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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权可入刑,国家版权局将重点查处自媒体侵权行为!

2017-04-29 周文韬 传媒茶话会

导读


我国首个由官方组织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于世界知识产权日即4月26日成立。


4月27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向《传媒茶话会》透露:中央要求国家版权局加大版权维权力度,盗版处理将依法严格执行。


这位官员告诉《传媒茶话会》:对于自媒体盗用传统媒体版权的行为,在重点处理范围内。自媒体人千万不要以为随便盗用他人文章没事,顶多赔付一些版权费。当盗版行为侵犯《刑法》217条时,就会进入司法程序,依法处理,抓人和判刑在所难免。


该官员说,鉴于各媒体通过法院维权成本太高,建议各媒体被侵权后直接向版权局投诉,版权局将受理并进行行政执法,严重侵权行为转入司法程序。


这位官员同时透露:中央拟委托“中国搜索”公益性的辅助各媒体进行版权交易;同时欢迎各传统媒体继续加入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此前未发布版权声明的媒体可以继续发表版权保护声明。


国家正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国家保护版权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传统媒体“要像珍惜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版权”的共识也已基本达成。


早在今年年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就在“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强调,强化版权执法监管,依法依规加强阵地管理,有效规范发展秩序。


1月2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要坚持实施版权严格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健全版权工作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到2020年,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的版权强国。



4月26日,在中宣部指导下,国家版权局领导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告成立。同一日,101家传统媒体共同发声,坚决捍卫自己的版权。


移动互联网语境背景下,原创内容成为稀缺资源。在版权保护的春风下,对于握有大量优质内容的传统媒体来说,好日子,可能真的要来了。


抄袭获利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版权入刑并非无法可依,互联网更不是法外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017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多起因抄袭入刑的案件。


3月7日,温江法院作出判决,因漫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爱漫画网站大量侵犯他人著作权,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公司2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另外1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3人共被处罚金250万元。


4月26日,因整本剽窃他人著作,“盗版成性”的惯犯史星海被依法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这也成为甘肃省首例引入刑事制裁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对在整个社会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有着重要的警示作用、示范作用。


自媒体抄袭成风


拼凑抄袭,月入数万,甚至已经形成开班授课、买卖账号和软件、招聘写手的“做号”产业链。4月10日,《新京报》刊发整版文章《做号江湖:多抄袭拼凑 团队月入数万》,引发激烈讨论。


做号大军主要依靠“肢解”“拼接”传统媒体作品的方式,生产大量伪原创文章。传统媒体花费巨大人力、财力生产的作品,被自媒体无偿使用。


一方面取证认定困难,一方面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面对自媒体侵犯版权的行为,传统媒体很难腾出时间和精力进行追究。


一位老报人曾这样感慨:“从前,传统媒体是给新浪、腾讯打工,现在又在给自媒体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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