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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黑龙江禁种转基因作物违法?

2016-12-22 王才亮 我在抱柱


12月16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全票通过,将“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等内容写进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由于这是国内第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布类似的禁止条例,涉及到老百姓的饭碗,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激烈争论。

有人将此争论归纳为左右之争,其实不然。支持禁止转基因粮食作物,不一定是左派;而反对者不一定是右派。因为据我所知两者之中均有家人都移居美国或拿着绿卡的。我作为法律人,只是对有的专家指责该条例立法违法而不爽。给黑龙江省人大扣的帽子本身就依据不准确、不充分。

为此,我认真读了遭到非议的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中新增的这条内容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认为这个规定合法,相关指责并不能成立。

首先,有专家称,“只要转基因产品通过了国家的转基因安全性评估就是安全的,就是定论”,显然,这不是非常严谨和严肃的话。我虽然相信专家作出的安全性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这些年来许多有害食品、添加剂如三聚氢铵、瘦肉精等垃圾食品在被禁止使用之前都是专家发明或推荐上了老百姓的餐桌。如果不是有争议,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为什么要讨论过多次?如果有证据证明农业部、中科院的食堂和相关专家的家庭带头食用转基因产品,就会有更多的人相信通过批准上市的转基因产品都是安全的。

自转基因技术产生以来,为保障转基因产品安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成为全球公认的评价准则。这些评价准则以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评价规范和标准恰恰说明科学家们对此的慎重与不自信。

其次,除有专家指责《条例》对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等事项的规定超出地方立法权限除了立论依据有问题外,还有所谓法学专家表示,《条例》新增的关于转基因的内容表述以及立法权限都有问题。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是《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上位法中并未规定禁止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或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等事项。所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超出了其立法的权限。

在国家层面并没有明文规定“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黑龙江的《条例》禁止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以及生产、加工、销售、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的立法行为真的违法吗?想我们还是需要重温《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在这条体现法律保留原则的条文中,我没有看到不允许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禁止转基因作物的规定。

再来看该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对省级人大立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从以上规定,我发现专家指责黑龙江省人大越权立法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次,推崇转基因的专家给黑龙江省人大扣上了一顶“地方保护主义”的帽子似乎也没有依据。

据专家称,今年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已明确提出要“推进新型抗虫棉、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产品产业化”,所以黑龙江还要制定此条例,显然和国家推进转基因产业化的精神相违背。可“新型抗虫棉、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产品”就是转基因产品吗?文件没有这样说。

可见黑龙江的禁止非转基因产品而作为中国粮食产量第一大省,寻求高附加值的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没有违反国务院的规定,也不违背市场规律。正是因为黑龙江作为中国粮食产量第一大省,2015年粮食总产量为6324万吨,约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10,其坚持以非转基因粮食生产作为地方农业科技的创新和生产的发展重点对中国的粮食安全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专家们应该支持而非反对。

至于黑龙江省禁止种植转基因抗虫玉米和其他转基因粮食作物,对于中国农业发展是否会有不利的影响,需要实践来检验。我们现在可以说的是,有的专家指责黑龙江省的条例违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乱“打棍子”、“扣帽子”,目的是砸老百姓的饭碗。

难道中国人只配吃垃圾食品吗?!

善良的人们,要警惕啊!



王才亮 抱柱授权转载

责编:抱柱/石心  版式:抱柱/阿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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