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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节来了,我们来看看基督教与西方法律圈的爱恨情仇

2016-12-24 刘思林 我在抱柱

12月25日,西洋文化圈的善男信女都要庆祝基督教的创始人——耶稣的诞辰。其创立的基督教对中外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影响深远,直至如今。

今晚是平安夜,明天就是西方的春节——圣诞节来了,我们来看看基督教与西方法律圈的爱恨情仇。


1平等观与人权理念 

按照其教义,上帝创造了万物,人人平等。在世俗社会中,从人与上帝的关系而言,上帝是至高无上的,人是上帝的附庸。不过,在上帝的面前,没有老少贵贱之别,人人平等。鉴于中世纪基督教教义无与伦比的优势地位,“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了西方民众的普遍信念。

基督教义中的契约观念强调的是义务、权利平等关系。每一个个体都有被上帝选中获救的权利,而按照上帝的要求去规范自身的言行则又是一种义务。

《圣经》中,路加明确说过:女性属于受欺凌者,耶稣的到来使其得以解放。在上帝的眼里,男性与女性并肩而立。她们有同样的天赋,被赋予了同样的责任,不再是男性的附属物。

在英国的废奴运动中,基督教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福音派教会批评奴隶制严重损害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玩儿嘴炮。

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政府论》 中说:“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一部分所制订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 任何人都不能凭借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 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沃尔德伦于 2002 年发表的《上帝、洛克与平等:洛克政治思想的基督教基础》详细说明了两者的藕断丝连,弯弯绕绕。

2原罪与法律至上

起初,人类鼻祖“亚当、夏娃”在伊甸园不遵循上帝指示,被贬到人间赎罪。人一生下来就有原罪,时间久了,说的人多了。原罪说早已成为西方人确信无疑的理念。

人类鼻祖偷吃禁果说明人是感性的,充满各种欲望,急需接受理性规则的束缚。最高的约束是上帝的意志,大家管他叫自然法。世俗社会中,自然法则细化为宪法、刑法等具体实在的条条框框。

古罗马时代的法律与基督教义是冲突的,在良心上没有丝毫约束力。中世纪,教权与王权重叠冲突,常处于优势地位。法律就等同于上帝的理性。上帝是至高无上的,那么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政教冲突中,法律的地位就格外重要:国家是依靠法律(上帝的理性)来统治的,而不是某个世俗的国王;世俗个体(包括国王)的私权利、国家公权力是有限的。这些理念的形成对于法治理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英国的大宪章反映了“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法律之下”的法律主张,约翰国王的无奈,对于上帝(法律)不情愿的遵从,内心的那份纠结感似曾相识,有没有?

英国人的法律格言“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但必须屈尊于上帝(法律)之下”。一国之君尚且如此,他手下的虾兵蟹将只能先将自己视为上帝(法律)的仆人,然后才是国君的仆人。

基督教的长期优势地位,使得法律与宗教一样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时至今日,不列颠世俗社会的法律仍然有着一股浓浓的宗教道德风。

3教会法与三权分立思想 

中世纪,教会权利与王室权利的分离结构,为三权分立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教义赋予法律以“神圣”的外衣,中世纪的民众不仅应付教会法,还要受制于王室法、封建法。洗洗涮涮,出门办事要先跟这两家搞好关系。

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冲突,消磨着法律的神圣性。教会法的存在制约着世俗法权力的边界,进而形成有限政府论。从这个角度来说,教会法是三权分立之母。

教会自由主义横插在政府、个体之间,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维护个体的正当权利。这是现代西方主流政治文化的主流和典型表现。后期,视俗国家试图对人们进行全方位的控制,教会力量一蹶不振。而人们也愿意将自己的精神领域由上帝管辖,视世俗国家为“搅屎棍、麻烦的制造者”。


4基督教和讲究程序的诉讼制度 

中世纪的欧洲,罗马—教会法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内源性,甚至影响了英国法律。在英国,教堂、寺庙上诉到教皇那里,教皇需要出一个“授权性判决”,指导其根据已有实施进行判决。授权性判决通常被写入宗教法,成为指导法庭的标准程序。

因此,在西欧,判断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明确的。证据如不明确,法官将会延迟审判期限,直至证据与事实相吻合。

在人类发展的特定的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正是基督教对于法律长期的影响,才有了如今的现代西方法治,他是滋养西方法律的重要社会因子。


5那些和教会对立的异端—西方的冤假错案 

罗马教廷的「宗教裁判所」及加尔文的「宗教法庭」等合法机构迫害所为的「异端」。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 500 年,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 1483年至 1820 年,判处的异端份子达 38万多人,被火刑处死的达10万余人。而仅仅在 1480-1488年间,被火刑处死的达 8,800人,受惩处者有 96,494人。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冤假错案:

希柏提亚,第一个为人所知的女数学家。吉朋在《罗马帝国表亡史》中叙述时说:“她由车上被拉下来,剥脱衣服到一丝不挂,被拖至教堂,为一群野蛮而无人性的狂徒,用尖利的蚝将她的肉由骨上剥削下来,手脚砍下,抛掷火焰之中。”

布鲁诺,思想家和哲学家。被罗马教廷的宗教裁判所迫害而逃亡各地十五年,终于在威尼斯被捕,过了八年酷刑的监仓生活。在 1600年被送往刑场时他大声反对,因此被用钳子将舌头从口内拉出并剪断,然后火刑烧死。

伽利略,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被迫在宗教裁判所中签字认错,从狱中迁往受监视的小屋幽居,渡过九年的忧苦生活,于1642年病逝。

有些人说,耶稣是个舶来品,不要崇洋媚外。子曰: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洋务派也云:师夷长技以制夷。在法制弹性如此大的今天,他们教义中的法律思维,是不是也应该有更多的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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