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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后续报道建议:四个角度、六项注意!

编辑部 传媒茶话会 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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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中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打人事件警情续报,宣布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打人事件性质恶劣,备受关注。媒体在跟踪报道事件后续进展时,有哪些角度可深入?报道过程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11日下午,传媒茶话会对话中国妇女报社长、总编辑孙钱斌,《法治日报》社编委、高级记者蒋安杰,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郭宏超,中国妇女报原编委宋美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漆亚林,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新华社领衔记者徐江善,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以及一位资深媒体人。




后续报道四大深入角度



从10日凌晨唐山烧烤店发生暴力打人事件以来,媒体快速跟进报道,及时表态,在热点事件面前不缺位、不失声,积极正确引导舆论。


随着9名涉案人员归案,媒体在后续跟进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时,可以持续深入关注哪些角度?


一、关注当事人情况、涉案人员量刑等问题,回应大众关切


除了抓捕犯罪嫌疑人,公众对伤者情况、犯罪嫌疑人量刑以及事件的真实情况也很关注。


《法治日报》社编委、高级记者蒋安杰谈到,公众在认为该案“证据确凿”的认知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自然更关心九名涉案人员可能触及何种罪名,量刑标准如何?会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吗?这些问题也应是媒体需要关注的话题。


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新华社领衔记者徐江善建议,在跟进警方通报时,媒体要密切跟踪事件原因,一是对事件原委进一步详实报道,以弥补视频直观的缺陷,如施暴者都是什么人,何以如此凶残,二是派出调查记者深入调查,深挖社会原因,一方面满足公众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为下一步追究法律责任打下基础,也警醒社会相关部门和公众。


中国妇女报原编委宋美娅也说道,媒体在后续报道中要及时准确回应大众关切,切忌模棱两可的表述。比如,被伤害的女性伤情如何,程度如何,后面有没有心理创伤,当地政府部门、妇联机构有没有对她们进行关切和看望,等等。这些围绕当事人的关切新闻一定程度代表了社会关怀和正义。


二、关注现象,更要透过扫黑除恶大背景关注深层问题


“这起个案背后可能牵涉到更多层面。”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议,后续报道时,媒体可以跳出个案,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大背景,对当地的社会治安、扫黑除恶行动进行深入报道。比如法治类、时政类媒体,就可以关注这几年唐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目前,已有多人在微博实名举报唐山涉黑团伙。



蒋安杰谈道,唐山已经宣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这给了媒体进一步追问的空间,唐山这起恶劣事件究竟折射出了什么?是否真的存在扫黑除恶还有死角问题?黑恶势力不彻底铲除,自然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真实获得感。


“媒体不仅要从案件的法理层面剖析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应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社会治理问题,女性群体的社会角色和权利保护问题。”蒋安杰认为,司法如何进行社会行为引领问题,如一直以来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难以认定,让面对不法分子出现时,周围群众只能自保不敢制止,不敢发声,这些问题也值得媒体研究、关注。


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后,央视新闻在评论中就发问当地扫黑除恶是否进行彻底。法治日报、环球时报等也紧密关注到当地社会治安、社会戾气等问题存在。


“同时,媒体也要有纵深视角,关注当地以前是否有类似暴力案件,以及全国有多少类似的案件、旧闻,综合比较和梳理,看有多少事件已经由普通的寻衅滋事上升到刑事案件,有多少群体受到这样的骚扰,让公众对这类突发暴力事件有一个历史连贯性的深入了解,也提醒当地政法机关可能忽视的一些问题。”朱巍说道。


三、关注社会戾气成因,消除女性安全焦虑


打人事件发生,女性在公共场所的安危成了关注重点。不少网友表示,看了这视频都不敢晚上出门,也不敢去烧烤店吃饭了,部分女性群体对社会安全感失去信心。


对于女性群体在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中国妇女报社长、总编辑孙钱斌建议,媒体应该关注社会戾气的成因特别是与区域经济状况、社会生态、法治环境和治理水平的关系,探讨暴力事件带给女性的心理创伤以及消除女性安全焦虑的可行举措,分析歧视、物化女性的错误性别观和根深蒂固的男权文化对女性生存与发展的危害,倡导全社会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弘扬先进性别文化、建设性别友好城市。


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郭宏超也建议,此次事件发生后,女性安全问题应该引起媒体的关注,媒体可对话安全专家、法律专家,为女性做好自我防护提供专业指导、建议。


四、关注法治建设,加强社会信任感、安全感


不仅女性群体担心个人安危,不少公众也对社会治安产生了焦虑。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表示,这次暴力事件,从一起治安犯罪案件演变为社会公共事件,足以证明这不是一次偶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于社会安全及法治建设的焦虑。这一深层次的原因应当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这对媒体的担当和当前形势下的勇气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对此,孙志峰建议,媒体在后续报道中要注意引导公众对法治建设的关注,除了对个案进展进行报道外,也应该梳理类似案件,让公众关注到此类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的处理,以及近年来案件发生呈现的趋势,加强公众对法治社会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郭宏超谈道,媒体后续报道应真实还原施暴者施暴的原因,对施暴者可能面临的量刑、惩处作出专业解读,以警醒社会。




后续报道中,注意六方面



跟踪事件发生之初,已有部分媒体因措辞不当引发争议。为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在关注上述角度时,媒体在报道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客观转述警方通报,后续报道留有余地


一位资深媒体人提醒,在没有新闻发布会也没有权威信源的情况下,媒体要坚持按事实描述事实。在报道警方通报时应客观转述,如对“寻衅滋事”进行引号转述,表示是警方通报定性,而非媒体判定,严格遵循法律表述,不能被带节奏。


同时,这位媒体人建议,媒体在评论此次事件时,要注意只说有把握说得清楚的事实,坚持精准描述,不说过头话,不说没把握的话,对后续报道留有余地。


二、关注案件社会原因,切忌引起性别对立


近年来,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仅是女性,男性、老人、小孩也会遭遇暴力。在涉及女性时,媒体和公众很容易陷入到性别对立的问题中。


“针对女性的暴力事件,不是孤立的,单独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这类事件有深刻的性别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媒体有责任担当起纠正性别歧视偏见的责任,现在对女性的暴力案件频发,我们应该严肃认真地分析每起暴力案件背后深层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原因。不宜将问题简单归到性别问题中,甚至无形中引起性别对立。”宋美娅分析道。


她提醒,要警惕受害者有罪论,如“女性应自律”“不宜晚上两点出门吃饭”“女性衣着暴露”等聚焦女性外貌、行为和职业的言论,媒体要及时制止和批判这类言论,因为这类言论第一违反事实,第二把案件的责任归咎于女性,加重受害者有罪的陈旧观念。媒体应注重公正客观的报道,从专业角度引导公众树立性别平等观念。


三、报道信源多样化,力戒新闻失实


徐江善曾在新华社多次组织指挥过类似突发事件报道,他表示,在追踪报道这一事件过程中,媒体人要树立法治意识,一定要遵循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持清醒理性。


他提醒,一要从法治角度分析这一事件的恶劣性质和影响,引导公众不要脱离法治轨道,防止有过激情绪渲泻,如已经发生的随意人肉搜索伤及无辜,要注意批评,因为过激言论无益于解决社会问题;二要及时报道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凶手,从法理上阐明这伙凶犯的恶行;三要注意信息源头的多样性,在对行凶方和受害方采访时,避免单一信源,失实或失之偏颇,造成二次伤害。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漆亚林指出,大量信息或评论的信源基本是来源于监控,有场景、有故事,就事件的恶劣性质而言,这种扩散形态可以理解,也很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有关部门快速处理。但是缺乏主流媒体对责任方和见证者以及警方、医院等相关方进行交叉信源的采访与确证,这种缺少整体真实和背景供给的信息,需要媒体进一步报道获取。


“专业媒体不能与自媒体一样仅从道德高地予以声讨谴责,更为重要的是追踪动态的事象,报道真相及其产生的逻辑,并参与协同治理,促进依法处理,方能体现媒体的公共价值、民众的公共利益和政府善治的最大公约数。”漆亚林补充谈道。


四、避免有头无尾,全程报道司法案件


“很多司法报道有头没尾,报道打人时很热闹,后续审判环节却没人关注了。”范玉吉介绍说,如果事件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报检察院后进行批捕,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媒体可以跟随事件进展一步步报道。


“从公安机关的执法环节到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判的司法环节,案件的整个过程媒体都应该监督、关注。”范玉吉还提醒道,“媒体还可以监督案件审判过程的合理性、司法判罚的公正性等。”


五、严格遵循法律,谨防媒体审判


蒋安杰告诉传媒茶话会,“媒体监督”与“媒体介入审判”不能同质,这个概念必须厘清。司法机关办案不受外界干扰,但必须对社会高度关注问题及时回应,必须“法、理、情”相融合,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媒体要发声、要追问、要监督,但也不能受情绪裹挟,更要从专业上引领。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使用“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要尽量避免使用千刀万剐”等非法律术语。


“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后续报道中,媒体应该注意中立性。在法律层面上引导公众讨论,应严谨了解‘寻衅滋事、暴力殴打’的定罪量刑上限。并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不要被公众情绪左右,搞媒体审判。”朱巍建议道。


孙志峰也提到,媒体并非审判机关,获得的信息可能来源片面,故不应当片面解读法条或个别判例,甚至不顾法律变化导致的适用条件变化,就想当然代替法院进行裁判,直接得出或暗示“最为正确”的结果,更不应当将媒体采编者的情绪强加到读者身上,而是应当引导读者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审慎认知和判断。


例如,事件当中,有人认为除了犯罪嫌疑人,烧烤店主也应负有法律责任。媒体对此不宜随意下结论或评论。


六、报道“以案释法",推进“以案普法”


“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件,将抽象静态的法律规定变得形象生动、富有生命力,使视若天书的法律变为大白话,做到‘以案释法’。”范玉吉解释说,媒体通过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不仅可以向公众传播类似事件的正确处理方法,还是进一步推动“以案普法”的举措。


例如,6月11日中午,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等纷纷转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的署名文章,文中详细分析了刑法中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相关规定和量刑标准。


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转发罗翔文章截图


作者:叶莉 李磊 陈莹

编辑 | 薛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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