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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哥讲条例】办理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解 读
本条是办理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应当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关系到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履行完应尽的社会保险义务后,才能依法变更或注销。
对于符合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本条文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时限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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