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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法院通知再次开庭?已违法!

2017-05-11 罗天亮 我在抱柱


罗天亮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毒品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走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领域。“跟着罗律师读法条”是其以个人名义开设的栏目,不定期分享读法条心得。


—本文长约2500字—

—阅读需时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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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一个案子开完庭,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过几个月之后,又接到法院再次开庭的通知。

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普遍到可能各位都觉得的理所当然,很少有人质疑。作者去年办理的一起受贿案,开完庭五个月之后,再次接到法院的通知,被告知检察院补充侦查了证据,需要再次开庭审理。于是我们准时出庭,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证据,辩护人质证,几分钟之后就结束了。

最近又遇到同类问题,作者办理的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本案于2016年12日2日开完庭,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但至今未判决。作者多次向法院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于2017年3月17日第N次给法院打电话跟踪此案,法院王助理却告诉作者,此案早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至今仍未移送回来,还告诉作者她们也催过好几次。在三天后的3月20日,作者接到了法院再次开庭的通知,被告知检察院补充侦查了新的证据,需要再次开庭审理。

作者天天读法条,对法律规定还是比较熟悉的,深感法院的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既然是专业的时代,那我们就用专业的方法来分析,用法条来论证吧。

# 第一个问题: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应该做什么?

我们一起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我们从以上法条读出来的意思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完,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接下来进入的是合议庭进行评议的程序。换言之,本案于2016年12日2日庭审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应该进入合议庭进行评议程序,而非法庭调查程序。

# 第二个问题: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新证据,能够提交到法庭上审查质证,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一起读法条: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读出来的意思是:检察院的新证据能提交到法庭上审查质证,只有一个条件:就是第(二)项规定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院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向法庭提出建议,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在延期审理期间补充侦查的证据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但是,本案的真实情况是,2016年12月2日庭审结束后,公诉人根本就没有向法庭提过延期审理的建议,并且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因此,检察院不仅补充侦查程序没有依据,而且补充侦查所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

# 第三个问题:法院重新启动庭审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一起读法条: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

我们从法条读出来的意思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和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合议庭可以根据需要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

结合本案分析,法院再次开庭必须重启开庭程序,从法庭调查阶段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到被告人最后陈述。

那问题就来了,法院将程序由合议庭评议阶段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法庭辩论阶段已经结束,不可能从这个阶段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

其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根本没有提出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也不可能由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

再次,由合议庭评议阶段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结论是:本案中法院再次重启开庭程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 第四个问题:本案即使按照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期间也只是一个月,面对检察院补充侦查超期,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一起读法条: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我们从法条读出来的意思是:延期审理的期限是一个月,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期满后经法院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不说明原因,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结合本案分析,作者在2017年3月17日给法官助理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时,被告知该案还在检察院补充侦查,并且法官助理还告诉作者,其已经向检察院催过好几次了。

2017年3月17日距离2016年12月2日有三个多月的时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检察院不仅没有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恢复审理,而且法院有通知过多次仍未移送,法院完全有理由按检察院撤诉处理。但是,法院没有这么做,而且通知作者再次开庭,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

通过解读法条论证以上四个问题,文章的主题已经很明显。实践中,法院仍然以追求客观事实为目标,其实这是个伪命题。在抱柱导师营学习期间,某法院一位刑庭庭长与我们交流时,作者提及该问题,其回答是我们总不能不管检察院补充来的证据吧,我们总不能因为证据不及时就放纵犯罪吧……现在想想,他也只能这么回答。

作者仍然写这篇文章,不是想埋怨什么,而是觉得,作为一位法律人,在面对违法性的原则性问题时,不能因为其普遍存在就不提出质疑。程序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实践中有千般违反程序的合理理由,但我们必须明白,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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