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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院医生遇害离世,医患纠纷究竟该如何报道?

导读

近日,北京民航总医院医生被扎伤致死一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司长张赵宁表示,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而26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司新闻网络处副处长成义也明确指出,这不是医患纠纷问题,这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近年来,医患纠纷越来越多的见诸于报道,同时医患纠纷也越来越多。2018年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在中国,有66%的医师曾亲身经历过医患冲突事件,超三成的医生有被患者暴力对待的经历。在微信公众号“RUC新闻坊”搜集的近十年内中国媒体报道的295起伤医事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共有362名医护人员受伤,99名医护人员被患者持刀具袭击,24位医生在医患冲突中失去生命(而据别的统计数字表明:实际远不止此数)。


我们不禁反思,医患纠纷是否应该报道?该如何报道?《传媒茶话会》今日转载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樊荣老师的文章,希望能对媒体有所助益。


媒体报道在伤医事件中的作用


关于媒体报道在伤医事件中的作用,其起始应该追溯至6年前。


2013年10月25日,患者连恩青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咽喉科门诊,寻找之前的主治医生。但主治医生不在,他用匕首捅伤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等3名医生。王云杰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离世。
经查,连恩青曾于2012年3月20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鼻内镜下鼻腔微创手术,主刀医生为该院耳鼻咽喉科副主任医师蔡某。 手术后,连恩青在常感到鼻子通气不畅。
2012年12月28日,连恩青第一次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部投诉,此后又陆续投诉多次。医院组织医生为连恩青先后两次进行会诊,但未找出原因。连恩青又前往台州市中心医院、浙医一院就诊,两次诊断结果都表明不需要再动手术。2013年5月14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邀请浙江大学邵逸夫医院五官科副主任医师汤某为连恩青会诊,会诊结论为“手术良好,不需再做手术”。但他认为,是多家医院串通一气在骗他,医院存在着黑幕,遂产生杀医动机。家中的墙上,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所写的“王云杰、林某某”,后面是一个大大的“死”字。最后那一撇看上去是那么的充满愤怒。经过几个月的筹划,最终惨剧发生……
2014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温岭杀医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连恩青的上诉请求,维持死刑原判。在宣判后的4月2日,我国某著名电视台在狱中对连恩青进行了采访。他对着电视机镜头说,“他们为了各自共同的利益”、“自作孽,不可活!他咎由自取!”、“我无悔”……这则节目在4月7日晚向全国电视节目观众播出。
而就在第2天的4月8日中午,在江苏丰县,45岁的患者王方立用刀杀死了该县协和门诊部28岁的医生单二辉。
理由是当年3月30日,王方立在该协和门诊部接受了一个小手术。但患者认为术后效果不好。王方立曾找到医生,但医生认为,王方立患有皮肤病,影响了疗效。丰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没有过多解释。但王方立认为,医生缺医德,用药有问题,于是,产生了杀害医生念头。
但关于王方立的直接杀人动机。经丰县警方询问,王方立说,是在4月7日晚看了关于“温岭杀医案”的电视节目报道,他认为连恩青是一个英雄,他坚定决心后有意效仿的。
一个公安系统的朋友对此曾表示强烈的愤慨。一个面对全国的电视媒体,在节目制作与播出的时候,就不曾思考一下。一个穷凶极恶、毫无悔改之意的犯罪分子,那种“视死如归”的表现,是否想到这个节目播出之后的效果,是否更加激励犯罪。


观点争论
对于伤医事件,是否应该报道,目前在医疗界和媒体界中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一方认为,伤医事件应该报道。
首先,即使不报道,也不会掩盖医患之间的问题,并不能说明医患就和谐了。
其次,在有些医院以及医务人员的眼中,医生都被打被杀了,居然连声音都不能有,居然都不能对公众进行呼吁,对恶行进行呐喊,那只会让医务人员更加寒心和绝望。积极报道,就是要让着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去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触动。

另外,在一些媒体的眼中,当下的医患之间存在问题。伤医事件这种极端事件的出现则更加暴露的这种矛盾的尖锐性。因此,正如一个“脓疱”,想去掩盖是无法治愈的,必须要将其“挑破”才能促进愈合。因此,他们积极的报道正是去促进关注与反思,其中更多的是医疗机构的反思。

由上可见,虽然一部分医疗机构和媒体都倾向于报道。但双方的出发点是不同的。正如在“陈仲伟”事件后,网上有人说的一句话:“医疗界希望这又一条生命能够唤醒公众的觉醒,而公众希望这又一条生命能够唤醒医疗界的觉醒。”这句话,清楚地表达了一些医疗机构与媒体在对待伤医事件中截然不同的态度与目的。

(二)另一方认为,伤医事件不应该报道

首先,相对于全国的就诊量来说,这种极端的伤医事件仅仅是其中偶发的一部分。过多的报道会有夸大的作用,让医患双方都倍感压力,失去安全感,加深彼此的不信任。

其次,如果我们去了解其他行业,会发现矛盾、丑闻、极端事件同样存在,也并不比伤医事件少。比如公安、法院、学校、政府等。但因为没那么多的报道,所以显得并未那么突出。因此,过多的报道不利于双方信任的重筑。

另外,对于这种恶性事件的报道,容易引发“破窗效应”、“涟漪效应”,从而导致更多的伤医事件发生。类似的事件之前就有过多次深刻的教训。


思考

(一)渐进式改良与革命式变革
那么对于医患关系的改善,我们应该如何行动。正如前文所描述,有些记者将其比喻为“挑脓疱”,通过显著暴露矛盾与内幕,甚至进行催化、加深、扩大后再将其暴露,以此来促进关注和问题的解决。对于看过前文所描述的电视台采访连恩青的那个节目的人来说,可能会对这个言论表示惊讶。因为他们使用了一个相同的词,“暴露”。
节目中,主持人问连恩青,“你觉得用杀人的方式可以解决什么问题?”连恩青不假思索的回答,“暴露”。他从始至终偏执地认为,医疗机构之间,医生之间在联合作假欺骗他。而他这样做是在用一个人的牺牲揭开医疗界的“黑幕”。因此,我突然发现,现在的很多记者其实和连恩青的出发点一致,只不过手段没那么过激而已。这种方式,我认为是革命式变革。他们期望通过激进的革命来换取天翻地覆的变化。

我国的文明本是信奉儒学中庸之道的,但在近代救亡危机之中,受法国激进主义影响较深,还把这种激进主义当做理想主义加以歌颂。在经历过“文革”之后,还是有人在和平年月里仍然崇拜革命。把“穷批猛斗”、“揭竿而起”作为促进变革的方式。这样的理念,在如今很多社会矛盾事件中均有显著的表现。

我不认为革命式变革是万能的。在和平年代,我们需要的是保持稳定前提下的渐进式改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如今的医患关系并非一日形成,同样也不会通过一日就可好转。而且,医患关系的改善,不仅仅是医患双方的事情,社会诸多力量均应参与。医院改善服务与管理,医务人员加强人文与沟通,患者增加理解与理性,医保提高投入,民政扩大救济,还有政府、公安、司法、媒体、卫生行政部门等都需要携手努力,才能换来环境的改善。

(二)“模仿效应”与“警示效应”

说到伤医事件报道,很多人都在说“破窗效应”与“涟漪效应”。

“破窗效应”,是由詹姆士·威尔逊(James Q. Wilson)及乔治·凯林(George L. Kelling)提出。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

“涟漪效应”亦称为“模仿效应”,是由美国教育心理学家杰考白·库宁(JacobKounit)提出。此理论认为,一群人看到有人破坏规则,而未见对这种不良行为的及时处理,就会模仿破坏规则的行为。正如往一湖平静的湖水里扔进一块石头,泛起的水波纹会逐渐波及到很远的地方。

两个理论在表现上较为类似,均是对恶习纵容所引起的效仿。这种效仿如不及时制止,则会导致连续发生、范围扩大、程度加深等进一步效果。

2010年就曾出现过两起较为严重的“破窗效应”事件。

2010年1月23日至2010年11月5日,富士康员工因工作环境、薪资待遇和公司的高压管理引发连续14起跳楼事件,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全球的关注。

2010年40天内发生5起校园惨案。3月23日,福建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凶杀事件,死亡8人,重伤5名小学生。4月12日,广西合浦西镇小学发生凶杀事件,2人死亡,5人受伤。4月28日,广东湛江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行凶事件,凶手砍伤15名学生和1名老师。4月29日,江苏泰兴某幼儿园,凶手对幼儿和教师员工大肆残杀,致29名幼儿、3名教工和群众共计32人受伤。2010年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幼儿园发生恶性凶杀案,砍伤20人,死亡人数8人。

事实可见,这样的单纯传播只会让事件进一步恶化。正是毫无遏制与毫无理智的传播伤医事件的血腥暴力图片和经历,一定程度上催动着恶性伤医事件的连续发生,无脑的转发正成为同类事件发生的一条导火索!
用戴志悦的话讲,“伤医类新闻,如果不能告诉大家,打骂医生带来了什么严重后果,那么,请不要再公开报道伤医事件。因为,这样的报道,除了在把被打的医护人员的伤口公然撕给别人看,一次次渲染医生群体‘物伤其类’的愤怒之后无疾而终的失望,除了带来‘破窗效应’,告诉大家‘很多人都在打医生,没人会管,你也可以打打试试’之外,几乎起不到更多的积极作用。”
因此,如果我们是为了改善医疗生态,提升医生安全,遏制犯罪势头,那么我们在报道伤医事件时,更应该是要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接受法律的严惩之后再进行宣传报道。这样,我们的转发才能够起到警示效应,而不是模仿效应。如果暂未获得这样的信息,就不如不去转发这样的消息。正如我们不仅不能做第N次打破窗户的人,我们还要努力做修复“第一扇窗户”的人。即使是当我们无法选择环境,甚至无力去改变环境时,我们还可以努力,那就是使自己不要成为一扇“破窗”。
(三)“发现漏洞”与“制造漏洞”
我曾以校园惨案与“陈仲伟”事件一起,与一位社会媒体记者探讨“破窗效应”。但该记者并不认为这种效应是问题,反而认为正是当初校园凶案的报道,才促进了国家对校园安全的关注,才出台了后续的一系列政策以加强校园安保。因此,这个“安全漏洞”的发现,正是媒体报道的功劳。我还问他,有没有考虑过这些逝去的人的感受,非要用这样的方式改革吗。他说,如果没有早日完善安保,其实还会有人早晚会逝去。这些人的逝去虽然可惜,但他们换来了更广泛的大众持久的安全。
而在我看来,这种报道并非“发现漏洞”,而是在“制造漏洞”。试问,有多少人会残忍想到专挑幼儿下手?而且还是群死群伤?有多少人会想到去幼儿园或小学门口去行凶?即使发生了案件,立即上报公安部门,还是立即向社会公布,更有利于事件的防范和解决?退一万步讲,提升校园安保,是否必须通过犯罪来激发?
在极端犯罪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之前,大部分人是不知道这种极端的犯罪方式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安全漏洞。而媒体的广泛报道,并不是发现了漏洞,而是通过传播犯罪形式去人为制造了漏洞。
曾有一个国内知名的杀毒软件公司,宣称自己的产品能够杀灭其他公司所不能杀灭的计算机病毒,并以此来促进产品的营销。而最终却发现,这种病毒的制造者正是来源于该公司。
因此,如果不改变这样的传播理念和方式,这样的“漏洞”还会被接二连三的制造出来,犯罪的手段也会越来越升级。


建议

1.伤医事件发生后,避免早期未经调查核实事件信息、图片传播,尤其要避免针对非医疗圈的信息流出。
2.经过医疗机构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勘查核实后,一切均由医院官方发布权威信息。
3.报道的目的,坚决维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对医疗暴力绝不容忍,对伤医行为绝不妥协,对犯罪分子绝不姑息。

4.报道的时机,分为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事件发生时与依法严惩时。

5.报道的方式,事件发生时,以内部通报为宜。依法严惩时,以新闻通稿为宜。
6.报道的内容,事件发生时,以关心慰问职工、表态全力缉凶为主,重在关爱。依法严惩时,以强烈谴责伤医、绝不容忍犯罪为主,重在震慑。

7.报道的发布范围,事件发生时,以医疗圈为主,卫生计生委、公安、司法、工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为辅,尽量减少对社会发布。在凶手依法严惩之后,则应向社会公开宣布依法处理结果。

8.避免在报道中描述行凶方式细节,避免在报道中使用血腥现场图片,避免在报道中出现虚假模糊信息,避免在报道中借以纠纷作为理由,避免在报道中采用凶手偏激言论,避免在报道中煽动医患矛盾对立。


编辑 |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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