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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打工一般劳动法操作,避开90%以上的坑

兰花草 五年四班劳动委员 2023-04-28

假期打工的形势

每年的寒暑假,家境窘迫的学生们往往选择外出打工。高中毕业生、在读的贫穷大学生,甚至来自落后山村的在读中学生,都来到工厂聚集地或小富人聚集地打工挣钱。

他们有的是跟着学长、学姐出来,有的是学校老师带着队伍出来;有的是进入老乡亲戚安排的小厂,有的是来投奔抖音快手上看到的人力资源大哥大姐;也有的是,默默等待面试机会,混入大厂,闷声上班,到期辞职结清工资走人。

学生这边可谓八仙过海,市场中的劳务人也是天马行空,造成多如牛毛的劳动纠纷。比如下面几个例子:


案例1 :

我在一个餐饮店打暑假工,因为监控视频显示我拒客三次,被开除。领导说根据合同约定,每拒客一次乐捐500。领导说告谁都没用,乐捐不算罚款,说我签了劳动合同而且我员工手册培训合格了才上岗,代表我已经同意了公司的规定。他们还雇了个懂得劳动法的律师,说我是学生,仲裁也不会管我。请各位大佬帮忙,事成后有回报,我不做有风险的事。

案例2 :

我在乡下的工厂,签了劳务合同。上面所有关于合同期限、工价、单位名称都是空白,两班倒,一小时才10块钱,加班工价和正常工价一样。本来在家里没事干,想着出来挣几个钱,现在人傻了。我们这里打官司能赢的都是有钱有势的人,老板很有后台。

案例3 :

我在一个工厂做质检。最初介绍工作的人现在联系不上,合同是和XX人力资源公司签的,工资是XX人力资源发的,我是属于职介还是劳务派遣?每天8点到22点。合同上写每小时17元,不满四个月就按照14元算,我能按照17元计算工资吗?准备从7.16做到8.16号。唉,我们这里工资确实太低了,没办法家在这边。他们违法违规了,我们是去报警还是去哪里维权?我们懂得太少了,以后还是多看看有关法律的书吧。

案例分析:

在以上纠纷案例中,可以看到诸多反面典型。

如案例1中的劳动合同中非法克扣工资的条款,案例2中不签劳动合同,以及每小时10元的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按照1.5倍计算加班费。案例3属于劳务派遣工,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导致工价可能被打折扣。

以上这些行为明确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要证据充足,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介入或提起劳动仲裁,胜率极大。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则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往往不受理。很多老板也抓住学生还在上学这一点,否认学生的劳动关系,克扣、压低学生的工资,比正式工低很多。

那么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呢? 



假期打工的学生
是否属于劳动者?

首先必须正视现实,目前,年满16岁的学生并没有被法律排除在劳动者主体之外。没有法律规定在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打工不能算作劳动关系。

然而,诸多法律从业者、用人单位援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例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在校学生在假期从事全职工作能构成劳动关系。

因此,在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走正规渠道面试、进正规公司打工,视为劳动关系与否,取决于你自己的操作,取决于你对正式工权利的重视程度。如果你作为劳动者入职公司,两个月后因为正常原因离职,没人会在乎,你是不是学生,是不是伪装劳动者,是不是故意增加公司的招聘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那么就争取劳动关系,对标正式工的权利,按部就班维权。而如果你明确签署了实习协议,如果你故意向执法人员或仲裁机构强调你是在校学生,那么别人理所当然认为,你不是正式工。



学生实习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保存一份。

上面约定内容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内容和地点、基本工资、奖金与岗位津贴、加班费计算、休假等等。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不满一定期限不能离职的规定都是违法的,即使签了也是无效的。

比如,工作不满七天就没有工资,不满三个月扣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照此执行,可以向劳动监察以克扣工资为由举报。如果不知道监察在哪里,就打12333或12345投诉。投诉欠薪,劳动监察如不受理,可以明确对方身份信息,姓名和职务,然后向12345投诉该工作人员。

另外,交保证金、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都是违法的无效条款,如果已经交了押金和身份证,请打110报警。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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