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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温斯顿·彼得斯和王小选的一则司法判例

2018-04-03 编辑部 海外创出四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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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 Peters v The Electoral Commission [2015] NZHC 394)



背景


新西兰2014年大选于2014年9月20日举行。

竞选期间,行动党(Act Party)的副党魁王小选(Kenneth Wang)用中文录制了一段录像,就新西兰优先党党魁温斯顿·彼得斯(NZ First Leader Winston Peters)的一段讲话发表评论,认为彼得斯“反对华人”。

Winston Peters 

温斯顿·彼得斯 


新西兰优先党党魁

Kenneth Wang

王小选


2014年大选竞选期间

担任行动党副党魁


这段录像何时上传不详,但与本案有关的记录是,该录像于2014年9月7日起在Youtube上以及8日起在行动党官网上均能播放,至9月18日、19日该视频在两个网站上继续保留。

 

9月18日,彼得斯律师致函选举委员会(Electoral Commission),认为王小选先生曲解彼得斯的观点,该录像(作为竞选广告)违背竞选法第199A条,要求选举委员会审核该录像并交警方处理。

 

依选举法第199A条,如果有人明知内容有误,却在大选当日或大选前两日将该内容发表则构成违法。但选举委员会在回复彼得斯律师的信函中表示,虽王小选录像内容有误,但却在选举法规定的禁播期之前就已经上传发表,因此不构成违法。

 

彼得斯在高等法院立案要求“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撤销(quash)选举委员会的决定(Decision)。但选举委员会则认为,法院支持司法审核的前提必须是针对某项设(x)涉及某人之权利和义务的司法意义上的“决定”,而选举委员会给彼得斯的回函不属于判定王小选录像是否违背第199A条的具备司法约束力的裁定,况且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彼得斯先生自己将此事直接移交警方处理,因此彼得斯此案不符合司法审核要求,法庭应予驳回。


高等法院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

第一:选举委员会的回函是符合司法审核意义上的“裁定”吗?

第二:如果是,那么选举委员会判定王小选录像不违法是对法律错误解读吗?


相关立法


《选举法1993》(The Electoral Act 1993)第6部分规定选举程序以及大选过程中的相关限制,包括在大选当日严格禁止“干扰或影响选民”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以民调名义来误导选民或发表言论影响选民。第6部分相关条款亦包括涉及本案的违法行为,即在大选日或前两日发表错误和虚假言论。


回函是法律意义上的“决定”吗?


高院认为,选举委员会是依《选举法》设立的,行使重要的涉及选举程序及其他具体立法意义上的职能。因此,委员会的意见极大可能被警方采纳以判定某行为是否违背第199A条款。正因如此,选举委员会给彼得斯的回函履行的是《选举法》意义上对199A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利,因此该信函构成“裁定”,属于司法审核范围。那么,该“裁定”对法律的解读是否有误?


何为发表?


彼得斯认为,任何言论,哪怕是在限制期限之外发表(注:限制期指大选日当天或前两日)但是在限制期内仍然存在,便构成《选举法》意义上的发表。

 

选举委员会则认为,构成发表需要有一个在限制期内实施的动作。如果“第一个动作”发生在限制期之外,则属于限制期之外的发表,不构成违法。哪怕在限制期内仍能接触这些言论,因为这些言论只是在被动状态下存留在某一媒介上而已,因此也不构成违法。


而高院对“发表”则做了以下几个认定:


第一:文字+意图是解读司法条款时两大参照。而基本原则是要从立法意图中推断出文字意义(见判例Commerce commission v Fonterra Co-operative Group Ltd [2007]NZSC 36 at [22])。


第二:《选举法》中“发表”这个字用的是一般现在时态“publishes”。在限制期内发表构成发表,限制期外发表但是没有删除,凭借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继续保留的,则构成限制期内的发表。即使引用选举委员会推断方法,认为在限制期内不具备发表动作,但是被动保留的,也构成继续发表。

 

因此,高院结论是,只要那些虚假言论在限制期限内仍然继续发表的,便有可能继续错误地影响选民。而第199A条立法意图是防止误导选民,因此选举委员会对该条款解读有误,该言论违背第199A条。


此判例意味着什么?


1993年《选举法》实施时,互联网尚未兴起,新闻传播还是以传统纸媒以及电台、电视为主。大选日前一个晚上,大街小巷的竞选广告和大小招牌也都有序地瞬间消失。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媒介的兴盛,对“大选日或前两日”限制期的规范越来越困难。高院这则判离无疑对《选举法》的相应条款起到补充和更新作用。

 

民主选举是“言论自由”和“法律限制”相辅相成的体现。涉及种族角度的言论容易在少数族裔选民中引起共鸣。但是,随着“主流”与“少数族裔”社区之间的互动加深,因语言和文化形成的传统意义上的边界越来越不明显,华人社区和其他任何社区的一举一动也都及时地出现在彼此的视线中。因此,煽情的狠话好说,而可能引起的后患却不易躲。

 

高院对“发表”的司法解释外延很宽,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对第199A条的解读和遵守,录音、录像以及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应该加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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