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现行土地管理最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其中《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规划布局、用地指标专项管理、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等方式加强农村村民建房保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二)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宅基地。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 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认定户的具体标准和分户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土地征收情况;
(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 10%以上 5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