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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99人获司法救助!广州法院近三年司法救助案件白皮书发布

广州政法 2020-09-0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Author 广州中院



1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广州法院司法救助案件白皮书(2016-2018)》(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16-2018年,广州法院共审结708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2018年发放司法救助金1105.51万元,399人获司法救助。


广州中院副院长、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向金华,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官润之作主题发布,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汪毅、肖晓丽法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新闻发布会由宣教处庄惠婷主持。



白皮书以2016-2018年广州法院受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为总样本,深入分析近三年广州法院司法救助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及原因,总结广州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经验和亮点,提出下一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


此次发布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立足于案例的准确性、典型性和覆盖面,主要涉及司法救助对象范围、救助范围、确定救助金数额的因素、救助金数额的上限、突破救助限额情形的适用、不给予司法救助的情形和一次性救助原则的适用等焦点问题。通过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用以案释法的方式提示司法救助申请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有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的群众提供准确建议,为全市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样本。



据了解, 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点击阅读《最高院意见》),广州中院在同年10月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正式把司法救助纳入案件范畴,司法救助案件统一由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此次发布司法救助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是广州中院司法救助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后首次发布。




根据《最高院意见》,八类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法院应当予以救助。



以下选取确定涉及救助金额的因素不给予司法救助的情形两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麻某仁、杨某英申请司法救助案

——确定救助金数额的因素


【基本案情】

麻某仁、杨某英系被害人麻某彦的父母,麻某仁、杨某英育有包括被害人麻某彦在内的三个子女。被告人江某添为报复,纠合被告人冯某灵、伍某军追打被害人麻某彦等四人,被告人江某添持刀殴打被害人麻某彦,致被害人麻某彦伤重死亡。2010年7月5日,广州中院作出刑附民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添、冯某灵、伍某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仁、杨某英共计610785.12元。2016年11月6日,麻某仁、杨某英以未执行到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赔偿款且其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司法救助56万元。


【裁判结果】

给予救助申请人麻某仁、杨某英司法救助款132592元。

(注:广东统计信息网公布2015年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296元,上述救助金额为2015年度二十四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根据该规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本案中,未执行到的刑附民案件判决赔偿金额高达56万元,而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为66296元,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198888元。为何本案最终救助金额并不按照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予以确定呢?

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救助金具体数额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因此,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中,不仅要考虑未能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也要综合考虑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救助金救急救困的功能。本案中,麻某仁、杨某英属于南宁市城镇居民,既有领取退休金,也已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且除被害人麻某彦外还有两个子女尽赡养义务,因此,其二人不完全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基于生效的刑附民判决赔偿的款项金额较高且未能完全执行,以及麻某彦的死亡对麻某仁、杨某英身心造成严重影响的特殊情况,广州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向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款132592元,即2015年度二十四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救助金的数额(66296元/12个月×24个月﹦132592元)。



闫某斌申请司法救助案

——不给予司法救助的情形


【基本案情】

闫某斌系赵某兰的丈夫,赵某仔、李某姣分别为赵某兰的父母。廖某发因感情问题与赵某兰发生争执,持刀捅刺赵某兰的腹部致赵某兰死亡。2013年11月6日,广州中院作出刑附民判决,判处被告人廖某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仔、李某姣、闫某斌经济损失人民币44360.5元。判后,闫某斌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刑附民判决,将上述经济损失金额改为58200.50元。2016年12月30日,闫某斌以未执行到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赔偿款且其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司法救助70000元。


【裁判结果】

驳回救助申请人闫某斌要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的申请。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刑附民判决中有关民事赔偿金的部分往往由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司法救助案件要求所有原告人,即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对司法救助申请知情并同意,涉诉案件所致的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情形也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本案中,被害人是救助申请人闫某斌的配偶,被害人父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与闫某斌同为原告人,但未一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法院无法在同一司法救助案件中一并掌握被害人父母是否存在生活困难以及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程度等实际情况。再者,根据闫某斌提供的困难证明可知,其父母及个人的生活困难并非涉诉案件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有关“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闫某斌的家庭困难情况与其配偶受到侵害无法获得赔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闫某斌正值壮年,具有劳动能力,为了让有限的司法救助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此类救助申请人,一般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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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发放逐年增加

根据需求可动态调整


 白皮书显示:


2016-2018年广州中院

受理司法救助申请案件分别为15件、69件、32件


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分别为84.06万元、257.61万元、226.66万元

*近两年广州中院每年发放的司法救助金总额较2016年增长了近两倍。


获司法救助的人数分别为7人(仅2016年第四季度数据)、87人和80人


2018年广州两级法院

受理司法救助申请案件229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105.51万元,获司法救助人数399人。


据向金华介绍,司法救助坚持一次性救助原则,目的在于“救急救困”,作为一种辅助救济措施,司法救助只是解决涉诉当事人在依法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暂时性、急迫性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涉诉当事人的生存问题。“救助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救助金额十分有限,虽可缓解一时之急,但不能真正解决涉诉群众的生活困难。”


据了解,本年度司法救助资金是按照上一年度司法救助金的支出情况,并结合本年度需求预测救助规模,在项目经费中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救助金专项预算。救助金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基础诉讼案件类型集中

救助比例高


据了解,司法救助案件的基础诉讼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涉刑事方面和涉民事方面的案件。白皮书数据显示,2016-2018年,广州两级法院涉刑事案件的司法救助案件68件,在司法救助案件中占比为9.6%;涉民事方面的基础诉讼案件类型的司法救助案件222件,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涉民生案件,以上三类案件数量分别为310件、106件、118件,分别占司法救助案件数量的43.79%、14.97%和16.67%。


基础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决定了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类型也相对集中。涉刑事案件方面多以暴力性犯罪的案件方式呈现,属于恶性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该类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司法救助实践中重点关切的群体,《最高院意见》第三条对救助对象的规定中列举的四项情形均与该群体有关。而涉民事案件的救助申请人则多为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


据白皮书数据显示,在2016-2018年广州中院审结的107件司法救助案件中,驳回司法救助申请的10件,其余97件为决定救助或部分决定救助,决定救助案件占比90.7%,决定救助金额共计500.54万元。期间,广州中院首次与辖区法院实行联动救助,共审查辖区法院上报的司法救助案件40件,除1件因救助申请人曾获得过救助导致不予救助外,其余案件均决定救助。


“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救助的联动互通,切实有效的发挥了司法救助金作用,避免了申请追加司法救助金导致案件审理流程过长,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救助的情况出现。”向金华说。


健全司法救助机制

提升司法救助工作水平


据官润之介绍,为契合司法救助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困”的功能作用,广州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高院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结合司法救助案件的特点,制定了从案件立案前资料审核、到案件办理、再到救助金的发放的案件办理规程,细化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司法救助工作。


针对司法救助案件数量不多、办理程序事项繁琐,容易被边缘化、附带化的特点,广州中院成立了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主任,立案、民事、刑事、执行等审判执行部门和财务、司法救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基层法院也通过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或者司法救助小组,提升专业化审查水平。


据向金华介绍,广州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合作,构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救助,推动个人和社会诚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快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救助后的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推动司法救助队伍建设,统一两级法院司法救助案件审查部门,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专业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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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甘尚钊 许宁 黄丽娴

编   辑:肖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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