不犯法怕什麼? 議員促設《禁蒙面法》
【7·9香港連線】大公報記者段遠峰、郝壽報道:亂港分子接連發動的暴力衝擊事件中,「着得愈密實,衝得愈兇悍」竟成常態,衝在最前的一撮人全部戴上口罩,企圖隱藏身份,以逃避警方追捕及法律責任。類似的「蒙面暴徒」始於2016年旺角暴動,之後蒙面歪風愈吹愈盛。有議員提出參考外國做法制訂《禁蒙面法》,保障和平示威人士的安全。坊間亦有聲音質問,倘若示威者合法正義,理應光明正大以真面目示人,何須遮遮掩掩?
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凌晨和上午,香港九龍旺角地區發生民眾暴亂(美聯社攝)
回放三年前的旺角暴動,當時「港獨」分子梁天琦與已逃亡至德國的黃台仰等人發動衝擊,暴徒除了帶備自製盾牌外,亦戴上口罩並穿上全黑衣物,以逃避鏡頭「捕捉」和「點相」。因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要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違法者有罪,蒙面或多或少增添檢控難度,暴徒有可能因而避過法律制裁。旺暴發生之後,多名建制派議員曾提出仿效西方國家做法,引入《禁蒙面法》,禁止所有人在集會遊行或衝擊中以任何方式遮蓋面部,包括戴面具及口罩,有助執法及檢控工作。
2019年7月1日暴力衝擊香港立法會(全媒體記者攝)
刻意蒙面反映圖謀不軌
資料顯示,目前德國、加拿大、奧地利、西班牙、挪威、瑞典、俄羅斯、瑞士及美國十多個州份,都已設立相關法例,禁止示威者在遊行示威時蒙面。加拿大於2013年通過禁止在騷亂及非法集會戴面具,違例可被判監十年,惟宗教及健康理由可獲豁免;奧地利更早於2002年通過集會法,規定示威過程中不能蒙面,初犯可判囚六個月,再犯更會被處一年監禁或罰款;法國今年年初亦通過針對示威暴力行為和遏制滋事分子的「反暴徒法案」,當中規定示威者不得在遊行集會期間故意遮蓋面部,違例者可面臨最高一年監禁及罰款1.5萬歐元(約13.13萬港元)。
對於香港應否考慮引入《禁蒙面法》以阻嚇暴徒衝擊,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支持,她稱,姑勿論違法「佔中」、旺角暴亂,抑或最近反修例暴徒強闖立法會,鏡頭拍到許多參與者都刻意蒙面行事,除了反映事件是有預謀,亦反映出該等參與者企圖逃避法律責任,而有心理學報告顯示,蒙面起到隱藏身份的效果,蒙面者傾向於作出更激烈的行為,若立法禁止蒙面,相信有助警方執法追查違法情況、阻止這類暴力事件。
大公報製圖
阻警追查構成社會隱患
立法會議員林健鋒認為,若和平、守法表達意見,在香港完全沒問題、不會有人反對,參與者大可光明正大,但近年一些人在表達意見時採取違法、激烈手段,又往往用布、口罩甚至面具包住面部、不對外展示容貌,「其實點解咁樣做?係咪打算做違法嘅事,而唔想被人認出?」他表示,涉嫌違法者蒙面不單加添警方追查的困難,對社會安全亦造成隱患,「若無違法的嫌疑,就完全沒有必要擔心及蒙面。」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
大公報記者段遠峰、郝壽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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