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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资“余”你说丨最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十)


我省现行土地管理最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其中《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准确理解和把握现行土地管理最新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现分期推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系列问答。


Q问85: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A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Q问86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Q问87: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Q问88: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Q问89:如何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处置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Q问9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Q问91:对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Q问92:拒不交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Q93: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A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Q问94:违法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A答:《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规资“余”你说丨最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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