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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检这五年 | 2017-2021,那些备受关注的永嘉检察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永嘉检察 2023-02-10



案例目录

CONTENTS

1. 钟某某等4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2. 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3. 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4. 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5. “8.11”专案59家泵阀企业及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 吴某某洗钱案


7. 浙江某数码有限公司、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 张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9.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案


10. 潘某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纠纷化解案


(以上按部门排序)


1. 钟某某等4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关键词

虚拟货币   智能合约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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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都某、凡某、王某共同创设发行“翡翠币”,对外宣称“翡翠币将以比特币和YFI的形式发放,无创始人、无投资人、无增发、人人平等,我们是来自于EOS的粉丝团队,致力于推动EOS DFFI大发展。”仅一天时间就吸引上百人参与投资,投资虚拟币折合人民币价值达1500余万元。后因没有下家接手,被告人钟某某等四人的财力不足以支持不断收购翡翠币,该项目面临发行失败,于是钟某某等四人经共同商议,决定将被害人用于挖翡翠币的EOS、USDT、DFS等价值1500余万元的虚拟货币通过预留密钥转走并据为己有。


案发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发力,促使被告人钟某某真心悔过并主动退赃。钟某某同意委托温州市某网络有限公司代为退赔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虚拟货币,被害人均获足额赔偿。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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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的成功办理,给我们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较强的参考意义。通过盗取、骗取虚拟货币或通过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均可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虽然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在民间已获得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但其属性终究是储存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一组动态数据组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法获取计算系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不能定侵财类犯罪,而适宜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在追赃挽损的过程中,暴漏出我国司法机关没有虚拟货币钱包,难以及时处理虚拟货币的难题。永嘉县检察院遇到问题边办案边探索,先行先试,通过联合民营网络公司成功为被害人追回巨额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类案件的追赃挽损提供一个可行的模版。


2. 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关键词

引导取证 检察建议 公开宣告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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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经李某(另案处理)授意,先后4次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分别为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永嘉县某五金店。随后被告人何某某又在李某的授意下,持上述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该些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将4个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卡、U盾等材料一并出卖给李某,共计获利人民币4100元。经查,永嘉县某五金店的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收取诈骗钱款。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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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检察院坚持“监督+服务”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助力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强化监督,以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心,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剖析案件的犯罪手段、制度漏洞和利益链条,并就案件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助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问题标本兼治。二是依法履职,以案件为切入点,研究分析买卖对公账户背后存在经济、金融风险及对策建议,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主动将发现的监管制度漏洞撰写为检察工作信息反馈上级,充分发挥检察信息工作服务党委政府决策的作用,为决策、指导工作提供有效参考。三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以“保市场主体”为出发点,积极主动考量企业正常经营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送法入企,提升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3.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巡回检察制度  立案监督  引导侦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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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乙来到永嘉县石桅岩景区的溪滩内,利用农药甲氰菊酯毒田鱼,捕捞溪鱼约四、五斤。同年4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戴某某、张某乙在永嘉县鹤盛镇通往乐清芙蓉镇的一个三岔口路边的溪滩里,利用农药甲氰菊酯毒鱼,捕捞溪鱼约十几斤。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又伙同戴某某、应某某、张某乙在永嘉县碧莲新宅村附近的溪滩里用利用农药甲氰菊酯毒田鱼,捕捞田鱼约二十斤。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乙、戴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毒鱼、电鱼为生。2018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乙、应某某等人数十次利用上述方式非法毒鱼,共向楠溪江流域投放了10瓶以上的农药甲氰菊酯,造成永嘉县鹤盛镇霞岭根村、碧莲镇新宅村、楠溪江石桅岩景区等区域溪滩段内上千斤鱼类(含鱼苗及怀卵亲体)因甲氰菊酯中毒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乙等人捕捞了其中数百余斤的毒鱼,后以50元/斤的价格卖给楠溪江景区周边农家乐,从中获得高额利润。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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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永嘉县检察院建立了以“三清单一张网”为核心的楠溪江流域巡回检察制度,本案线索正是来源于巡回检察站点所接受的群众举报;在对案件情况的前期摸排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渔业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紧密配合,联动合作,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两法衔接”的强化和深化。


在线索排摸完成后,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以侦查方案的方式介入、引导侦查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职能得以有效体现;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永嘉县检察院干警克服了先入为主的思维惯性,及时对“漏网之鱼”进行立案监督。本案的办理,是永嘉县检察院以立案监督为抓手,切实推进两个专项监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的生动体现,是检察机关延伸社会管理触角,以最严厉的姿态保障民众舌尖安全、餐桌安全,保障楠溪江流域自然生态绿水青山的鲜活事例。


4.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赔偿保证金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和解

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证人出庭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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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均居住在永嘉县某街道,系邻里关系。2019年8月11日下午4时许,张某甲与张某乙因邻里纠纷互相拉扯倒地,张某甲压在张某乙身上,并用膝盖将张某乙顶伤。2019年9月8日,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伤致右侧第4-5肋骨、左侧第6-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甲伤致右膝及右足多处软组织擦伤,累计面积未达到20.0cm2,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20年3月6日,经法医补充鉴定,张某乙伤致右侧第4、5、11肋骨、左侧第2、5、6、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永嘉县检察院交纳人民币5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经济损失。2019年11月28日,本院对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3000元,与其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2020年3月20日,永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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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典型的因农村土地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永嘉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从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办案结果上均努力实现检察监督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本案充分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入赔偿保证金制度,一方面确保被害人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减少被告人审前羁押,利于双方矛盾化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释法说理,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了诉讼效率,增强了被告人调解意愿,促成刑事和解;在法庭审理阶段,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助力被告人适用宽缓刑期,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矛盾。


5.“8.11”专案59家泵阀企业及负责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服务民营经济  非羁押强制措施  认罪认罚不起诉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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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系永嘉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人,2015年6月份以来,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所经营的公司,从温州、杭州等地金属材料公司为永嘉县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等59家泵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收取票面金额8%至10%不等的开票手续费获利,有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从5万至180万不等,总金额达950余万元。公安机关分批将该系列案件移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至11月间,永嘉县检察院对涉案的永嘉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葛某某等52名直接责任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5家企业不作犯罪处理(其中由检察机关作绝对不起诉3家,由公安机关撤回2家);对3家企业2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定罪处罚。


案件办理中,永嘉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建议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审查起诉阶段,永嘉县检察院系统分析企业的犯罪情节、追赃挽损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进行调查评估,同时督促涉案企业补缴税款、落实社会公益服务,最终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涉案59家企业中法定刑三年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的51家企业、52名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效保障了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随后永嘉县检察院出台《涉案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形成涉企案件办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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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检察院积极响应中央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着眼本地区经济发展格局,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主动入企倾听呼声,开展企业综合评估,延伸办案职能。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为涉案企业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提供便利,帮助涉案企业平稳渡过困境。充分展现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担当,表明了检察机关深化检企合作,打击相关领域犯罪和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心。


6.吴某某洗钱案

关键词

洗钱  专项评查  提前介入  检银协作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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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系叶某某(已判刑)的驾驶员。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金条、香烟(券)等财物,并多次要求被告人吴某某将金条、香烟(券)变卖转化为现金。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香烟(券)及金条等财物可能系叶某某受贿所得,仍将上述财物予以变卖,并将所得钱款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卡转给叶某某。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帮助叶某某转换香烟(券)、金条共计16万余元。


2020年6月,永嘉县检察院对近三年毒品、贪污贿赂、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洗钱上游犯罪案件进行“回头看”,逐案分析研判,梳理、深挖洗钱疑似线索,发现吴某某涉嫌洗钱犯罪,后积极与永嘉县监委、县公安局协商,最终移送永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28日,永嘉县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犯洗钱罪对其立案,后于同年8月20日向永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1日,永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洗钱罪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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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温州市近年来首例上游犯罪为受贿罪的洗钱案件,永嘉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洗钱上游犯罪案件专项评查,紧盯案中线索强化跟踪,同时加强与监委、公安、法院、人行的协调配合,形成预防、监督、惩治一体的治理合力。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介入,提高各环节诉讼效率,促使本案从线索排查到判决生效仅用时三个月,体现出检察机关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也为反洗钱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7.浙江某数码有限公司、戚某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企业刑事合规 企业社会评估 公开听证 不起诉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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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7年期间,浙江永嘉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某为了公司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5%左右的开票费,从张某某等人处获得由江苏省某木材加工厂等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多份,上述发票均被抵扣,案发后,该公司向税务部门全额补缴税款。


永嘉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服务非公办公室及“两个健康”服务中心主动入企,全面了解案情、了解企业背景,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浙江省检察机关企业合规考察规定,经温州市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该企业启动刑事合规考察。委托县工商联牵头,会同县税务局、桥下镇政府、县教玩具协会组建了第三方考察机构,负责企业合规监督考察评估,并根据要求引入专业力量,指导、监督企业整改升级。经五个月的考察期,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向公众介绍企业合规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案释法。各界听证代表对该案做法和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表示高度肯定,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及企业家从轻处理。2021年10月18日,检察机关对浙江省永嘉县某公司及戚某某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向税务机关发送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公司及戚某某做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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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检察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少捕慎诉”司法政策,以保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对涉案企业宽严相济、严管和厚爱并重,执法和温度并存,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等方面进行了先行探索,为寻求企业权益法治保护提供新路径。


8.张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关键词

民事检察 生效裁判监督 民营企业 调解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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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永嘉县检察院收到一份来自新疆喀什的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张某某反映,永嘉某民事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其财产被查封,严重影响其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故申请检察监督。


永嘉县检察院通过调取诉讼卷宗、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明张某某作为新疆喀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吴某某购买棉花。2018年,吴某某向永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支付货款23万余元和利息损失。因张某某未能出庭应诉,永嘉县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支持了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后一审判决生效。2019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永嘉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查封其名下新疆某商品房等措施。


永嘉县检察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多年生意伙伴,且本案债务实际系新疆喀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吴某某货款,纠纷已持续5年多未能解决,对双方当事人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巨大负担,特别是张某某的生活和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严重影响。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定分止争、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永嘉县检察院决定开展争议调处工作。永嘉县检察院克服浙新两地工作时差困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多年心结,说服他们重新坐下来协商解决。鉴于当时疫情防控需要,同时方便远隔万里的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协商并尽早达成协议,永嘉县检察院专门组织召开视频调解会议。在永嘉县检察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就货款结算和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永嘉县检察院居中监督,采用邮寄方式先后让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之后由吴某某向永嘉县法院撤回执行申请,解除对张某某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民事争议最终得到化解,当事人言归于好,新疆喀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集中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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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将解决百姓实质纠纷和促进安定和谐的社会关系有机结合。本案中,永嘉县检察院瞄准当事人监督申请背后的关键纠纷节点,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通过异地视频连线等现代化手段,免除浙新两地当事人旅途劳苦,营造“面对面”沟通良好氛围,彻底解决持续多年的民事纠纷,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生产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9.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垃圾填埋场

环境污染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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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风景名胜区系国务院1988年审定公布的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永嘉县重要的风景旅游资源。2017年6月26日,永嘉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查明,从1996年开始,位于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岩头镇岩头村大山头、岩坦镇岩坦村岙底陆续规划建设了两座垃圾填埋场,并多年用于贮存、处置周边乡镇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的垃圾遍布山坡,气味刺鼻,污水溢流至山坡下的农田或楠溪江中,严重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层报浙江省检察院批准,永嘉县检察院于2017年8月11日分别向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上述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和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决定关停涉案垃圾填埋场,清运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措施遏制垃圾渗滤液污染,并对垃圾场平整覆土及新栽植被。在垃圾填埋场整治过程中,永嘉县检察院保持全程跟进监督,多次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整治进度,确保整改效果。2018年5月,涉案垃圾填埋场整治完成,共转运垃圾上千吨、栽植复绿土地数十亩、垃圾渗滤液污染问题得以遏制,周边水质经检测达到国家标准。


楠溪江垃圾填埋场暴露出永嘉县生活垃圾处置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为推动垃圾污染问题得到面上治理,永嘉县检察院开展案后调研,主动向县委汇报,建议从根源上解决生活垃圾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2018年7月27日,永嘉县政府投资4.07亿元,启动永嘉县垃圾焚烧厂改造提升工程,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处置能力。


该案于2019年1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30周年典型案例”,同时入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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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风景名胜区以水秀、岩奇、瀑多、村古、滩林美而名闻遐迩,是我国国家级风景区当中唯一以田园山水风光见长的景区。针对景区内违法建设垃圾填埋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引入无人机侦察等现代化手段固定线索证据,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做好案后调研工作,深挖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推动永嘉县生活垃圾处置能力提升,解决生产生活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长效守护永嘉人民的绿水蓝天。


10.潘某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

纠纷化解案

关键词

司法救助  行政争议  纠纷化解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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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原为永嘉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进行飞渡表演的员工。2016年1月4日,旅游公司管理人员李某约定给潘某1200元让其将表演用钢丝拆卸,拆卸过程中潘某不慎被反弹的钢丝弹伤颈部,致颈髓损伤,四肢瘫痪椎骨多发骨折,肺部感染。潘某认为其与旅游公司系雇佣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旅游公司则认为双方系承揽关系,因此赔偿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2019年12月27日,县人社局以潘某在拆卸钢丝时与用人单位系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潘某不服,于2020年2月20日向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反映,要求撤销该决定。2020年3月9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根据温州市《关于共同推进全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发函邀请永嘉县检察院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


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拆卸钢丝行为确实不符合劳务特征亦不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李某另给的1200元符合承揽关系特征。但旅游公司明知潘某没有高空作业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巧,仍鼓励其去拆卸钢丝,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高空作业的风险,故潘某和旅游公司对损害结果均有一定责任,且不好定量划分。考虑到潘某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且经济困难,其提起诉讼、进行信访和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在本案已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拟定“行政调解+司法救助”的化解预案,既开展潘某和旅游公司调解,同时又开展司法救助。


2020年6月23日,永嘉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人大代表,在大若岩镇人民政府与案件双方当事人依约定开展赔偿调解工作,为保证调解文书的法律执行力,永嘉县检察院还邀请永嘉县法院现场受理本案,将司法确认引入到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赋予调解文书法律执行力,赢得当事双方信任。基于前期与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沟通,调解当天双方就赔偿的金额、支付方式、潘某搬离景区游客中心等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潘某也于当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多年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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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的根本大多在于自身维权,纠纷未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后续势必会再诉讼再申诉,甚至进一步演化成上访,不但问题难以解决,亦会浪费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若争议涉及地方主要纳税企业,还将极大影响营商环境,损害当地经济收入。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抓住问题关键,引入司法确认手段,赋予刚性执行力,赢得双方当事人信任。妥善运用司法救助,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实现其维权目的,又维护了地方经济,增强企业信任感,有效推动了稳就业、保就业工作。


来源 | 本院各部门       编辑 | 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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