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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条约,背骂名,民国第一律师的辛酸史

2017-05-16 曹东 我在抱柱

—本文长约3000字—

—阅读需时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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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最为熟悉的是,他是“二十一条”的谈判代表之一,“国贼、亲日派”成了广为人知的头衔。

在这个头衔之后,他曾是民国律师第一人。民国成立之初,律师制度初创,赋闲在家的他成为第一批职业律师,证书编号为“民国第一号”。

早在晚清时期,慈禧太后曾向其询问立宪之事,虽然立宪并不能拯救早已病入膏肓的帝国。帝国崩溃,法治无望。此时,毅然从事律师这一“朝阳产业”,很难被人理解。

执业之后,他代理的一起案件更是奇案——“太监离婚案”。奇在双方身份:太监和妓女,奇在判决结果:太监赎身系自愿,妓女可成功离婚。一时之间,女性强势,婚姻自由引时代风气之先,体现了现代民法制度的赠与原则。在堂堂皇城、天子脚下影响颇大,维新者叹之,守旧者怨之,褒贬不一。

在传统文化的氛围之下,人们将律师误看讼师,甚至熟稔洋务的袁世凯也不免有此误解:“何必做律师,不就是以前的讼师吗?未免浪费人才”。如此大势下,他仍以一己之力,阐述何为律师,何为讼师,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讼师叫讼棍,而律师尊重人性,还以人权。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而改之,善莫大焉!北京东城区的赵家楼里一块儿“五四运动火烧赵家楼遗址”牌子。在那场运动中,一群高喊“民族、民权”的年轻人火烧赵家楼,卖国贼落荒而逃。多年之后,人们也不会忘记烧楼领袖梅思平一头钻进了东洋的裤裆;而千夫所指的“卖国贼”发誓:“晚节挽回前誉之失”。

他就是“卖国贼“民国律师第一人曹汝霖。

曹汝霖

一般认为,曹汝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执业律师。尽管“好像”是,但不准确。1877年,清末杰出的法律改革家伍廷芳从英国四大律师会馆之一的林肯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和大律师资格,并在香港执业,这一年,曹汝霖才在上海出生。基于此,更准确的表述应该为:曹汝霖是民国国内执业律师第一人。

不过,曹汝霖的律师之路与伍廷芳也不无关系。

1912年,伍廷芳出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在现代司法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就积极主张仿效西方法律体系,建立现代律师制度,并在山阴县令姚荣泽一案(虽然是政治案件)中首次提出,律师可以出庭辩护。尽管此举或多或少受其早年律师生涯影响,但客观上促进了民国初年律师职业的兴起。同年,民国政府颁布《律师暂行规定》,民国律师制度自此创立。已辞去公职、暂时赋闲在家的曹汝霖申请注册,成为民国第一批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为“民国第壹号”,律师事务所就开办在他自己家中。

此时,距其被慈禧太后在颐和园召见,询问立宪之事(立宪引不起慈禧兴趣),已过去七年;更重要的是伴随帝国的崩溃,中国并未迎来革命者所希望的共和,革命果实被窃取,现代法治看不到前景,律师行业更不为人看好。早已声名鹊起的曹汝霖,此时选择做律师,很难被人理解,尽管这看似一“朝阳职业”。

据《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一书记述,袁世凯曾问曹汝霖,你“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我相信这是事实,袁世凯会有这样的疑问,绝非杜撰。一百多年前,当西方现代法律体系与传统中华法系发生激烈碰撞之时,很多法律制度舶来品不为人所理解;而为了理解,往往将外来法律术语与传统法律词汇,熟悉的与不熟悉的进行比较,似是而非地画上等号。这其实是人类的正常思维方式,只是缺乏推敲,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误读甚至曲解——这也就是我为什么不赞同把现代检察制度与中国古代御史制度进行类比的原因——于是,把相对陌生的律师等同于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讼师。犯此错误者何止袁项城一人?!只不过,一国之总统尚且如此理解和误读,律师职业在当时的前景不说是黯淡,至少堪忧。

而且,也正是这一认识上的普遍等同与根深蒂固,直接影响着律师职业的未来发展,直至现在。

因为,在中国古代法律语境下,讼师是一个不受人尊重,甚至被歧视的行业。留给我们的印象往往是贪婪狡黠、搬弄是非、巧舌如簧、渔人之利,不为正统“君子”文化所接纳。正如法律文化学者梁治平所言,对古代讼师,“绝少有利材料”。

春秋末期郑国著名政治家邓析,被公认为是古代讼师的鼻祖,史书记载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后被子产所杀,理由是其“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这些记载明显带有贬义;荀子更加直白,称其“好治怪说,玩绮辞”(《荀子·非十二子》)。

如果“师”还有一点点社会地位和尊严的话,到了“棍”,就是彻底的歧视,并进一步被社会边缘化。新中国成立之初,北京市人民法院在1949年审判工作总结和该院组织机构及工作概况报告中提到,要“使人民直接与法院发生联系,不再受讼棍恶徒的敲诈剥削”。可见,至晚清乃民国的影响,讼师这一行业已完全站到人民的对立面,成为讼棍,并与恶徒相并列。

毫无疑问,以上描述,在当时是常识,《清稗类钞》、《官场现形记》等作品中的讼棍形象也几乎无一例外。曹汝霖对此当然也并不陌生,只是,他试图根据自己理解,将律师与讼师划清界限:“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

曹汝霖早年留学日本,入东京法学院攻读法科。该校前身为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创办的私立英吉利法律学校,一所以研习英国普通法为主的法律教育机构,后合并为日本中央大学,其法科教育一直延续至今,被称为日本“法科的中央”。曹汝霖在此系统接受法科教育,熟悉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包括律师制度,对律师在司法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自然比其他人理解得更为深刻。

民国往事:太监离婚案

执业之始,曹汝霖曾代理一起太监离婚案。案情不复杂,但案件本身及案件判决结果在京城影响甚大,使律师形象在一定程度上被人熟知,曹汝霖也在民国律师史上留下身影。清末一皇宫太监娶一暗娼王月贞为妻,并支付300元赎身银,清廷灭亡后,王月贞带走家里部分财物出走,并提出与太监解除婚姻关系。

曹汝霖代理原告王月贞,向京师审判厅提起诉讼,认为太监和王月贞婚姻关系因建立在买卖基础之上,为非法婚姻,应当解除;并鉴于太监支付赎身银属于自愿,王月贞可以不予返还。审判厅最终采纳了这一代理意见。

用现代人眼光审视,曹汝霖代理意见无疑顺应时代潮流和法律精神,强调婚姻自由和对女性的保护,甚至体现现代民法意义上的赠与制度。问题是,该案发生在一个多世纪前,买卖婚姻较为常见,而且,伴随清廷的灭亡,太监地位一落千丈,从强势变为弱势,“妻子”又卷财而去,如此判决是否符合当时社会主流伦理价值,值得怀疑。

但无论如何,该案对于开民国初年法律之先河大有裨益,不仅是适用法律,更是普及和宣传现代法治精神。

曹汝霖在民国初年律师界的地位和影响还可再举一例。中国古代将文字刻在竹片上,刀即是笔,于是称案牍为刀笔(故有“刀笔吏”之说),并逐渐演变成与讼状有关的事。民国初年有一本畅销书,名为《刀笔精华》,顾名思义,是一本关于律师代理词的汇编,共33篇,其中《奸非致死之辩诉状》、《烟案俱发之上诉状》两篇为曹汝霖所撰写,排在该书之首,可见其在当时律师界的影响力非同一般。

“五四运动火烧赵家楼遗址”的牌子

北京市东城区赵家楼饭店前,不时有过往行人驻足,倒不是饭店本身有多么特别,而是墙上镶嵌着一块牌子:“五四运动火烧赵家楼遗址。”这是我们所熟悉的火烧赵家楼故事的发生地。楼的主人,也是该事件的主角曹汝霖,因代表北洋政府与日本签订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被深深打上“卖国贼”的烙印。

也由此引起一场人为的大火,不仅烧毁了赵家楼,而且,历史的烟尘也多多少少遮蔽了这一民国第一律师曾经的贡献,着实令法律人叹息。更耐人寻味的是,当年带头纵火烧毁赵家楼的学生领袖梅思平,后来却成为日本人的汉奸;而千夫所指的“卖国贼”曹汝霖反倒拒绝为日伪政权服务,发誓要以“晚节挽回前誉之失”。




转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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