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装饰同行 :一车黄沙...32万!!
一车黄沙要32万!!!
装饰公司找小区沙老板买了一车黄沙,卖沙老板叫的搬运工因不明原因猝死,死者亲属要求装饰公司赔偿!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装饰公司独家赔偿32万!!!
思量多日,想有必要把这件官司的判决书公布给大家学习,让装饰同行和业主朋友们好好的涨涨知识!判决书内容丰富,争议点很多,我相信同行一定会非常关注,因为是每个公司的施工项目几乎每个月都会碰到的供货流程,很可能一不小心下一个判赔的公司或业主就是各位看官其中的一家,如何规避各自思量。
事件经过:因公司施工项目需要找了小区上门贩买黄沙的老板买沙,卖沙老板自行报价(包括黄沙价格和搬运费),公司项目经理一次性支付了所有费用,搬运工在运沙过程中晕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同济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为:猝死。卖沙老板和死者亲属向我公司项目经理索赔未果并在蔡甸派出所出面调解期间当众殴打我公司项目经理(有蔡甸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几天后,又有自称是死者的侄儿身份的人来公司要求赔偿,公司以不明身份人员为理由拒绝并报警(有出警记录)。死者姐姐把装饰公司起诉到蔡甸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64万,法院判装饰公司独家赔偿原告(死者姐姐)32万!
朋友劝说:最好不要公布,同行看到可能幸灾乐祸落井下石。
我认为这个官司对于公司来说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丑事,是很大教训的意外事故,对于各位看官来说只是看个故事而已,这次意外事故公司并没有做错什么,相反在事故发生时,业主向公司主动提出愿意给出一定比例的赔偿,在此非常感谢业主的体谅,公司用自己该有的担当谢绝了客户赔偿,同时认为业主和公司均无责,但法院仍然判公司高额赔偿金。所以,我坚持自己的想法,再次给装饰设计行业做点微薄贡献,还原事实,警醒同行,同时也忠告那些贪图便宜自己找工人或者请游击队的业主,万一同样的事件发生在你们家,判赔很有可能就是业主本人,你是否下得起赔付风险的赌注?
一审法官是否公平公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围绕整个事故的最大焦点:法官认为死者和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我和我的代理律师均认为搬运工和公司不构成雇佣关系,包括我也咨询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均认为:是否构成雇佣关系,主要依据工钱支付,既然工钱是卖沙老板支付给搬运工的,应当认定搬运工和卖沙老板是雇佣关系。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参照行业惯例,一般的沙砖等货物运输由卖家方送至工地。
我公司项目经理是向卖沙老板购买黄沙和黄沙搬运,搬运是作为劳务服务同时购买,并非用任何口头和短信文字形式告知卖沙老板委托请人。黄沙和搬运费是卖沙老板报价,项目经理是一次性支付给卖沙老板,项目经理发送短信“小工2个,挑上楼。”表达的意愿是交货地点在工地而非小区一楼花园,没有任何文字信息证明委托卖沙老板委托聘用劳务人员。卖沙老板辩称他只卖沙,搬运是我们公司委托卖沙老板聘用的,法官居然也支持卖沙老板的辩驳,认为卖沙老板和死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我相信大家都会认为极其不合理!如果这种雇佣关系是合理成立的,那卖沙老板叫的拖沙车产生事故,也是委托雇佣关系,沙船在长江里捞沙产生事故,是不是也是委托雇佣关系?所以各位还得特别注意,你们叫各种餐饮外卖,注意看票据里面单独都列有配送费,送餐人员路途的事故,是不是餐饮企业或者网站外卖配送企业都可以辩驳成委托雇佣关系?把各种流通风险全部归结到购买者的身上,试问还有什么公平而言?
从联系搬运工,选人,现场组织指挥,我公司均不知情未参与,法官认为:我公司选人不当,没有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和劳动强度,存在明显过错。是否公平合理?
其次:搬运头夏某是这次搬运的参与者之一,夏某的口供明确自己并不知道是帮哪家公司搬运黄沙,只知道是卖沙老板叫他去搬运,且以前也经常被卖沙老板请去搬沙,搬运费是卖沙老板直接付给他的。出事后卖沙老板要求夏红星写了一张:收到支点公司搬运费600元的收条。作为证据提交。法官居然也没有提出异议。
最后:死者是农村户籍,原告要求按城镇收入标准赔偿,在没有出具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死者银行流水账目前提,法官仅凭死者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笔录口供,就断定死者是城镇收入,是否公正合理?
感谢各位看官持续关注!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