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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裁判员,法官怎能赤膊上阵?

2017-05-02 王才亮 我在抱柱

—本文长约1900字—

—阅读需时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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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浏阳宁乡县人民法院启动“双联双创”法律服务活动。此活动要求法官积极履职,通过线上线下服务企业,这看上去是一件好事情。然而,细细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当地的做法却违反了《法官法》。就此问题,著名律师王才亮进行了鞭辟入里地分析。

据官网“浏阳之窗”报道:“4月26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启动“双联双创”法律服务活动。28名资深法官被指派长期与企业“联姻”,零距离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宁乡经开区、金洲新区数十家企业代表与联企法官对接工作、沟通需求。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帅参加活动。”

该文章称:“双联双创”法律服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法院通过线上线下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据了解,联企法官将重点围绕“七个一”为企业提供零距离、全方位法律服务。送一张法官联系卡,加强沟通交流;搞一次调查研究,增强服务能力;解一个难点问题,帮助攻坚克难;讲一堂法官公开课,回应法律需求;组织一次公开庭审,推动依法经营;参加一次恳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做好一个微信公众号,搭建服务平台。

关键是该法院院长要求法官,要积极履职,认真完成“双联双创”法律服务活动任务。要当好“安检员”,认真查找可能存在的隐患和法律风险,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控制。要当好“咨询员”,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法官公开课,积极为联系对象答疑解难。要当好“调解员”,对联系对象求助的矛盾纠纷,要尽力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妥善处理和化解方案。要当好“协调员”,要认真与联系对象座谈、交流,认真倾听联系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法院活动领导小组汇报反馈,做好法院和联系对象无障碍沟通的桥梁。

除法律人外的朋友粗粗一看这应该是个正面新闻,但认真一想问题多多。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决策层多次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条件和内容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我们所说的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就要求作为诉讼的主导者和裁判者坚持中立原则,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的中间地位。

第一, 该法院所组织的“双联双创”法律服务首先违背了《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而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显然,法官们没有法律服务的功能。换一个角度,有审判权支持的企业亦不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的市场主体之特点。

第二,该法院所组织的“双联双创”法律服务违背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中立是现代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它表明在诉讼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审理保持客观和超然的态度。否则,会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和程序公正性产生质疑,所以“中立是裁判的生命”。同理,法官们在诉讼之外对潜在的诉讼当事人不可有非正常的关系。

如果法院对当地一部分企业有“双联双创”法律服务关系,成为该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而对这些企业之外的主体是不公平的。 无论谁都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当法官,因为它不能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法官如不能象竞技场上的裁判员一样,始终保持相对被动和消极,让参赛运动员按既定的游戏规则竞赛,在诉讼中必然使双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提出自己关于权利和事实的全部主张,也就无法查明案情真相,更无法公正裁判。

第三,由于该法院组织法官们参与“双联双创”法律服务,从而使当地的经济活动与法官的工作形成了利害关系,致使一旦当地有诉讼发生,该法院必须全院集体回避。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回避原则,这也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所必需的基本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如果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如果涉及该地案件,该法院的法官不能主动回避,人们必然无法相信其审判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以中共十八大再次强调的依法治国的司法公正要求来衡量, 宁乡法院的这个做法显然违背现行法律之规定,是功能错位,有违司法公正所必须的中立与回避之原则,是让法官扫了他人瓦上霜而忘了门前雪。因此,该法院所组织的“双联双创”法律服务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制止之。




转自:王才亮的新浪微博

编辑:思林  版式:阿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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