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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自杀——如果他身边有一位律师朋友

2017-09-11 孙韬、马芳林 我在抱柱


惊闻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先生昨日跳楼自杀,令人惊讶的是从他本人生前的声明以及DevLink事后发布的声明中得知,这起悲剧发生的主要诱因是苏先生与其前妻翟欣欣的婚姻以及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我们作为常年从事私人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律师,在深感唏嘘的同时,不禁要问,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离婚协议》会导致苏先生选择跳楼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宝贵生命?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来说,企业家又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呢?

—本文长约2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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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顾与《离婚协议》的法律分析

在现有的已公开的《离婚协议》中可知,苏翟二人于2017年6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8日即协议离婚,这一段婚姻仅仅持续了41天。那么在这仅持续41天的婚姻中,双方不大可能积累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让人极度惊讶的是,《离婚协议》中不仅约定海南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另男方还需给付女方1000万元的补偿款,正是这份《离婚协议》的达成让苏先生非常后悔,而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根据苏先生在Twitter上的声明,其前妻翟欣欣以苏先生个人有漏税行为和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两点来要挟,并扬言要整垮他的情形下,苏先生在酒店躲了几天后,因为受到了恐吓,稀里糊涂的签了《离婚协议》。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份《离婚协议》是否一定有效,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苏先生可就《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诉讼,《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和合理不是协议有效的要件,而存在欺诈和胁迫情形、非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变更和撤销《离婚协议》的事由。

即使此份《离婚协议》有效,也并不意味着苏先生失去法律救济的机会,苏先生仍然可以其前妻存在欺诈或者胁迫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而苏先生却选择骤然自杀,令人扼腕万分,也给诸多企业家以警示。

二、苏先生事例的法律风险分析

婚姻对企业家的影响重大,苏先生的悲剧不是个案,其他诸如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由于股东冲突,被前小舅子潘宇海向公安机关举报,最终被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离婚诉讼案件中,土豆网提交上市申请的第二天,其前妻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土豆网已经完成前四轮融资,在诉讼中其前妻申请保全冻结了全土豆公司30%股份,导致土豆网错过了上市的最佳时机,由于这场著名离婚诉讼而产生的“土豆条款”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界一大成语。这些都是负面的例子,当然也有一些正面的例子,如著名的虎妻邓文迪在与商业大亨默多克的离婚案中最终所得不足默多克资产1%,根据双方签订的婚前和婚后协议,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不会影响上述默多克商业帝国的管理权、所有权和继承权,完美规避了个人财富风险。

从法律上来讲,企业家在经营中会面临三大风险,即民事、刑事和行政风险,而苏先生的个案中正是齐备了上述三种风险。首先,苏先生的漏税行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否真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进一步界定,如果苏先生能够事先咨询一位刑事律师,则可能发现如此担心纯属多余。可惜的是,由于苏先生对法律不了解,又很有可能根本没有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造成了自己对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恐慌。其次,行政上的责任,苏先生担心运营的商业模式游走在中国监管的灰色地带,有可能会被主管部门勒令停止经营。最后,在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后,有可能还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因债务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导致财产的损失。正是因为苏先生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的缺失,没有事先防控,和事后采取有效应对,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控

作为从事私人法律风险防控多年的律师,我们想告诉读者的是,私人、创业者包括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控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做不好会十分被动,因为堡垒往往从内部攻破,往往是身边最亲密的人,如配偶、合作伙伴,CEO、CFO等掌握最核心机密的人,往往他们也是最具有毁灭性和攻击性的人,甚至是手握要挟工具的人,一旦防控缺失,会对企业家造成较大甚至毁灭性打击。

每一位成功的企业家都必然是风险控制大师,是智商情商齐备,能把事业、法律和婚姻的风险防控以及家族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的企业家,若不是,则难以称之为一位成功的企业家。那么企业家应该如何防控法律风险?

第一,高度重视法律风险。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应当具备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重视法律风险,不在于我们去学习多少法律知识,而在于我们要时刻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今年8月份国浩财富管理研究中心成立的时候,我们就曾在发言中提到,绝大多数的企业家都没有事先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识,也从未考虑过在发生风险时如何应对。苏先生斯人已逝,我们在痛惜的同时提醒各位创业者、企业家,是时候冷静客观的建立个人法律风险防控体制的时候了,生命诚可贵。

第二,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般会面临五大风险,其一,经营风险,如未合理利用公司制度,未能妥善处理连带保证所导致的风险;其二,投资风险,如投资房产存在政策变化、资产缩水和变现困难的问题,投资股市存在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投资移民存在全球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汇率风险以及各地区法律政策差异性对财富留存的影响;

其三,重税风险,特别是今年起约200个国家地区都将开始实施CRS,而境外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了对中国大陆客户金融帐户的盘查;其四,人身风险,这其中包含三大隐患,家庭财富创造的主体,因突发人身意外,丧失、终止或中断创造财富的能力,造成家庭生活水平的骤降;既往资产的构成以非现金资产为主,特别是固定资产与生产投入等占比过高,因突发意外中断现金来源,使得现金流出现严重问题;未适时安排家庭财产的未来分配问题,突发意外使得家庭财产成为矛盾的巨大焦点;

其五,债务纠纷,彼此担保导致其中一方的资金链断裂;合伙经营,一方债务拖垮其他合伙人;对外借债则存在对方经营不善的风险;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风险。那么企业家就要针对上述五大风险事先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控机制,以防止风险来临时手足无措甚至满盘皆输。

第三,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企业家在遇到风险时,应当沉着冷静,敢于应对,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事先建立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事后采取有效的法律应对措施。

最后,以王阳明先生在农场悟道时所写著名辞赋《瘗旅文》与诸君共勉:“性命不可期,吾苟死于兹兮,率尔子仆,来从予兮。吾与尔遨以嬉兮,骖紫彪而乘文螭兮,登望故乡而嘘唏兮。吾苟获生归兮,尔子尔仆,尚尔随兮,无以无侣为悲兮!道旁之冢累累兮,多中土之流离兮,相与呼啸而徘徊兮。餐风饮露,无尔饥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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