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解读 | Lexology《艺术法》第4版-中国大陆篇
作者:陶姗、刘盈子、何为、贾青青
近日,全球知名法律资讯平台Lexology在其IN-DEPTH板块上正式出版发行《艺术法》第4版(Art Law Edition 4)。受国际权威法律媒体Law Business Research邀请,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TMT团队陶姗合伙人律师、刘盈子合伙人律师、何为合伙人律师及贾青青律师独家负责撰写《艺术法》第4版的中国大陆篇。
一、中国艺术市场与相关法律政策介绍
1.艺术市场
回顾2022年,在疫情、通货膨胀、股市波动导致的全球经济形势不稳定的大环境下,中国艺术市场也受到了负面影响。2022年的春拍和秋拍延期,导致成交业务量大额减少。在2022年底,随着隔离措施的取消,艺术市场的主要市场参与者变得更加积极活跃,新兴艺术家的数量逐渐增长。
此外,2022年也见证了艺术品交易机构和博物馆的增长:2022年3月,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在浦东艺术馆举办开幕仪式;同年7月,筹建多年的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院面向市民开馆;8月,景德镇国家陶瓷版权交易中心正式上线运营,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实现线上版权拍卖;9月,安徽文交所推出首个数字版权品交易平台“皖字号权证”,利用区块链技术保护文化艺术品交易和版权交易。
2023年,中国艺术市场相较于2022年提高了活跃度,整体数据向疫情前的市场靠拢。随着拍卖经营活动恢复常态,2023年上半年艺术品拍卖市场呈现出强劲的复苏迹象。《雅昌指数:2023年上半年艺术市场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基本恢复至疫情前的经营状况,市场规模同比大幅上涨。数据显示,上拍量为 81549 件(套),成交45363件(套),同比增长131.45%、79.42%;成交总额为169.15 亿元,增长60.95%。虽然市场较2022年有所上涨,但仍面临着外部多重不确定因素的压力。
2.艺术领域相关法律政策
2022至2023年度,中国在文物保护、艺术品交易、数字藏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汇总:
在文物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同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2023年初,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23年5月,国家文物局发布《国家文物局关于1911年后已故书画等8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艺术品交易方面,上海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提出了文物临时进境“6个月×N”制度的常态化实施以及支持文物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的举措,提升文物艺术品展示销售全流程的便利程度。2023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发表了《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推动网络拍卖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在数字藏品方面,2022年4月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室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对文博机构的数字藏品开发、销售等进行了规范。同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为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提出六条规范。2023年6月,约30家机构联合发表《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以全面保护数字藏品市场相关权益。
在知识产权和文化数字化方面,2022年年初,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了文化数字化战略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建设中华文化数据库、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培育新型文化企业等。同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
在其他方面,国家文物局于2022年11月印发了《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文化和旅游部于2023年2月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
二、艺术法领域热点话题回顾
在疫情及后续影响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同时中国致力于建设文化强国的时代背景下,在2022年至2023年年度,艺术法领域数字藏品、网络拍卖和文物保护的相关案例受到了特别的关注。具体分析如下:
2021年被称为NFT元年,在这一年NFT进入了大众视野,获得了全球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关注。在中国,众多互联网大厂也纷纷开展数字藏品业务,直到2023年NFT的热度仍在持续。随着NFT的兴起,相关的案件也随之产生,尤其是NFT涉及的知识产权争议。
经过疫情几年,艺术品机构、艺术家以及买家,都逐渐习惯于网络拍卖、在线购藏。网络拍卖逐渐成为常态,但是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存在诸多不同,如以往买家线下购藏,可以经手实物进行仔细甄别,而线上购买则主要通过图文说明、视频资料、直播讲解等手段,交易后需要进行远程运输。这使得网络拍卖相关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不少假借网络拍卖,进行传销、诈骗等违法事件。
自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国先后与24个国家签订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政府间协定,共实现32批次、1800余件(套)流失文物艺术品回归祖国。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该15件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案件类型,案例所涉文物种类齐全。
在数字藏品、网络拍卖和文物保护相关重点案例如下:
1.NFT:元宇宙第一案“胖虎打疫苗”
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
案件概述:元宇宙第一案“胖虎打疫苗”中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独占性著作财产权,奇策公司称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平台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该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带有相应水印。奇策公司认为原与宙公司该等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认定原与宙公司经营的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此类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原与宙公司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原与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奇策公司《胖虎打疫苗》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案(也称"奇策案"),“胖虎打疫苗”对于交易标的的定性: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数字化内容为交易标的物。
2.文物保护: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302号
案件概述:章公祖师约出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于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林氏先人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章公祖师像受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延续至今,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阳春村民委员会和东埔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了包括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以下简称"奥斯卡")在内的被告,主张于2015年3月在荷兰展出的佛像为1995年福建省大田县被盗佛像,要求返还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欧元、实现债权费用5万欧元。法院认定案涉佛像与1995年福建省大田县被盗佛像具有同一性,是当地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故,两村委会对案涉佛像有集体所有权,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文物。法院判决奥斯卡向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驳回两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本案作为民间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意义有三:一是首次明确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所在地法,二是坚定了中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三是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海外文物提供了司法支持。
3.网络拍卖:田九珠与北京华夏珍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3民终5373号
案件概述:田九珠诉称拍卖公司和举牌代理公司涉嫌制假售假、违法拍卖文物,拍卖行为无效,要求拍卖公司和举牌代理公司连带返还案涉拍品的价款及佣金。法院认定案涉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及“敬请注意”事项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均以对外公示的方式向田某出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公司已尽到示明义务。另,本次拍卖会已经过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且并无法律强制要求案涉拍品需经过行政部门鉴定,无法认定拍卖行为违法。法院判决驳回田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本案中,法院明确当拍卖公司采用公示拍卖规则和拍卖图录等方式,明确告知竞拍者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时,视为其已尽到了示明义务,且举牌代理公司在APP上以跳出谈话框的方式告知上述免责条款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鉴于艺术品真伪确认具有主观性和不确认性,艺术品拍卖有风险,在拍卖交易活动中,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弱于一般买卖合同交易,而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对拍品瑕疵的检查义务亦明显重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
三、艺术品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私下交易相关法律问题
在艺术品交易中,私下交易和拍卖是两种主要的交易方式。私下交易的交易形式更加灵活、交付速度更快、价格更易于调和,近年来越来越受到藏家的关注。但是在中国艺术市场,私下交易尚欠缺透明度较高的交易平台和监管、保障体系,在实际的私下交易中易产生纠纷,如交易的艺术品不符合要求(如赝品),购买方要求退货退款。下文通过案例分析,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艺术品是否符合要求如何认定:
在张凯萍、何显瓯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07民终10173号】中,原告委托被告购买画作,但原告认为该画作为赝品,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一审法院首先认定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画作系被告购买,因此画作是真迹还是赝品,被告的举证责任大于原告。鉴于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画作为真迹,因此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但是在二审中,法院认为由于案涉画作已经交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画作为赝品,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且在庭审中未申请鉴定,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审法院不支持合同解除。
在郑晓锋、丁一潇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鲁11民终1018号】中,原告通过被告购买雕塑作品,但被告未交付其中一件雕塑作品的证书及版数,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一审以及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购买案涉雕塑需同时交付证书及版数,而被告不交付案涉雕塑的证书及版数,是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显属违约。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
综上,私下交易时,藏家对洽购艺术品的价值高低、真伪好坏的识别能力要求较高。尤其是买方在收货时,应及时验货、查看艺术品相关的重要文件是否齐全。如果对艺术品的真伪存在异议,诉诸法律时,应主动提供证据、申请鉴定,以防由于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拍卖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竞买合同关系以及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拍卖中常见的纠纷多发生于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之间,下文通过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鉴于艺术品真伪确认具有主观性和不确认性,艺术品拍卖有风险,在拍卖交易活动中,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弱于一般买卖合同交易,而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对拍品瑕疵的检查义务亦明显重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买受人与拍卖公司是否能被认定为拍卖合同关系,还是普通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十分重要。
在李永庆与上海得佳趣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沪0112民初12123号】中,买受人在网络拍卖中,对收到的拍卖品的质量不满意,要求拍卖公司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退货。法院通过确认(一)拍卖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从事拍卖活动资质,是否取得文物拍卖业务许可;(二)在拍卖平台上参与交易的用户,是否有相应的准入门槛;(三)在网络平台的拍卖交易中,是否对拍卖标的非日常消费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有特别提示;(四)事后双方签署的买家结算单中,是否使用了拍卖术语,买受人是否在全过程中知悉此交易为拍卖,非普通的网络购物,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拍卖合同关系,且拍卖已成交,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此买受人要求按普通网络购物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拍卖程序各个阶段,如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佣金支付都有可能出现纠纷。比如在拍卖交割的环节中,如买受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拍卖价款、佣金或者其他费用,就会出现委托人要求买受人与拍卖人支付价款、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情况。
在郑云杰与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京0101民初14544号】中,买受人延期支付拍卖价款,虽然买受人后已支付全部价款,但是委托人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法院根据拍卖法、合同法,对买受人赔偿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再如,在退还拍卖物品时拍卖物品损坏、丢失,委托人要求拍卖人赔偿损失。在北京伯瀚拍卖有限公司与宋滕青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宋滕青作为委托人,与作为拍卖人的伯瀚拍卖公司签订了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拍卖标的为8件。后其中5件未成交,拍卖人通过快递退回,但是委托人仅收到3件,因此宋滕青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查认定拍卖公司作为专业拍卖机构在有偿受托时对高价值艺术品应负有注意义务或妥善保管义务。结合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对委托人艺术品丢失事宜,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综上,在拍卖的各个环节中均可能存在纠纷与风险,拍卖人应尽到审慎义务,竞买人、买受人应知悉拍卖活动与一般买卖活动的差异,对拍卖品瑕疵的检查义务更重;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也可能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付款义务等;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注意在取回拍卖品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物品毁损风险。
四、艺术家权利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艺术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展览权、复制权等财产权利)以及本人、作品相关的商标权等其他权利。下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常见的对艺术家权利的侵权行为:
未经同意,在商业推广中使用艺术家的姓名、作品时有发生,尤其是知名艺术家。徐悲鸿是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代表作品有《九州无事乐耕耘》、《巴人汲水图》、《春山十骏图》,在我国知名度很高。在“悲鸿”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号:(2022)京行终6897号】中,2017年 “悲鸿”被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1;3203):啤酒;烈性酒配料;饮料制作配料。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我国已故著名画家徐悲鸿姓名中“悲鸿”二字相同,且字体与徐悲鸿在部分画作中的签名字体相同。根据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已故著名画家徐悲鸿对当代中国画坛影响甚大,以绘制奔马享名于世,被尊称为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奠基者。将“悲鸿”作为商标注册,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应将“悲鸿”作为商标注册。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艺术家的艺术作品也屡见不鲜,此类行为涉嫌侵犯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等权利;未对作品进行署名的,涉嫌侵犯艺术家对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擅自对艺术家的艺术作品进行修改的,涉嫌侵犯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王大朋是一位当代雕塑艺术家,他的作品常以灵兽为主题。在漳州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朋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6民初374号】中,法院认定,被告中骏·云景台的绿化草坪上的鹿形雕塑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原告王大朋的雕塑作品进行复制、修改的基础上设计制作而成, 与王大朋的雕塑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展示在相关楼盘中用于吸引消费者,侵犯了王大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在北京吉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孝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21)京73民终1269号】中,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饮品店所摆放的雕塑以及杯套上使用的美术形象,均系在未经高孝午许可的情况下,对高孝午创作作品进行修改、复制的基础上制作而成,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高孝午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法院还认定,由于被告未对高孝午进行署名,且被告对被诉侵权作品进行的改动,严重违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的基础设定,实质上改变了作者在原作品中的思想,足以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高孝午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艺术家维权成功的案例,艺术家应积极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对2024年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展望
从历史数据来看,经济走势是影响艺术市场行情的决定性因素之一。2023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最新一期《世界经济展望报告》,预计全球经济增速将从2022年的3.5%放缓至2023年的3.0%和2024年的2.9%;与7月的预测值相比,对2024年的预测值下调了0.1个百分点。可见2024年的经济走势并不乐观,艺术市场也会受到相应的负面影响。
就中国艺术市场而言,2024年部分艺术品交易在经济周期影响下恢复较慢,但大众的艺术市场,随着疫情后中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复兴、大众对精神产品需求的增强,将会迎来较为蓬勃的发展,尤其是数字经济相关的艺术品以及其交易模式的热度将持续。此外,中国也会出台更多艺术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中国艺术市场将更为规范。希望中国艺术品市场尽快迎来属于它的春天!
浩天律师撰写的《艺术法》第4版的中国大陆篇英文全文可通过Lexology官网阅读:
律师简介
陶姗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公司业务 | 资本市场 | 娱乐传媒
陶姗律师专注于影视娱乐法律服务,为国有、民营、外资、上市类等众多影视文化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其服务覆盖影视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但不限于:影视项目投融资、影视项目制作发行、衍生品开发、商务开发、艺人经纪、演出、影视资产交易、影视公司日常业务、税务及并购重组等;陶姗律师同时在资本市场、并购投资方面为其他行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均拥有丰富经验。
电话:+86 10 6502 8928
邮箱:taoshan@hylandslaw.com
刘盈子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公司业务 | 娱乐传媒
刘盈子律师专注于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和传媒等轻资产领域,曾服务多个重大交易、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为大量轻资产项目和交易提供尽职调查、投融资、制作、授权交易、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分析等服务,对跨境交易经验丰富;著作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仲裁及整体纠纷解决。最新特色服务领域包括数字作品和数字资产交易、IP跨界合作及商品化许可交易、个人及企业债务和资产重组等。
电话: +86 10 6502 8888
邮箱:liuyingzi@hylandslaw.com
何为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娱乐传媒 | 互联网
何为律师在泛娱乐、互联网与科技、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其担任多家互联网、文娱、演艺经纪、新消费、科技等轻资产企业的常年/专项法律顾问,主导、参与诸多公司并购、境内外资产收购、数据合规、数字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合规、网络直播与广告合规、创新业务模式合规、影视剧及演出、衍生品开发等项目,擅长基于对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的把握,结合企业具体需求和场景提出高效可行的综合解决方案。
电话: +86 10 6502 8745
邮箱:hewei2@hylandslaw.com
贾青青 律师 北京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娱乐传媒 | 争议解决
贾青青律师,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从业十年,专注于泛娱乐领域,提供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全方位法律服务。经验涵盖IP授权、游戏、电影、剧集、艺人经纪、动漫、广播剧、音乐、教育、电商、直播、时尚、赛事等。贾青青律师于2023年重新加入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此前在某A股文娱行业上市企业法务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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