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忠桥丨政治哲学、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唯物史观——与吴晓明教授商榷
内容提要
复旦大学吴晓明教授在一篇题为《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唯物史观基础》的文章中,对当前我国一些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提出了批评,但他的许多批评和论证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它们都是基于他本人对“何为政治哲学”“何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和“何为唯物史观”的理解,而他的理解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将就吴晓明教授对这三个概念的理解谈一些不同的看法。
作者
段忠桥,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政治哲学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
载《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9期
摘自
《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4期
复旦大学吴晓明教授在一篇题为《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唯物史观基础》的文章中,对当前我国一些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提出了批评,认为他们的研究使得“唯物史观在政治哲学中的运用往往遭到严重阻碍,并因而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诸多要义陷入重重晦暗之中”。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他在文中对马克思政治哲学及唯物史观作了尽其所能的论证。在我看来,吴晓明教授捍卫唯物史观的初衷无可非议,开展学术批评的做法更值得提倡,但他在文中提出的许多批评和论证却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它们都是基于他本人对“何为政治哲学”“何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和“何为唯物史观”的理解,而他的理解有值得商榷之处。为了推进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本文将就吴晓明教授对这三个概念的理解谈一些不同的看法。
01
吴晓明教授写这篇文章的主旨,是批评当前国内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往往致力于探讨马克思关于“自由”“正义”“平等”“公平”等的观点,并试图使研究能够与当代政治哲学的某些议题相契合以形成理论上的对话。这样说来,他首先应表明政治哲学在这些学者的研究中指的是什么,当代政治哲学又是指什么,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他在文章第一部分的开头却先讲了这样一段话:
在德国哲学语境中,政治哲学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或一般而言的法哲学)。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al pari]上的德国历史”,又由于这种哲学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所以,迄今为止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
”由于他在文中的其他地方再没对“何为政治哲学”作出说明,这段话就成了我们理解他讲的政治哲学的唯一依据。在我看来,他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在德国哲学语境中,政治哲学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存在诸多问题,因而难以成立。
第一,他的界定含糊不清。政治哲学概念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对此,他在文中始终不作任何说明。政治哲学从属的,或者说,包含政治哲学于其中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指的又是什么?对此,他给出两种明显不同的说法:它指的是将黑格尔之前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如康德、费希特等人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包含在内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它指的只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第二,他的界定与后面的说法前后矛盾。按照他的界定,政治哲学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或一般而言的法哲学),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前者从属后者。然而,他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又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给出不同的两种说法: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同一关系。
第三,他的界定缺少依据。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都没有使用过“政治哲学”概念,如果他讲的政治哲学概念在当时德国哲学语境中没有出现过,那他的界定就无据可依。此外,在当代西方和中国学界虽都有不少冠名“政治哲学”的论著,但这些论著所讲的政治哲学,指的也都不是他说的在德国哲学语境中出现的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政治哲学。
第四,他的界定过于武断。从当代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论述来看,绝大部分人都把政治哲学看作一个试图确立国家应做什么的规则或理想标准的规范性学科。但吴晓明教授对这一情况却视而不见,并且认为“长久以来,以‘正义’、‘自由’、‘公平’等观念的装备来构造政治哲学,来开展出对现存世界之激进(或不那么激进)批判的代表人物不计其数,他们可以是卢梭和‘百科全书派’,是康德和费希特,也可以是法国的空想主义者和蒲鲁东,是柏林的‘自由人’和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者,还可以是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这意味着从18世纪至今,政治哲学只有他讲的这一家,别无分号。
第五,他的界定是自说自话。吴晓明教授写这篇文章是要批评国内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者,但他的批评却只是基于他自己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而被他批评的学者,例如,南开大学王新生教授所讲的政治哲学和武汉大学李佃来教授所讲的政治哲学,都与他讲的政治哲学根本不是一回事。
我也认为,政治哲学是一门试图确立国家应做什么的规则或理想标准的规范性学科。由于政治哲学的起源和发展不是在我国而是在西方,因此,我国学者对“何为政治哲学”的理解无不受到西方流行的政治哲学,尤其是施特劳斯讲的古典政治哲学和罗尔斯讲的现代政治哲学的影响。施特劳斯认为,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的重大现实问题是现代性引发的文明的危机,这种危机源自现代政治哲学对古典政治哲学的反叛,因此,他力主复兴以追求善为宗旨的古典政治哲学。罗尔斯则认为,当代西方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此,他倡导的现代政治哲学试图提出并论证政府应如何运作的准则。如果仅从纯学术的意义上讲,对于“何为政治哲学”,人们基于各自的理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然而,当人们探讨作为一个学科的政治哲学在当今中国的建构时,他们对“何为政治哲学”的理解,无疑含有他们理解的政治哲学是当今中国应当建构的政治哲学的意思。任何一种政治哲学的出现和流行都与其创立者所理解的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密切相关。那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是什么?在我看来,与现今世界所有现代国家一样,当今中国社会也面临着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因我国国情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这一点不但可以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得到证明,而且还可从党和政府将“民主”“自由”“平等”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佐证。因此就政治哲学在我国的建构而言,我们不应追随施特劳斯,而应追随罗尔斯。当然,追随罗尔斯只是就其讲的政治哲学的问题框架而言,而不是说我们在“民主”“自由”与“平等”的问题上都赞同罗尔斯的观点,相反,我们应从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特殊性出发,对这些问题给出基于我们自己的创新性的答案。
02
吴晓明教授认为,“对于执马克思之名的政治哲学研究来说,首要之事在于深入社会—历史现实,通过这种深入来展现其思想路线和理论任务,从而积极地阐明马克思政治哲学之本己而深刻的当代意义”。那他讲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是指什么?与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一样,他对这一问题也不作明确的回答,而只在文章的各个部分给出一些含糊不清的说法。下面是他在文中唯一一段直接谈到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的论述:
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决定性根基不是观念世界之任何一部或全部,而是社会—历史的现实。因此,这种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就是深入社会—历史的现实,在此基础上揭示这一现实在政治、法律或观念形态上的种种表现,并从而把握其本质。如果说,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无可置疑地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那么,这无非意味着:这种政治哲学整个地立足于社会—历史的现实之上。
”这段话虽然讲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决定性根基是什么,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是什么,马克思政治哲学立足的基础是什么,但却不告诉我们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在我看来,无论是就这段论述而言,还是就他在文中的其他相关说法而言,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都难以成立。
首先,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与他对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从形式逻辑上讲,政治哲学是属概念,马克思政治哲学是种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前者包括后者。然而,根据他的界定,政治哲学却不包括马克思政治哲学。这是因为,他将政治哲学界定为在德国古典哲学语境中出现的属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政治哲学,而马克思政治哲学无论怎样讲都不会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出现。此外,即使我们对“德国哲学语境”作最宽泛的理解,将其扩展到当今的德国哲学,马克思政治哲学也不可能属于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其次,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也缺少依据。对于提出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的依据,他在文中只讲了这样一句话,即“以马克思的名字命名的学说——当然包括政治哲学”。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其论著中从未提出和使用过政治哲学概念,更不会用这一概念来指称他的任何学说。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曾讲过为什么要以马克思的名字命名他们共同创立的理论,但恩格斯讲的用马克思的名字命名的理论也绝对不包括政治哲学。在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他们的后继者以及一些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曾把马克思对一些问题的论述,如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论述以及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的论述,命名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学说、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但在被他们命名的马克思的各种学说中也绝无马克思政治哲学。
再次,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是对唯物史观的曲解。吴晓明教授在文中多次把马克思政治哲学说成是“立足于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政治哲学”。这种说法不但与他自己在文中的另一种说法——马克思政治哲学只是唯物史观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涉及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的那一部分——相矛盾,而且也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相悖。在我看来,他的这种说法,无非是先把国家和法的理论从唯物史观中剥离出去,将它说成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然后又说这种政治哲学是立足于唯物史观之上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能认可把唯物史观中的国家和法的理论称为政治哲学吗?能认可将这一理论从唯物史观中剥离出去吗?能认可缺少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唯物史观是唯物史观吗?
最后,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也是自说自话。从吴晓明教授在文中的相关论述来看,他讲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实际上涉及的只是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与生产方式(或他说的社会—历史现实)的关系,而被他批评的学者讲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与他提出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也根本不是一回事。再以王新生教授和李佃来教授为例,尽管他们对何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都认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一种规范性理论,由于唯物史观既是认知性的又是规范性的,因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唯物史观中的规范性进路,是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看法与王新生教授和李佃来教授的看法有所不同: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因此,唯物史观并不包含他们讲的与规范性政治哲学相关的内容;第二,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未提出和使用过政治哲学概念,更无专门论述政治哲学问题的文章或著作,因此,人们所谓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实际上并不存在;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一些著作中的确从规范意义上论述过公平、平等、正义等问题,这些论述对于我们理解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些问题,对于认识当前中国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例如分配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探讨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应是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我虽然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转向政治哲学研究,并发表了数十篇相关的论文,但从未提出和使用过马克思政治哲学概念,更没有论及与马克思政治哲学相关问题。
03
吴晓明教授在文中强调指出:“尽管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政治理论的基础这一点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但由于现代性意识形态及其主导的知识样式(知性知识)所形成的强势遮蔽,唯物史观在政治哲学中的运用往往遭到严重阻碍,并因而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诸多要义陷入重重晦暗之中。”为此,他在文中用了很大篇幅对被他视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基础的唯物史观作了说明。在他看来,唯物史观的提出是马克思在哲学本体论上的革命,因此,人们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产物,是由现实世界本身的内容来支配和决定的”这一简单原理上,而必须认识到唯物史观在理论的总体上将观念世界的本质性导回社会—历史现实,即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或物质的生活关系中,否则唯物史观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立足之地。简言之,必须将唯物史观理解为社会—历史现实本体论。
我认为,吴晓明教授将唯物史观说成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哲学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对唯物史观的阐释明显相悖。对于“何为唯物史观”的理解必须基于其创立者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相关论述,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前提,否则人们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就不但失去可靠的根据,而且也变得毫无意义。从文中的相关论述来看,吴晓明教授把唯物史观理解为社会—历史现实本体论的依据,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讲的一段话:“意识[das Bewuβ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 bewuβ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且不说他将这段话作为其理解的依据能否成立,仅凭这一段话就能断言唯物史观是一种哲学本体论吗?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何为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作过大量论述,其中最为集中也最为经典的论述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第一卷之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表明,唯物史观不是哲学,而是一种从人的物质生产这一经验事实出发,通过对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考察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指出在考察社会变革时必须时刻把握的区别,即“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们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这就明确地肯定了唯物史观的实证科学的特征。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马克思高度评价了《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观点》一文的作者伊·伊·考夫曼的说法,即“马克思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从而再次明确肯定了唯物史观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
总之,吴晓明教授对“何为政治哲学”“何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和“何为唯物史观”的理解都是不能成立的,因而,他对当前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者的批评也难以成立。当然,我对吴晓明教授的理解提出商榷并不意味着我完全赞成王新生教授和李佃来教授关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看法,而且我在文中已表明了我与他们的分歧。
推荐阅读
李峰丨巫蛊之祸视阈下汉武帝与戾太子父子纠葛探析——与辛德勇等先生商榷
社会科学文摘
SHEHUIKEXUEWENZHAI
一份属于高端智库的精品学术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