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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开展2017年度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评审

2017-06-07 宝安人力资源



宝安区2017年度
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评审



为不断提高企业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发挥守法诚信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用工环境,宝安人力资源局将对2016年度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进行年审,并开展2017年度新增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评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授牌。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审标准
(一)新增守法诚信企业评选标准1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2)工资及加班工资达法定最低标准;

(3)无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现象;

(4)劳动合同签订率99%以上;

(5)劳动关系和谐,本年度内无因有效投诉而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记录;

(6)考评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7)无严重超时加班加点现象。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考评时段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参考项目:


曾获得政府颁发授予的相关资格或荣誉者优先考虑。


(二)2016年度守法诚信企业年审标准


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无有效投诉,无严重劳动违法行为,也未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重大劳资纠纷。



二、评审对象


宝安区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企业,都可参与评选,2016年度守法诚信企业可参加年审。


三、获评待遇


(一)统一对获评企业颁发“宝安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牌匾”并在宝安区主流媒体公布获评企业名单。


(二)对于已获授牌的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除举报专查、投诉处理业务外在年度内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三)对获评我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称号的企业年度内不纳入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执法检查范围。


那么,到底如何评审呢?

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更加详细的评审办法

继续往下阅读


宝安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诚信观念,发挥守法诚信优良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评审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条  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的条件:

(一)无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二)工资及加班工资达法定最低标准;

(三)无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现象;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99%以上;

(五)劳动关系和谐,本年度内无因有效投诉而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记录;

(六)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七)无严重超时加班加点现象。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五条  成立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领导小组,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评审小组由监察大队牵头,抽调相关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的评审审核工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自查,可向辖区各劳动办提出申请。


各劳动办在日常劳动监察管理工作中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征得其同意后,可向评审小组推荐。



第七条  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申请表或年审审批表;

2.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政府授予的相关资格证书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第1项资料可于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官网(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直接跳转)下载。第4项材料作为参考项目,由企业自愿提供。



第八条  评审小组在接到各劳动办的推荐名单后,应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评审小组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情况,并综合区劳动监察大队、区劳动信访办以及各街道劳动管理部门掌握的该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经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的企业,授予“宝安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牌匾。



第十条  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的牌匾应妥善保管,不得复制和转让。若有丢失须登记声明,及时向评审小组报告、备案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对于已获授牌的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在年度内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但举报专查、投诉处理业务依法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如当年无有效投诉,无严重劳动违法行为,也未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重大劳资纠纷,已获授牌的企业将自动顺延资格。



第十三条  对已获授牌的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一经查实存在不符合条件的行为,将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选。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公正评审,严禁乱收费、乱检查的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实行。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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