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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污名化”,新冠康复人群拥有平等就业权利

Yion 五年四班劳动委员 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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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阳性历史歧视”
近期,一篇名为《我躲在上海虹桥的卫生间,不知道去哪》的文章引爆了简中互联网的舆论,引起了人们对新冠康复人群面对的就业困难现状的讨论。
文章叙述了一个名为“阿芬“的来沪务工者的经历。
今年3月底,“阿芬”从河南来到上海,希望在上海能找到工作。
但很不幸,上海爆发了疫情,“阿芬”自己也在救助站中感染了新冠。
康复后,“阿芬”试图寻找工作机会,但是却因为有”阳性历史“被用工方拒绝。
很多和”阿芬“有类似经历的来沪务工者因此陷入了断工断产的境地,
他们没有收入,
也无法离开上海,
只能蹭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
购买廉价的面包、
留宿在地下通道
和虹桥火车站的公共卫生间内。
时间到了6月份,上海逐渐从疫情的阴霾中走了出来,但是找不到工作的“阿芬”们却只能离开上海。
上海很大,容得下2500万人口,
上海又很小,
容不下这群特殊的人。
“阿芬“不是个例,近些天,不断有新闻报道新冠康复的劳动者求职受阻,
甚至有上海方舱志愿者康复后求职受阻的新闻。
有些公司甚至规定隐瞒阳性历史的工人要受到罚款和免掉工资的处罚。
这些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对新冠康复劳动者的歧视和处罚都是违法行为。
劳动者们在劳动关系中向来处于弱势的地位,
这些新冠康复劳动者们因为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
更是任人宰割。
但是实际上,国家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能够保护新冠康复劳动者们的权益。 



相关法律和政策


《动法》
第三条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
用工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劳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四条规定:
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
要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等规定。
同时,
禁止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
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
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
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
有阳性历史的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力
若劳动者不幸感染了新冠病毒,公司照样需要支付工资
并且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  



新冠病毒并不可怕
在我看来,用人单位歧视有“阳性历史“的劳动者的原因有二,
一是对新冠病毒的过度恐惧,担心新冠康复者复阳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是担心新冠病毒的后遗症会使劳动者失去部分劳动能力,无法承担日常工作。

战胜恐惧的办法就是用科学的方法认识它。
新冠真的有想象中的可怕吗?

我们不妨通过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探讨,破除对新冠的恐惧和对新冠患者和新冠康复者的偏见。 

新冠康复者复阳的原因是什么?
据新华社,新冠康复者复阳现象主要有三种可能,
一是核酸检测出现假阴性或假阳性,对于这种情况,通过多部位多次采样可减少假阴性或假阳性的发生;
二是病毒又重新活跃起来,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还在研究中;
三是再次感染。 

新冠康复者再次感染率高吗? 

新冠康复者发生二次感染的几率并不高。

新冠康复后,人体会产生新冠病毒的抗体,
所以康复者再次感染新冠病毒的概率甚至低于正常人  

为何会再次感染新冠病毒?

多数康复者二次感染新冠病毒因为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体内的新冠病毒抗体降低到一定程度,无法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二是再次感染的新冠病毒是之前感染的新冠病毒的变异株,体内的抗体无法起到保护作用。
只要新冠康复者在日常中做好个人防护,几乎没有二次感染率的风险 

新冠康复者是否仍具传染性?

能达到出院标准的新冠康复者都是符合接触隔离标准的,没有传染性。
国家诊疗方案中明确规定患者出院后集中医学观察14天
只有确定查出抗体、核酸检测呈现阴性,
才能健康走向社会。 

新冠康复者能正常劳动工作吗?

对于大多数新冠康复者来说,新冠病毒并不会给未来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新冠病毒后遗症和患者感染的严重程度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有关。
通常情况下,轻症或无症状感染者体内病毒载量小,
如果治疗及时,遗留后遗症的概率很小
只有少数的重症患者因体内病毒载量大加上本身体质较差,
可能会导致肺部纤维化、嗅觉味觉减退等后遗症,
并且丧失部分的体力劳动能力。    



行动建议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者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是我们国家强大的坚实的后盾,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维护劳动者的尊严。
面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歧视,我们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以“有阳性历史”等理由拒绝录用时,我们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当用人单位以“有阳性历史”等理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时,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2N工资赔偿金
工会应倡导不歧视新冠康复者,保证新冠康复者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国家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政策保护这类劳动者们的权利。
给因患新冠而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发放生活补贴,帮助他们度过艰难的时刻。 
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让我们不在冷漠中无视,
也不在批判中享乐,
放弃幻想,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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