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哥讲条例】关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提交材料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时提交材料的规定。
提交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的目的
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是判断工伤伤情的重要依据之一。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时均需依据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对伤残等级、辅助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延长时长作出结论。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且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然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业务办理法定职责部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时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属于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之一。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定,旧伤复发时申请人应向工伤行政部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的接收部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
● 已实现“认定、鉴定、待遇核付”一窗通办的地区,可由窗口单位代为收取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后转交相关负责部门办理。
● 尚未实现“认定、鉴定、待遇核付”一窗通办的地区,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仍按原渠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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