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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最高法会对醉驾进行“松绑”?

2017-05-15 抱柱君 我在抱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已经成为了历史。很多律师朋友就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什么最高法会对醉驾进行“松绑”?是纵容醉驾吗?哪些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抱柱君为你一一道来。

# 为什么最高法会对醉驾进行“松绑”?

“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也是这几年才有的。要想知道为什么最高法会对酒驾行为松绑,我们可以先了解下当初为什么会上这个“紧箍咒”。

在醉驾未入刑之前,对于发生严重后果的醉驾,可以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刑事处罚;对于未发生事故的醉驾,则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这就造成了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出车祸的概率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但事实上,在2010年(酒驾入刑前一年),全国就查处了63.1万起酒驾,平均每天将近1800起。酒驾后出车祸的概率是远高于我们想像的。于是,在2011年,酒驾入刑,高晓松成为了当年的典型人物,也起到了相当积极的普法作用(笑)。其后5年,酒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据公安部数据,截至2016年4月底,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年均酒驾违法行为已由63.1万起,降至不足50万起。

那为什么今年又作出了松绑的决定呢?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说,醉驾案件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江苏吴江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危险驾驶案件分析报告》:“2014年,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88件,判处罪犯288人,相比2012年、2013年均增加76件,增幅为35.84%。其中第一季度60件,第二季度55件,第三季度97件,第四季度76件,平均每月审理24件,也就是说每个月就有24件危险驾驶案件发生,几乎是每天一件。危险驾驶案件已经成为除盗窃案件以外犯罪数量最多的案件。”(这里的危险驾驶案件主要是指醉驾案件,而2014年案件定罪率是100%)

大量的醉驾案件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司法系统实行“员额制”改革后,司法资源显得更为珍贵。这个时候,把“酒驾一律入刑”进行松绑,有利于让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从法理上来说,在所有的犯罪行为中,“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只是一种潜在“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化成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时,则会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等更加严厉的罪名来规制。相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而言,仅仅“醉驾”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显然是属于较轻、较小的。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醉酒后驾车,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醉驾者认罪、悔罪,对其从宽处罚,是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从宽处罚”的概念包括了“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等处理方式。所以,最高法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中,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就是这么个道理。

# 哪些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呢?依照最高法指导意见的说法,“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结合早在今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的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醉驾有可能免于入刑:

一是挪动车位。该种类型的当事人醉酒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是在道路上行使,而是为了就地变换停车的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该种类型的当事人醉酒驾驶车辆,是为了送生急病的亲友去救治,或是为了赶往医院陪同家人接受救治。

三是主动放弃醉驾。该种类型的当事人在醉驾一段距离后,又主动放弃醉驾,改为靠边停车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过时醉驾。该种类型的当事人在醉酒后并不马上驾车,而是原地等候几小时,甚至隔夜再驾车,但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仍达到醉驾标准。

五是车辆尚未驶离原地。该种类型的当事人在道路上已发动车辆,但尚未驶离原地。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对方亦是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以上列举只是根据各地经验作为示例,并不是完整的免刑醉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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