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建筑法之今生前世
漏水屋
前世指的是《新西兰建筑法 1991》,就是导致了成千上万漏水屋的 1991 年建筑法。国家党政府在国会通过了这部立法,但草案是工党政府写的。因此,很少见过两党就这个问题对撕。
《建筑法 2004》是基本立法但纲目缺一不可
新西兰规范建筑行业的基本立法是《建筑法 2004》(The Building Act 2004),此后政府又分别颁布了2005,2008,2009,2012和2013年修订法。
在 2009 和 2010 年间政府依 2004《建筑法》事先设定,在建筑法实行一段时间之后对该法进行全面审核,推出第三、第四修正案,即现在的《建筑法修订 2012》和《建筑法修订 2013》。而这两部最近的立法又分阶段实施。因此,对待建筑法要“一以贯之”,以 2004 年的基本法为纲、以各修订法为目,缺一不可。
建筑行业管理机构
《建筑法 2004》废止了《建筑法 1991》并解散了依 91 立法而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的机构“Building Industry Authority ”(类似于“建筑业管理署”)。负责建筑法管理和实施的机构移到 “Department of Building and Housing”, 简称“DBH”, 可译成“建筑与住房部/署/局”之类,DBH 是依 2004 立法设立的,始建于 2004 年 11 月 1 日。但 8 年后DBH 又并入于 2012 年 7 月新成立的“商业,创新及就业部”,这是规模很大的政府一个部。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职能,随即划归这个新组成的部委。建筑法及其细则可从该部网站查询:www.dbh.govt.nz
不同阶段实施
2004 年的《建筑法》分不同阶段实施。部分条款分别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和2005 年 3 月 31 日生效。一些条款和引入的修订措施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生效。而其他举措则在未来若干年按步骤实施,以便行业有足够时间消化,过程中相关法规也能得到发展。“未来若干年”最近的就是 2012 和 2013 年的修订的两部法。
为啥要知道每一部实施的具体日期呢?
对了,看你遇到啥事、啥时候发生的,才能判断哪些法适用。
总之,读《建筑法》时,基本法及随后修订的法,都必须综合对待,加上浩如烟海的判例法(来自英美澳加等等),怎一个繁琐了得?
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严重
2009 年政府开始“建筑法审议”。审议的结果是发现新西兰建筑法规体系没有被打破(注:主要针对因 1991 年建筑法导致的漏水屋和其他问题,这里不赘述。)但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严重。审议肯定了 2004 年立法起到了正面作用,并且使刻不容缓、亟待提高建筑质量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建筑法规范体系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对消费者保护不力、质量保证过度依赖地方政府(注:从立法角度,如果过度依赖地方政府的质检而非施工和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势必造成规范体系中的失衡)。这里的地方政府机构指“BCA”,即经认证、注册、有资格依建筑法审核和批准建筑许可的区域性地方政府,就是通常所说的“市政府”。
建筑法修正案第三第四号
2010 年,为落实建筑法审议提出的修订措施,政府在国会引入两个法案,即建筑法修正案第三、第四号(就是我在国会担任建筑发言人所涉及的这两部法案,随后文章会介绍我们在国会的辩论和各位有什么关系)。这两个法案分别成为《建筑法修订2012》和《建筑法修订 2013》。这两部法对 2004 年基本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包括对建筑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的保护(如建筑施工书面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习惯所称的 CCC(验房合格证)的修改等等。
2015 年 1 月 1 日新法全面实施
截至 2015 年 1 月 1 日,建筑新法已全面实施。无论是谁,从事建筑行业都得以《建筑法》为标准,不再是建商和客户可以闷头施工而不用理会别人的事了。从申请建筑许可、书面合同法律规定到质量出现问题后建商如何修补,这前前后后通过的建筑法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记住一点就够了。
读到这,尽管我费了半天口舌而您还是啥也没记住,没事儿,就记住一点:给你们家盖房子的人需要执照了!
2012年3月1日开始上岗证
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对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士实行资格认证制,他们必须先拿到执照才能接活儿!从设计到施工必须持照上岗。
总之,从地基到屋顶(含木匠、瓦匠、管道、排污、水电工等等)不同专业/工种有不同的牌照。无照经营麻烦多多,违法成本高。
(随后几期:《建筑法》关于不同房屋的具体规定;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以及消费者不同的书面合约。)
霍建强(Raymond Huo): 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是具80年历史的“谢富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新西兰国会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信托”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就法律和时事等相关话题泛泛而论、一己“说法”而已,并不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信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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