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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律师如何从公安鉴定中找辩点?

2017-09-09 常林 我在抱柱

我们公安机关的法医,由于工作和刑警长期的磨合,都变成了命案现场分析专家。

我们公安在提鉴定的时候不怎么爱看死者生前在医院救治的资料,这是辩护的突破点。

鉴定如果你可以抓住致命性的问题,对于整个案件的代理是翻盘的作用。


*以下根据常林教授9月3日在抱柱大学的课程《侦查阶段鉴定意见常见问题分析》整理而成。

—本文长约4000字—

—阅读需时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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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们中午好!感谢抱柱大学,感谢各位!我的课题是《侦查阶段鉴定意见常见问题分析》,备课的时候很紧张,有很多案例后来去掉了,因为抱柱大学很有影响,这些案例涉及到具体的案例,后来删了,因为这些案例比较敏感。

总的来讲,侦查机关的鉴定人,这个团队还是不错的,为我们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很多优秀的人员都进了公安做了法医和鉴定人,但是这个体制不太好,时间一长,他们也变得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在这里必须保证说,我们同行的团队总的来讲还是不错的团队,为国家的侦查团队做了很大的贡献。

我国法医鉴定的漏洞(律师的可辩之处)

宏观层面,我们国家是公检法自己有鉴定机构,这个特色会带来自身的弊端,这样公检法人员不愿意去用别人的,都愿意用自己的。公安的鉴定机构,形式上无法独立。我以前也写文章说我们公安的法医很辛苦,因为他首先必须是警察,第二个身份是刑警,第三个身份才是法医。所以首先他要做好警察的要务,该值班值班,该站岗放哨就站岗放哨。然后才是做刑警,最后才是法医。这样的过程会出现很多问题。

第一个,鉴定专业上不足。

现在整个公安系统完全公务员化,提副科、正科、副处,根据你的行政级别去提你的职务,所以技术性的东西,专业性的东西越来越少。

再一个,鉴定能力上的不足。

从全国来看,我们追求大而全,县市级公安机关都有鉴定部门,这就分散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影响鉴定专业技术。我们有很多案子是错的,鉴定人综合能力有限。

还有一个,我们的庭审制度。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请人大的陈卫东老师总结最近三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他提到,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过程当中是最高人民法院走得最快,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基本上在这一次司法改革动静不大。我们在座的律师,你们可以忽悠多少个侦查机关的鉴定人真正出庭,让他感受到有压力?没有压力他怎么愿意去改变?

中观层面也存在5个问题。

1、我们的鉴定有时候依赖案情,失去独立和客观。

比如说某著名事件,一个女孩子为情所困跳湖死了,法医下午从湖里面捞上来了,就拿手电筒看了40多分钟的尸体,根据经验就说是溺水死亡,是自杀。然后境外记者就问,你从水里面捞一个尸体出来就可以判定是自杀溺水还是他杀抛尸?

所以这种情况我们法医必须要做解剖,甚至允许定不了死因。结果我们这个法医尸表检验不仅仅是定了死因还定了性质,别人问他怎么定的?他说根据案情定的。

说到这里,我问你们,资深的律师,你们见过公安机关的鉴定书里面有“死因不明”的鉴定吗?没有。中国的司法鉴定拒绝“死因不明”。如果让你做了尸体解剖,你跟局长说很抱歉死因不明,局长让你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

做了解剖就不会“死因不明”了吗?当然会。可是上面不允许,落到下面实践上,我们很多案子法医就会根据案情来定死因。“扼颈窒息死亡(根据案情)”,法医报告就这样出,所以我们完全参与侦查的话,我们就会因案而鉴,根据这个案件出一个独有的案件意见,这个是非常可怕的。

2、我们追求破案,试图通过鉴定解决所有的问题,为破案提供依据。

第一个就是特别全,什么都想回答,什么都想说。第二要么就是特别简单,简单到什么程度?没有图谱,没有照片,照片只有物证的照片。第三个问题从来没有人来分析和讨论这些鉴定意见可能涉及其他东西的这个相关性、关联性。

3、重阳性、轻阴性。盲人摸象,先入为主,避轻就重。

举个例子,有一个案子,大白天被害人心脏上被扎了四刀,全部在左心周围。然后尸检就只把胸部打开,说心脏怎么怎么,这个常识我们都知道。然后他的头没有开,其他地方都没有做解剖,就做了一个心脏。抓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以人家律师提一个问题,一个犯罪嫌疑人,跟这么一个人,两人面对面,大白天怎么扎?难道你扎一刀,接着扎,我都不动,没有反抗和没有搏斗,律师说肯定还有第二个人,但就只抓了一个,而且这个人全部都交代了,最后尸体处理掉了,也只判了这一个人。颅脑有没有损伤?头没有看?哪里有阳性我就看那里,只要阳性可以解释死因,其他都不看。

先入为主也是这样,有很多受侦查机关影响,鉴定人把证据给排除了。比如抓住犯罪嫌疑人,其实在死者的指甲里面做出了另外一个男人的DNA。但是这个事情开始就没有提,一脑门子就抓着这个人干的,所有的证据就锁定这个人。

4、重结果轻解释。

公安机关上下级协同作战能力很强,没有等级之分。比如说地市公安机关没有做出来,公安部做出来,同一个检材,他也不做解释。比如说精斑鉴定,他说是精斑阳性,检验都没做怎么知道精斑阳性?他说是地市公安机关做的,我可以不做了我直接写上就行了。这里面都有很多很多的问题。

5、处理案件的思维:维稳意识,有利于受害人原则。

在我们国家只要你跟公检法打交道,只要沾案子的就肯定有这些影响。肯定也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和中立性,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以上就是我们从中观层面看整个司法鉴定环境,所以我们也在思考,为什么法医鉴定不能独立一些,做一些事情。

从微观层面,我国法医学鉴定的细节,也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临床医学救治。我们公安在提鉴定的时候不怎么爱看死者生前在医院救治的资料,你(辩护律师)可以抓住这个问题。

另外就是前面提到的死因不明,都不敢做。我们公安机关的法医,他们由于工作和刑警长期的磨合,就变成了命案现场分析专家。所有的案子都要先听案情,这个时候他的办案思路就不是专家、科学家去做事情,他是把自己先当成刑警,根据掌握的信息去分析。

还有就是因果关系分析比较简单。包括损伤与疾病的问题,还有醉酒的问题,还有医疗过失的问题等等,比如有个人被人用刀扎了一刀,医院治疗的时候存在过失人死了。这个案子怎么代理?怎么告医院?公安机关的鉴定书比较简单,外伤引起的肝脏破裂休克性死亡。我们怎么建立因果关系?

我们法医病理学其实是一个死亡鉴定制度.死亡到底有多少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各国比例不一样。我们国家,最近统计,大概是,我们有一千万人口每年死亡,如果按10%人来计算,100万人需要法医鉴定,这个根本达不到。

其实在我们国家要杀一个人很难,美国还可以开枪。所以我国真正疑难复杂是一些死因不明的涉及疾病死亡的特殊案件,我们在这些案件上整体的能力和水平确实比较差。如果我们按照这个量去计算的话,我们国家的法医病理学就需要改制,死亡鉴定制度就要有变化。当然做这个事情非常难,侦查机关只要不同意定的话有一些制度很难改,培养人,改制度,立法。我们看一下我们香港地区,现在死因裁判官制度,就是专门关于死亡制度的建立。

所以小结一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很多案件是可以找原因找漏洞,因果关系分析,我们有一套理论,其实也可以用在上面。比如你作为律师出庭的时候,怎么找出公安鉴定的问题?这里面有很多东西可以仔细研究。


DNA中的辩点如何挖掘?

说一下DNA检验,DNA检验也是找了一些案例去说。我们现在很多律师一谈DNA就觉得比较科学,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最好不要找DNA的毛病。DNA有时候有很多技术上是可以去说的。比如DNA的组织来源,举个例子,避孕套外检出强奸案受害人的DNA型,是阴道上皮还是皮肤的上皮?如果你有时候不这么提,检察官就会认为这个案子是没有问题的。

还有鉴定意见关于DNA表述上的错误以及鉴定意见的不准确,也可以抓住。

接下来我说一下鉴定意见的属性,跟大家探讨一下,然后我们看看律师代理的时候抓的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经常说的就是准确和可靠问题。我们的法官脑子里面就是你最好给他一个准确的结论,他不审查判断,直接用就可以了。所以我们该如何给法官一个“准确”的鉴定意见?

另外,关于鉴定人的匹配和适格问题,这就是我们律师要把握的问题,一定要研究这个人到底适不适格?

还有就是技术环境、科学原理和方法的适正性,技术环境有一套要求。出庭的时候,你让他提供最近多少年能力验证和实验室认可的情况,具不具备做这个案件基本的环境。

第三是受理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适规性。有时候鉴定程序在公安机关不是特别规范,因为他们是一家子,属于指定性的鉴定,有时候也有一些问题。

还有就是数据分析和结果生成的适当性。其实鉴定如果你可以抓住致命性的问题,对于整个案件的代理都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都是翻盘的作用,比你找其他证据更快更明显。

如何利用专家辅助人

下面讲一下专家辅助人。我们国家有很多专家不愿意出庭,我最近收了几个专家辅助人的案子就特别逗,比如说某市公安局,辩护方找专家挑公安局的毛病,专家说挑毛病可以,不出庭,我们都认识。你看常林吧,为两个钱面对面跟我过不去。我们不像人家外国人,法庭什么都可以对抗,出门该怎么着怎么着,我们一个事情弄不好,人家不理你了。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鉴定人出庭是不是形成同行对抗和同行理论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鉴定人是中立的吗?然后控辩一起欺负他?

第三个问题,相关性。律师愿不愿意请专家证人来法庭,三思而后行,考虑相关性。

所以,其实专家辅助人的使用,里面也有很多讲究和技巧。


本文根据9月3日常林教授在抱柱大学的课程整理而成,内容仅为全部课程的1/10。实务上的操作方法及更详尽完整的内容

1、我国法医鉴定的漏洞(律师的可辩之处)

2、DNA中的辩点如何挖掘?

3、如何利用专家辅助人

请登陆抱柱大学主页,观看抱柱大学课程回放。




本文为抱柱原创,转载请联系授权

编辑:王萧东  版式:阿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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