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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违反《假期法》,加班被罚款

2016-08-09 Raymond Huo 海外创出四重天


“啥?俺加班还违法?不要GDP咧?”


这是他本能的反应。这位老兄移民不久,刚买了个小生意,念叨着勤勉些、刻苦些,假期加个班吧,结果开门不到一个小时,便被当局告知要罚款。罚款?我开门营业加个班 ——  养家糊口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 ——  你要罚我款?


为什么要罚款,我先卖个关子。先说说法律,法律并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神神秘秘的“高大上”,法律跟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无孔不入。而法制,“制”的就是你的生活。


但你如果实在忍不住想找到答案,可以跳读文章第二段:“每年三天半不准营业”




假期从哪儿来的?


例如我们刚刚休了个长周末。这假期是从哪儿来的?是《假期法》规定的。5月底又有一个长周末,是庆祝女皇诞辰。今年是6月1日,去年是6月2日,前年是6月3日 …… 而1999年却是6月7日。为什么?因为女皇生日是“6月的第一个星期一”,这是《假期法》规定的。女皇原本出生在1926年的4月21日,但新西兰4月份假期太多了,所以调整到6月。澳大利亚也一样,而且各个州也不一样,今年分别是6月8日和9月28日。


除此之外,还有“周一化”的讲究。每年4月25日的ANZAC Day (常译作“澳新军团日”) 今年落在星期六。这是“周一化”新法生效后的第一次,也就是说大家可以在27日星期一补休这个公共假日。新法指的是The Holiday (Full Recognition of Waitangi Day and ANZAC Day) Amendment Act 2013, 译作《假日(怀当宜日及澳新军团日)享受完全法定假日修正法2013》。名字很拗口,意思很简单:从此这两个法定假日同圣诞、新年一样,不会被周 六周日给替代了。我记得这个法案在国会从一读到三读的情形,但这个法案不属于我在国会所负责的专业范围,所以没有参加辩论。我投入多的是《建筑法的第三、第 四修正案》,参见《霍律师说法:建筑法解读》

——  这是题外话。


澳新军团日是4月25日,怀当宜日是2月6日。新法2014年1月1日生效,第一个“周一化”的便是ANZAC Day。总体来说在法律上“无孔不入”的至少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 工作日“Working day”,这对执行合同、送达文件、法院上诉日期起算等等都非常重要。目前常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通用文本是律师公会及地产协会标准版。 其条款解释不包涵新的周一化规定。例如律师公会提早有通知,今年的Anzac Day落在星期六,因此4月27日星期一视作法定假日= 非工作日。提醒大家要避免将合同签到那天执行交割,如果不小心把那天当作交割日,应提前更改。因为非工作日 是不能做任何settlement例如过户的,国土局的电子交割系统也会关闭。律师公会表示会在下一版合同中将条款进行修订。下一个享受周一化的是 Waitangi Day,以上所述同样适用。

  

第二, 雇主支付雇员的加班费。从雇用合同法角度,一年共有11个公共(法定)假日(据The Holiday Act 2003即《2003假日法》)。“周一化”新法实施后,澳新军团日和怀当宜日落在周六、周日,对员工的法定假日期间上班及加班费认定,大致原则有二:员工在周六、周日“通常”不上班的,紧接著的星期一视作法定假日。这很好理解,公共假期在周末的,周末不算周一补休。员工在周六、周日“通常”上班的,上班 的周六、周日则视作法定假日。


第三, 营业时间的法定限制。尤其是当老板的,这个问题你不得不考虑清楚。除此之外,还有考虑到是加班费、补休假以及如何认定上面说的“通常”? 




每年三天半不准营业


根据规范营业时间的相关法律(这里指The Trading Hours Repeal Act 1990),每年有三天半是不准营业的,即圣诞节、复活节(周五和周日)三整天和澳新军团日的上午至下午1时。在这三天半,除非你从事的属于“例外”行业,否则必须停止营业。这是法律规定,你愣是要开门营业,弄不好要遭罚款。别忘了,有可能遭罚款的人法律界定是“occupier”,指“经理、代理或任何对 商店行使控制权的人”,也就是说你不是老板但开门营业时你行使了这种控制权(实际上就是看看店面、照顾客人),你就有可能遭罚款。我一开头提到的那个遭罚款的老板,就是在法定不能营业的这三天半中的一天开门营业了,因此被罚款。


当然,也不是所有行业都不许上班。你如果是地产经纪,这三天半可以照常营业。药店、礼品店可以但对“礼品”的界定非常严格。加油站也可以,另外从事销售食品、饮料和家庭日常所需的 行业也可以。法律对“日常所需”也有明确界定,婴儿奶粉、宠物食品是“日常所需”,可以在这三天半期间卖,但超过一定数量便有“非日常所需”之嫌便不能卖。


总之,这部分法律很琐碎,执行起来也麻烦。例如,理发店如果是给顾客理发“提供服务”,可以营业但不能“销售产品”如护发素等等。好在政府执法部门不会“不教而诛”,上他们网站查查清 单就可以了,通常不用找律师。

  

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往往涉及一些“灰色地带”,例如原本在周六上班但周六被视作法定假日而法定假日当天上午因法律规定不得营业、下午1时后才能开始营业 —— 如何判定当日一倍半工资的补贴以及到底是可以补休半天还是一天?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何认定上面提到的“通常”,我在上个星期六或星期天上班了,是否视作“通常”? 目前可资参考的判例是,如果你在过去的四到八周都是在周六或周日上班,则形成工作时间的一定节奏,由节奏而构成“通常”。这对计算工作时间、加班费数额、 雇主和员工之间商量如何补休假以及发生雇佣纠纷后如何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等等,都有实际作用。


总之,这些事项听起来很琐碎,处理不好便惹麻烦,因为雇佣关系署/法庭以及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涉及执法问题都不是闹著玩的。

 

当然也需要提醒一下华人老板们,需要给员工一份书面雇用合同,这是最基本的一个法律要求。聪明的老板是把律师费花在出事之前——凡事按规章办,风险规避了麻烦就少了。听到这,法律“无所不在”至少有点感觉了吧?





美国自由女神,右手高高举起的火炬象征着自由,而左手握住的厚册子,则象征着法律。法制国家,法律无孔不入。有人说了,我当老板,我不违法、不任性,你能把我咋咧?不违法、不任性,别人当然不会把你咋咧。但是,就像文中那位老兄,他“一不留神”,结果违法了!






考虑到北半球刚刚迎来秋老虎,还是贴一张网上得来的清爽型自由女神图,让大家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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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建强(Raymond Huo): 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是具80年历史的“谢富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新西兰国会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信托”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就法律和时事等相关话题泛泛而论、一己“说法”而已,并不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信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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