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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之平 | 啟動《緊急法》刻不容緩

大公文匯全媒體 香港连线 2019-10-14

《大公報》今日發表署名龔之平的評論員文章〈啟動《緊急法》刻不容緩〉。文章指出暴徒近四個月的打砸搶燒、無差別毆打市民、破壞公共運輸系統等等使香港進入緊急狀況,今日香港已失去自愈能力,不下重藥,惡疾難除,最奏效的一帖良方,就是立即動用《緊急法》,趁未搞出人命,請特首立即動用行政權力,啟動《緊急法》,刻不容緩、不能再拖拉了!


啟動《緊急法》刻不容緩


文:龔之平




當大家聚焦在反修例暴亂的第一槍時,同日,手機也廣傳着一段短視頻:一架綠Van在黃大仙不理暴徒設下的路障,快速駛過暴亂地,暴徒「媽」聲四起,罵小巴司機收買人命。因為訊息太多,此段片未能引起大眾注意。

  

沒多久,連登把綠Van附有車牌的照片貼了出來,呼籲大家「好好招呼它」。同夜,一個叫「毓民支持者」的臉書專頁貼了一張熊熊火光的相片,寫着「今天追撞示威者小巴入夜自焚!」翌日,警察在綠Van停泊的新蒲崗大有街一條小巷,發現小巴已燒剩一個殼。

  

有留意此事的人氣憤地問:只是衝你路障,暴徒就要把人家的搵食車燒掉,太過分了,為什麼新聞沒有報?

  

怪不得傳媒,因為近日這類無差別打人放火欺凌老百姓的事例實在太多,沒見血沒人命傷亡的,大家都無暇顧及。

  

暴徒衝擊 社會失控

  

同日,其實還有一個騎電單車的市民被一群黑衣人圍毆,一個魚檔的一家三口被黑衣人圍罵,還把他們的檔口砸爛。這些,報章已沒篇幅報道,因為油麻地有一場更激烈的襲警,荃灣更有暴徒中槍,零食店優品360被破壞搶掠,所有美心集團的食肆都被暴徒衝擊……社會秩序的失控,已到了警察都自身難保,市民連基本人身安全都失去的地步。

  

這種狀況,絕對已屬於「緊急情況」及「危害公安」了。

  

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白紙黑字寫明,只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社會屬緊急狀況或危害公安時,就可繞過立法會,在短時間內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並有法律效力的規則。

  

持續近四個月的打砸搶燒、無差別毆打市民、破壞公共運輸系統、堵塞機場運作、騷擾商場商戶經營……如果這些都不是緊急狀況,請問,什麼狀態才是?

  

國慶日原本該普天同慶,但那天香港卻火頭處處,人人躲在家不敢外出,只能扭開電視看警察疲於奔命四出平暴。

  

不下重藥 惡疾難除

  

失控亂局已成,如果仍猶豫不決,仍不肯承認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仍天真地相信暴徒玩厭了會歸家,那將會鑄成歷史大錯。

  

今日香港已失去自愈能力,不下重藥,惡疾難除,而最奏效的一帖良方,就是立即動用《緊急法》。

  

透過《緊急法》,可立即立例禁止示威者「蒙面」;可立即堵截暴徒的通訊系統,中止Telegram、連登等散播暴力訊息的網絡程式;可禁止人群在警署、機場、港鐵、公路、隧道等地方聚集,讓社會回復正常運作;可賦予警方更大權力追查暴徒幕後主腦、資金來源、物資供應鏈等,從源頭打擊;可對暴動金主的財產作出管制、沒收等處置。

  

《緊急法》不同於戒嚴,政府可以用《緊急法》實施有效鎮暴的條文,受影響只是暴動參與者。而戒嚴是全港施行,所有市民都會受影響,故以當前環境來說,緊急法比戒嚴更具針對性。

  

香港管治是行政主導,絕對不是反對派宣揚的三權分立,這點早已寫入基本法,不容置疑。其實,懷緬殖民年代的反對派應該心裏明白、應該告訴未嘗過英國統治的年輕人,這行政主導,是源於港英政府、源於你們擁抱的那支英國旗。

  

回歸之前的歷任總督,擁有至高無上的特權,其權力來源於《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權力之大,類似美國的總統制,而非英國的內閣制。

  

譬如《英皇制誥》授權港督有法官任免權,他甚至可以干預及更改各級法官的刑事判決;港督亦享有毋須向任何人解釋的官員提拔及罷免權,這權力在回歸前的1996年還用過一次,末代港督彭定康在那年七月六日,在理由欠奉的情況下,勒令首任華人入境處處長梁銘彥退休,真正原因,至今仍是個謎。

  

今天的特首,雖沒有《英皇制誥》賦予的特權,但在行政主導下,其實仍有很多可用權力。而其中一把可用利器,就是《緊急法》。

  

去年颱風「山竹」襲港後,因為塌樹滿城,道路受阻,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曾要求特首林鄭出動緊急法例,頒下行政命令,把颱風翌日訂為公眾假期。

  

打一個風郭榮鏗議員都覺得要出《緊急法》,現在四個月暴動的破壞,難道敵不上一夜颱風?

  

有說政府內部擔心引用《緊急法》會影響香港國際形象,這個擔憂實屬可笑,難道大家覺得今日香港仍有良好形象可言?當暴徒圍堵機場、恣意辱打遊客時,醜行早已傳遍世界。

  

存亡之秋 不能拖拉

  

現在無論你走到哪國,一聽到「香港人」三個字,大家都緊鎖雙眉,眼神如遇曱甴。外國不斷提升香港的旅遊警示,內地來港遊客更寥寥可數,所以形象的擔心完全不是問題。

  

況且,啟動《緊急法》可以只用來立針對暴亂的法例,如「禁蒙面法」,不能蒙面其實是國際標準,諸如法國除特別情況,禁止任何人在公眾場所蒙面;加拿大、德國、俄羅斯、奧地利、丹麥、西班牙都禁止示威人士在集會遊行中蒙面;美國、瑞典已有個別州份有禁蒙面法,西方標準如是,我們理應看齊。只要揭開勇武面具,曱甴就真的會變回一隻曱甴。

  

今日香港,已進入危急存亡之秋,第一槍射出了,難保暴徒不會逼出第二槍、第三槍,甚至嫁禍警察的冷槍,到時,不再是傷者,而是死者、或者多條人命。亡羊才補牢,是下策;趁未搞出人命,請特首立即動用行政權力,啟動《緊急法》,刻不容緩、不能再拖拉了!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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