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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活动,这10条千万注意!

张凤强 传媒茶话会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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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历史,勿忘国耻。今天,是第七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媒体人在报道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活动时,应注意什么?


《传媒茶话会》邀请特约作者、“小张咬文嚼字”公众号负责人张凤强为媒体人梳理了10条注意事项。


 
1.相关表述不能多字、少字,一个字也不能错。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不能写作“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南京大屠杀公祭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公祭日”“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国家公祭日”“南京大屠杀遇难者国家公祭日”。


 

2.相关表述不能出现错别字。“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中的“公祭日”不写作“公忌日”。
 
3.今年12月13日是第七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如果要强调“第七个”,“12月13日”前应加上“今年”二字,否则,易产生歧义。
 
4.《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规定,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注意: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也称作江东门纪念馆,但绝对不能写作“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也不要写作“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同胞纪念馆”。

 

5.《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规定,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市报纸应当按照要求以黑色封面刊登国家公祭活动相关内容。
 
6.纸媒在报道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活动时,应注重版面的庄重感。同一版面应尽量避免出现欢乐喜庆的内容,尤其是头版的标题或图片,不能与纪念活动的庄重形成强烈的对比反差。
 
7.媒体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采访、拍摄要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的,应当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并制止;不听劝阻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记者在现场采访报道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活动时,衣着应端庄得体,不能着与国家公祭氛围不符的服装。
 
9.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建成开放的时间是1985年8月15日不是1985年12月13日。

 

10.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要写作“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



编辑|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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