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第一案!我们举行公开听证!
YONG JIA JIAN CHA
3月1日下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逮捕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就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第二检察部主任郑璐主持会议,侦查人员、辩护人、县政协委员等参与听证。
案件回顾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饮酒后在永嘉县岩头镇龙瀑仙洞景区附近等候公交车,后在上车过程中与驾驶员发生口角,上车后立即拉拽驾驶员,导致车辆失去控制撞倒路边标志牌,致使车辆轻微受损。经查,案发地点在人员车辆流通的公共领域,该公交车内有乘客十余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2021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批准逮捕。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第一起在公共安全领域妨害驾驶的案件。永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月1日下午,永嘉县检察院就本案有无必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召开听证会。
通过承办人介绍案情、侦查机关与辩护人发表意见,三名听证代表均认为本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不批准逮捕。
县政协委员
周晓忠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公益部副主任
县政协委员
金孙策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县政协委员
戴秀娥
县金桥税务师事务所上塘办负责人
在充分听取听证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永嘉县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的刑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法 条 链 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字:麻加乘
照片、编辑: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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