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基础知识系列:商标的三要素 | 全球知产案例研究中心
引语
为普及《商标法》实务知识,张颖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验,搜罗案例与新闻,整理编辑完成系列短文,本号将陆续刊出,敬请期待。
商标基础知识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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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标识的元素;《商标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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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颖
一、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不是简单的文字或者图案,商标法为商标标识规定了很多要求,市面上能见到的商标都经历了层层审核才得以确立。
(一)什么元素能作为商标使用、申请注册呢?
汉字、字母、图案、数字都是可以的。举几个代表性的品牌:
特点:文字 + 数字
特点:图形
特点:缩写字母
特点:颜色组合
另外,声音也是可以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那段“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已经成为我国核准注册的第一枚声音商标了,三维标志也可以,在国外气味也能够被注册为商标,但是在咱们国家暂时还不行。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哪些标志绝对不能作为商标?又有哪些例外的情况呢?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已经说明了商标注册的部分禁区,但是,若将这些禁止要素和其他要素相结合,从整体上来看,这个标志不再和法律禁止注册的名称构成类似了,说不定可以去试一试。比如“中国劲酒”。该商标中虽包含“中国”二字,但结合 “劲酒”二字整体评价,和国家名称不构成近似,最终 “中国劲酒”成功注册。
另外,说说“中南海”。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之前,是没有“中央国家机关”这条禁区的。商标“中南海”就是在修法之前申请注册的,而且非常有知名度。为了保护在“中南海”这个商标上积累的经济价值,就把这个商标维持了下来。也就是说,在修改法律之前,用“中央国家机关”注册商标成功了,用就用了,您可以继续在原先的范围里使用。现在若是再想用“中央国家机关”去注册商标,就是不可能了。
还举一种情况,一个生产食品的厂家,觉得用“QS”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做商标,能让消费者觉得他们家的食品质量有保障,就想去把“QS”注册成自己的商标。这是不行的。请大家注意:类似的质量认证标志都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
认证标志
再补充一个例子,一家医院,想要给自己注册一个有辨识度的商标,他觉得,“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最能凸显他们的服务,就去商标局注册商标,对此,商标局不会批准。“红十字”、“红新月”代表的是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不能被用以谋取私益。
何谓“民族歧视性”?即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含有对某一个民族进行丑化、贬低的含义。或者,该商标与某个民族的名称类似,却使用在了不太雅观的商品上,比如说马桶、纸尿裤上,这就构成了“民族歧视性”。
何谓“欺骗性”?我们平常说的“欺骗”,就是我没有说真话,叙述情况与客观真相不合。商标法中的“欺骗性”也是如此,即标志的含义和内容与商品本身的属性不一致,具体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
比如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的“健康棉彩”商标,如果使用的商品确实是对人体健康比较有利的棉织物,那没啥问题;如果衣服的材质是一些化纤料子,冬天穿特别容易起静电,夏天穿也不透气,那用“健康棉彩”这个商标岂不是有点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意思。
第二种情况,就是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例如,“嫩江nenjia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玉米(磨过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嫩江流域系我国小麦、大豆主产区,重要的粮食基地。如将含有“嫩江”的商标标志指定在粮食类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粮食产地,从而产生误认的后果。现在我们国家倡导“诚信经营”,我们在选择标志进行注册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要使用一些误导消费者的标志。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禁区,还有一个“口袋”条款,就是不能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标志中包含了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商标构成要素,都可以归到这一类里面来。
举例来说,其一,使用“王八蛋”这类侮辱性或淫秽性文字、图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就有害于道德风尚;其二,“黑鬼”、“东亚病夫”、“南方蛮子”等有害于种族尊严的词汇也不能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其三,“911”等带有政治意义的数字,也是不被允许的。
最后再看一个案例:
第14267737号“唐僧旅途网Tangsenglvtuwang”商标由北京光旭旅途之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旭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文档数字化(扫描)服务上。2015年1月18日,商标局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6月1日,光旭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最后,终审法院认为:
“唐僧”系《西游记》中以历史人物玄奘为原型塑造的小说人物。《西游记》自明朝创作以来,广为流传,为我国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唐僧”与玄奘建立起对应联系,认为小说中的唐僧即历史上的玄奘。玄奘为我国唐朝著名高僧,在我国佛教史上居于十分重要地位。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中的“唐僧”一词,易该将标志与玄奘产生联想,申请商标若作为商业标志使用于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上,伤害我国宗教人士感情,进而对我国宗教事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西游记》剧照
二、商标申请人
每个商标都会有一个商标申请人。依然以“可口可乐”这个标为例,商标局商标综合查询系统会记录该商标的申请人是可口可乐公司,这也就意味着该商标是归可口可乐公司所有的,类似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信息所表征的事实。一定记住:权利是附着于主体之上的,是为人所拟制的,因人的活动而赋予意义与价值,不是没有来由的。
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商标是一定要标记于商品或服务上,并运用在商业活动。有商标,就说明有权利,有权利就意味着这个权利是有一定的边界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商标权的边界。
1979年,可口可乐公司最初注册商标的时候,在第32类“非酒精饮料”上注册了商标。那就意味着,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只能在“非酒精饮料”上获得保护,在其他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法就不提供保护了
1979年 可口可乐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这也就是为什么,可口可乐公司在获得了32类的注册之后,还要在其他商品类别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的原因了。在哪一类别的产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那么法律就保护该范围内的商标权利。
2010年 可口可乐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忠告:商标申请的时间,有时候能够决定我们的商标是否能够最终获准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意味着我们是在什么时候获得的商标权,其对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会有一定帮助。请关注这两个时间点。
参考资料:
北京光旭旅途之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2989号】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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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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