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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广播电视法6大亮点解读!对行业有何影响?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首部广播电视法将诞生。
该法有哪些新亮点?将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首次将媒体深度融合写进法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媒体融合被提到两次。 《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提到制定广播电视法的目的——为了促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推动广播电视管理创新,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法。 第六条提到:国家加强智慧广播电视建设,推动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服务升级,提升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广播电视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深度融合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慧广播电视服务。
“这也是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我国媒体深度融合的重要地位,推动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服务升级,从生产传播链条全流程的角度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楚新认为,对广电行业而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效规范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生产与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标准化与基础设施化,助力提质增效。激活广播电视发展的核心动力。
既是“规范法”也是“扶持法”
值得指出的是,共10章80条的《征求意见稿》,不仅从业务准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广电行业做出规划,而且专门有一章的内容是扶持促进广电行业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朱巍认为,“在依法治国环境下,广播电视法不仅是规范网络视听、广电行业发展的‘促进法’,也是保证内容生态质量的‘安全法’,更是推动行业发展的‘促进法’‘扶持法’,对广电行业发展是重大利好”。 黄楚新也认为,国家将以法律的形式落实广电管理的具体举措,全面展现国家对于广电领域的整体导向,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提供了诸多扶持政策,有力保障广播电视可持续发展。
网上网下一体化管理
《2020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9.01亿,网民使用率95.8%。网络视听行业在塑造新的生活方式,催生新的经济形态的同时,也存在诸如流量造假、广告泛滥、网络色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突出问题。 网络视听领域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亟须逐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为我国广播电视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明确提出: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在网上网下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
朱巍认为,中国广播电视行业长期缺乏一部规范、促进行业发展的法律,使得监管、治理缺乏长效性、稳定性,由此导致网络视听行业问题频发、反复。广播电视法的出台为依法治网提供了有效武器,将规范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并确保内容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罗自文提到,过去关于网络视听内容的主管部门归属不甚清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之后,责任主体更清楚,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为也将更顺畅。 在黄楚新看来,网络视听节目无论从受众面还是从内容实质的角度,都已具备广播电视属性,网上网下同一标准与一体管理符合当前的发展现状,网络视听节目在此前的管理中规则相对宽松,实际已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与网络视听节目的差异化管理,此举将消除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步调不一致的“灰色地带”,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充分保障双方公平竞争、良性发展。
限制播出、限薪,规范行业发展
前段时间,因为“代孕、弃养”,演员郑爽被全网封杀,北京广播电视台宣布解除合作关系、国家广电总局主管杂志《广电时评》发文称不会给郑爽发声露脸机会。如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又起草新规,从法律层面对违法规范主创人员进行惩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提出,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强调,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黄楚新认为,艺人的言谈举止、主创的酬劳标准深刻体现广电领域对全社会的价值导向,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管理规范,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近年来,明星天价片酬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早在2018年6月,五部委就曾联合发布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全部嘉宾、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朱巍告诉《传媒茶话会》,《征求意见稿》中的限制主创人员酬劳标准条款,可以看作是对之前影视剧行业已经实行的“限薪令”政策规范的延续和发展,将“限薪令”明确提到法律高度,能保证电影电视作品的品质,出更多优秀作品。
加强对音视频的知识产权保护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提到“与广播电视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罗自文看来,这一条内容的核心是增强广播电视机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强了针对广播电视的知识产权保护。过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覆盖文本、音像制成品等类型,而音视频这种通过流媒体传输的内容形式,尚无明确保护规定,此次提出这点是一个很好的导向。
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提到“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
罗自文讲道,“这里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认为这种制度的设计是必须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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