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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筑法(修订)2012》两个重要规定

2016-08-11 Raymond Huo 海外创出四重天

《建筑法 (修订) 2012》于2012年3月13日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法诸多条款即刻生效但涉及到建筑许可及其他与建筑行业体系相关的重大条款,分阶段实施。新的建筑许可批准机制建立在“风险”(Risk-based)基础上,也就是说,依据风险大小来决定批准的程序和难易程度。这些条款将以“法规”(Regulations)的形式落实。


《建筑法(修订)2012》有两个新概念:“限制性建筑工作” 和“屋主自建”。




限制性建筑工作


《建筑法修订2012》第7条对 “限制性建筑工作”定义:


对建筑核心主体起关键作用的建筑工作,例如,外构和结构。

法规规定必须由持照的专业人士从事或督导的建筑工作(法规可设定相关建筑种类或建筑物中特定部位)。

含建筑设计(涉及的建筑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性建筑工作,见该法第1部分第25条,新增4A部分)。


总之,限制性建筑工作需要建筑许可,这部分工作涉及到住宅的主体结构或防雨、防风、防潮的外构性能。但凡属于限制性的建筑工作都必须由持照的建筑专业人士从事或督导 —— 除非 “屋主自建”。 也就是说本着新西兰DIY “自己动手“传统,法律允许那些符合规定的屋主自己动手而不必请持照的专业认识,因此,“屋主自建”是法律规定中的一种“豁免性”例外。


屋主自建


如果符合“屋主自建”规定,屋主可以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来建他们的自住房,但必须是由自己或由不付报酬的朋友和家庭成员来从事相关工作(见新增90A-90D条款)。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你便属于法律上的“自建屋主”:


你是要盖的这幢房子的屋主且为个人(即自然人而非公司);

自住用途(包括度假屋);

盖房(即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的是自己和不领薪酬的亲戚朋友;

在“屋主自建” 政策下在过去3年未建属“限制性建筑工作”的其他房屋(注:这样的规定是防止有人钻“屋主自建”空子,把自住房变成商品房。这条规定借鉴了澳大利亚相关立法的经验,只是澳大利亚对年限限制大多设定为6年)。




屋主自建能做/不能做什么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屋主可自建房,从事那些原本只有持有执照的建筑专业人士才能做或督导的建筑工作。屋主自建的建筑标准必须与那些持照上岗的建筑专业认识标准一致。


如果该屋主持有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的相关证书,则不符合“屋主自建”的豁免规定。屋主自建豁免是专门为DIY(自己动手)量身打造。顾名思义,如果不是为了自己动手,则必须由持照的专业人士才能做这些限制性的建筑工作。


也就是说你有相关技能、是屋主又想自建且符合法律规定,你便可以不请那些专业人士而自己盖自己的房子,


这样的自建屋主也可以设计自己的房子。但和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一样,你得确保设计和细则符合《建筑法》和《建筑标准细则》的规定。在向地方政府申请建筑许可时,你必须上报建筑设计图及所有细则。


屋主自建豁免并不涵括电、气或管道(饮用水和污水)这部分工作,除非自建屋主有这部分工作的资职和牌照。(:这一部分资职和牌照不同于LBP,不要弄混)。


屋主自建还有一个环节就是当事人必须向地方政府递交一份正式的“誓证声明”,确认他/她符合所有相关规定。


这份誓证声明会存档留在房屋档案里。这是屋主自建法律手续的一个部分,不但确认屋主可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也对未来屋主起到保护作用。无论是屋主自建还是加盖或装修,房子总归会有转手的那一天。如果房子买了而出现质量问题,房屋档案里的这份誓证声明可以使未来的屋主按图索骥。同LBP(持照上岗建筑专业人士)一样,屋主自建的工艺质量保证也是延展到10年


:虽然延展达10年,但质量责任保证如何落实是实际生活中最令当事人头疼的。要注意的环节包括:


谁来承担这个质量保险?

出了事我能找/告谁?

质量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还是行业协会如建商公会承担?

建筑材料是否在担保范围等,


这些都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考量的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屋主自建有3年的时效限制,也就是说在过去3年中没有建造过别的这样的房屋。这样的限制,是确保建的是自住房,而非“他住房”,屋主自建的的确是用来自住的房而非滥用政策把它变成商品房。



也有人说了,这不就是纸上文字么?你说你的,我做我的。


打住! 《建筑法》对违法处罚有详细规定,例如,从事建筑工作而事先未获建筑许可 的(除非符合例外性规定)便构成违法(《建筑法》第40条)。违法可致罚款达$200,000。若违法继续,则并罚每天(或违法当天的某个时段)达$10,000。


法律之尊严犹如老虎,违法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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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建强(Raymond Huo): 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是具80年历史的“谢富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新西兰国会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信托”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就法律和时事等相关话题泛泛而论、一己“说法”而已,并不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信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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