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用报销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结算报销的规定。
01费用直接结算
费用直接结算指的是工伤职工就医刷卡时,符合基金支出规定的费用由服务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之间进行结算。服务协议机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将工伤职工病历和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后定期与服务协议机构结算。
我市已经实现工伤就医直接联网结算,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可直接在我市已开通联网结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刷社保卡结算工伤医疗费,无需垫付、无需跑腿,减轻工伤职工经济负担的同时,也更加减证便民。
02特殊情况申请手工报销
特殊情况通常指的是工伤职工就诊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尚未实现直接结算、因急诊就医、工伤认定前已经出院结算等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申请手工报销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