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 | 永嘉首例!由永嘉县检察院提起的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永嘉县检察院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履行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月13日上午,由永嘉县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一起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为永嘉县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甲、吕某甲和潘某某、吕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商谋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条采砂船和两条运砂船,将股份分成11份,徐某甲(其股份名下有徐某乙、胡某某、陈某某的暗股)占4份、吕某甲、吕某乙二人占3份、潘某某占4份,并雇佣王某某、叶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船在瓯江永嘉片流域、楠溪江大桥附近进行非法采砂销售获利。
截至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吕某甲等人非法采集江砂并出售至少96船,合计至少27840吨,另非法采集并出售江砂计13.8万元,总计开采江砂价值人民币110万元以上。
经永嘉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因非法采矿对楠溪江、瓯江水域生物资源损失费评估值为86123.5元,造成的水污染补偿费用为62673.6元,因此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48797.1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5000元。
该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针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充分举证,并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永嘉县检察院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履行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就是让破坏环境的行为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以促进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保护。”
在法庭辩论阶段,永嘉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员谷银芬发表了出庭意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此,希望本案被告人从此案中吸取教训,不要利字当头,做违法、有违良心的事,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最终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没收被告人徐某甲、吕某甲的违法所得,判令被告人徐某甲、吕某甲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48797.1元,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15000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 • 说法
本案非法采砂活动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但有权提起公诉,也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历年来,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活动虽已入刑,但赔偿责任小、非法获利大是当前刑事处罚的局限。同时,永嘉地区的非法采砂活动往往都是在楠溪江、瓯江上进行,破坏了本地两大主要河流的生态环境。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既能促成生态环境的修复,也能减少部分犯罪行为人的非法获利侥幸心理。本案经办检察官考虑到要对同类行为起到较为广泛的警示作用,特别提出了要求被告徐某甲、吕某甲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今年以来,永嘉县检察院受理非法采矿犯罪逮捕审查案件14件26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0件44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7件22人,本案系永嘉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案件。
希望群众牢守法律底线,
莫怀侥幸心理,
也欢迎各方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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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热线:12309
文字 | 陈增辉
编辑 | 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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