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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律师恐惧取证丨詹肇成、刘勋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7-11-14 刑辩振兴 我在抱柱

⊙ 本文长约3200字,阅读需时6分钟。

大爱无疆,人世间称得上大爱的莫过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有江歌与江秋莲这样的,也有詹燕与詹肇成这样的。詹肇成律师因取证获罪,女儿詹燕奋起学法,考取律师资格为律师父亲辩护。其中的故事感人而又充满无奈。

2017年11月14日,成都青羊法院对詹肇成、刘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詹肇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勋无罪。被告人詹肇成和刘勋当庭表示不上诉,整个案件,就此落下帷幕。

陈满案辩护律师王万琼表示:詹律师总算为律师界争了一些颜面。对这个本该无罪却定罪免除的结果,律师界普遍认为不错了。在严酷的现实面前,律师们是多么容易满足和宽容!


附:詹肇成辩护人周泽辩护词(节选)


别让刑辩律师将取证视为畏途

詹肇成、刘勋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詹肇成、刘勋两位律师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下称“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后,受被告人詹肇成女儿詹燕律师委托,担任被告人詹肇成的辩护人。

本案缘起于詹肇成律师在为被控诈骗国家农机补贴的何恒辩护时对证人的调查取证:该案何恒被控诈骗35台农机补贴,但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其表示自己仅对12台认罪,其余23台是在受逼供后被迫承认的;据此,詹肇成律师申请调取侦查机关对何恒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要求查明案涉农机具的具体去向。对于后一方面的问题,詹肇成律师在要求调查和自己查询无果后,临时决定向该案证人调查了解;在其调查中,部分证人推翻了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称农机是自己买自己卖的,与何恒无关,有的农机还在证人家中。

然而,在詹肇成律师将调查笔录提交法庭,请法庭查证是否真实可信后,证人对侦查机关再次翻证指证何恒,对于接受律师调查时推翻原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多数证人指系受何恒妻子王霞和婶婶刘俊辉教唆所致——该翻证原因,为何恒案生效判决所确认。

但不知为何,在何恒案之后,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时所指向的除了何恒的妻子王霞,还有何恒的辩护人詹肇成律师;同样不知为何,在成都市公安局指定青羊分局管辖本案后,被立案的只有詹肇成律师,而王霞则变成了指证詹肇成律师的证人!原来在何恒案侦查机关浦江公安并未指证律师的证人,也开始向青羊公安指证律师!

全案材料均显示本案追诉对辩护律师有着深刻的偏见,除了前述一步步套向律师的追诉外,程序上更显示出了这种偏见:詹肇成律师于2016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至今已羁押超过一年半了;自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于2016年6月向青羊法院提起公诉,至今也已经一年多了;自青羊法院2016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至今也马上一年了!期间,原任辩护律师、詹肇成女儿詹燕以及辩护人前后多次向法院申请对詹肇成取保候审,但一直未获批准。

即使是作为同案被告人的年轻律师刘勋都已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已年近七旬的詹肇成律师,也未被取保候审。对此,本人感到十分不解,毕竟指控罪名根本不是什么重罪啊!是不是真像詹肇成律师的女儿詹燕律师在网上质疑的那样:成都警检两家究竟与詹肇成律师有什么仇什么怨?

作为詹肇成律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詹肇成律师完全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公安、检察机关对詹肇成律师的追诉,是完全不正当的,法庭理应依法宣告詹肇成律师无罪!

……

实际上,从被告人刘勋供述的具体内容来看,刘勋笼统地指证詹肇成律师“有违律师的办案规则,而且影响司法公正”的有关供述内容,根本谈不上詹肇成有违规行为,更不要说构成妨害作证犯罪了。

比如,刘勋在2016年1月13日的第1次讯问笔录中称:“詹律师对农户说,他已经在看守所会见过何恒了,何恒的意思是指控他诈骗的农机具,有一部份是农户自己购买的,不应该算到何恒诈骗的金额里面,詹律师说他也看过公安机关的笔录,之前的笔录说这些农机具是何恒以农户的名义买的,农机具也没有使用过,农机具到哪里去了,农户也说不清楚。詹律师又说‘我今天来问的目的就是希望你们如实说,能够能为何恒减轻一点罪行,如果你们大家说这个农机具是你们以自己的名义买的,机器也不是何恒卖的,那么就可以帮助何恒在开庭的时候少认定几台机器,从而减轻何恒的罪行。’农户答应帮忙。”(证据卷一P26)

且不说,刘勋对詹肇成律师的上述指证,根本不具有具体的指向性,詹肇成律师与刘勋一起调查取证的证人有多人,所谓“詹律师对农户说”,是指詹律师对所有农户都这样说,还是对某个农户这样说,并不明确,完全不具有证明力。

就算詹肇成律师对所有证人都这样说了,也恰恰证明詹律师是因为对自己辩护的何恒案事实有疑问才找证人调查取证,而且刘勋供述所称詹肇成律师关于“我今天来问的目的就是希望你们如实说,能够为何恒减轻一点罪行”的说法,本身就证明詹肇律师是希望证人“如实说”,而不是让证人作伪证,更不存在对证人的威胁或引诱;至于说詹肇成律师向证人表明希望“为何恒减轻一点罪行”,这本来就是辩护人的目的,是完全正当的。

……

调查取证权不张则刑事辩护不兴,刑事辩护式微则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没有着落

调查取证难,是一个长期困扰中国刑辩律师的难题。一方面是证人及有关单位的不配合。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调查取证的风险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稍不满意,律师就可能遭受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诉。北海案中杨在新律师遭遇如此,重庆打黑期间的李庄律师遭遇也是如此。

小河案期间,本人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因调查取证,所调查的十几名证人被抓,本人也险遭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诉。检讨这么多年来律师调查取证被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诉的案件,我们发现,很少是律师真有问题的,大多是律师被宣告无罪!就是这样一些案件,已经让刑辩律师将调查取证视为畏途,以至于一些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大佬,也在不同场合,将不取证作为自己的刑辩经验来介绍,让人感到十分可悲!

刑辩律师都不敢取证,必将意味着刑事辩护参与程度和辩护水平的下降。刑事辩护的式微,意味着律师作为其组成部分部分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失衡,而这不仅是律师的悲哀,更是司法的悲哀和全体国民的悲哀。

这些年先后平反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聂树斌案和乐平案等等重大冤案,昭示我们:公正的司法才能赢得尊重,而律师是促成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每个人,也包括法官、检察官,都可能被当成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冤枉。因此,保障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尤其是调查取证权,就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和保护每个人不被无辜冤枉的权利。

詹肇成律师是因为对所辩护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有疑问而决定调查取证的。结果他因为调查取证而被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诉,至今已被关押一年半有余。陪同其调查取证的刘勋律师,也一并被追诉,被关了一年才获取保候审。通过两次开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律师詹肇成、刘勋并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但毫无疑问的是,即使法院判决两位律师无罪,他们的遭遇对全国刑辩律师的心理伤害和寒蝉效应,都会在很长时间内容难以消除;而如果他们不幸被判有罪,则无异于宣告取消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无异于暗示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事实上万勿较真,这样的结果是,事实上在四川乃至全国废除了刑事辩护!

司法判决应明断是非,并鼓励作为司法制度一部分的律师业的勤勉尽职,而非以“莫须有”的态度使其残破,自造司法公正的木桶短板!

综上,基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詹肇成、刘勋两位律师无罪。辩护人相信;本案的审判结果,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尤其是刑事辩护,将产生重大而长远的影响;对刑事案件中证人、被告人家属的行为,也将产生示范效应;而审判此案的法官,也必将长期被人们记住,或为传颂,或为错案追究。

希望法官慎之又慎,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裁判!


(辩护词全文请见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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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萧东  版式:阿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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