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资“余”你说丨最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十)
我省现行土地管理最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其中《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准确理解和把握现行土地管理最新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现分期推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系列问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处置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