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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朋友圈售卖的减肥药含有害成分,两个“90后”姑娘被判刑

2017-12-22 法治瑞安

    现如今,利用微信等平台销售商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人的微信朋友圈几乎成了“购物圈”。近日,两名24岁姑娘却因为在朋友圈卖减肥产品,站在了法庭被告席。这是怎么一回事儿?

      陈某出生于1994年,是瑞安一家幼儿园的老师。2014年年底,陈某见朋友在淘宝和微信朋友圈里卖减肥产品,生意很火爆,觉得是个商机,于是也开了一家“美容瘦身屋”(化名)的淘宝网店,专门销售“速效瘦”、“石榴丸子”、“去抗”等减肥产品,同时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中推销。

      陈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均来源于江苏省南通市的顾某,顾某也出生于1994年,平时两人靠微信联系,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顾某再将减肥产品快递寄出。

      “98%的人绝对能瘦,并不保证每个人吃都有效……”这是顾某、陈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外包装上的一段提醒。除此之外,外包装上还标注了主要成分、功效、服用方法等内容,但并未注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也没有产品的合格证明。

      后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陈某、顾某销售的减肥产品“速效瘦”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严重副作用。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我自己吃了,感觉效果挺明显的,所以在朋友圈卖,我不知道里面含有西布曲明。”庭审上,顾某、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瑞安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陈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决顾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购买保健品,无法核实其具体成分、疗效、副作用,很可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市民应谨慎。



来源:瑞安日报

小编: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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