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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教授:贾敬龙案的法律、政治与道德考量 (讲座提纲)

2016-10-28 邱兴隆教授 醒龙法律人


  按  语


【良知合良行,碧波映我心】


本人所敬重的学兄之一,就本人近期关于贾敬龙案的言说,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就贾案全面阐述学术性高见,恢弘立论,娓娓道来,特别是原理深化、政策平衡、境界提升。是故,不宜多杂”。尤其是,建议的最后四句,其实是一首高级打油诗:“不碰火药桶,只守河水清。良知合良行,澄波映弟心。”受其启发,山人调整思路,重构提纲,平息情绪,回归理性,争取以今晚的讲座,就贾敬龙案这一中国走向废止死刑之路上具有标杆性意义的事件,发出一位学人所应发出的声音,以作为个人近期对贾案的关注的一个小结。学兄说的好:良知合良行,碧波映我心!          


讲座预告

2016年10月28日晚19:30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楼学术报告厅活动介绍

主题:

贾敬龙案的法律、政治与道德考量


主讲人:

邱兴隆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贾敬龙案的法律、政治与道德考量

(讲座提纲)


引言


一、贾敬龙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证据与证明


1、 直接证据:(1)手机短信;(2)贾敬龙的辩解

2、 间接证据:(1)事前无逃匿准备;(2)事后的走向;(3)遭遇阻击与抓捕时的反应

3、 无任何否证投案的证据

4、 证据的关联分析结论


(二)坦白的认定:与自首之关系


1、 修正案(八)将坦白规定为法定情节的立意:(1)强化坦白的从宽功能;(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3)提高诉讼效率

2、 作为法定从宽情节的自首与坦白的关系:(1)包容与被包容;(2)类法条竞合;(3)择最有利的选择定自首;(4)在欠缺投案要件时认定坦白。

3、 贾敬龙投案即使不成立也当认定坦白


(三)有利被告:自首与坦白相竞时的取舍


1、有利于被告的事实与不利被告的事实的不同证明要求:(1)不利事实与有利事实的划分(法国实体法上的划分的启事);(2)有利被告对不利事实的证明要求;(2)有利被告对有利事实的证明要求。

2、当坦白无疑,但自首存疑时,应该认定自首。

3、贾敬龙案即使自首存疑但坦白无疑,故从有利被告观之也应认定为自首。



二、贾敬龙案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一)强征土地:合法性质疑


1、 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政府征收变性不得转让

2、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不得改变用途


(二)强拆(上):正当性质疑


1、 被胁迫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 拒不履行合同的应然救济

3、 强拆的不正当性与反强拆的正当性


(三)强拆(下):人性质疑


1、 贾敬龙缓拆婚房的诉求的情理

2、 被害人拒绝缓拆决定的反情理

3、 强拆的后果与杀人悲剧的因果关系


三、故意杀人罪之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分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基准


1、 故意杀人罪法定刑排列之独特性

2、 故意杀人罪之死刑基准的定位


(二)死缓之适用


1、 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之例外的立意

2、 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之例外的情由


(三)贾敬龙可否判处死缓


1、立法层面:(1)只死一人;(2)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而无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

2、经验层面:(1)从蒋爱珍案、刘双案、崔英杰案;(2)药家鑫案、夏俊峰案


四、死刑适用的道德化与政治化


(一)法律、道德与政治关联之一般


1、 法律、道德与政治之应然位阶

2、 法律、道德与政治之实然错位


(二)死刑适用中法律、道德与政治关联之实证


1、贾敬龙被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缺位

2、贾敬龙被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道德缺位

3、贾敬龙被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政治错位


结语


邱兴隆教授

“聂树斌案再审中的若干重大程序问题”

讲座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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