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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2016年度深圳地区走私罪判决书研究报告

2017-12-01 瑞霆 我在抱柱

走私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犯罪,具有异于其他刑事犯罪的鲜明特点,专业化程度高、境内境外关联密切、团伙性特点突出。一般普通民众对走私罪的了解、关注比较少,甚至对走私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学界对此关注甚少,而能从律师辩护人角度对走私罪进行研究的就更是凤毛麟角了。

基于这种种现状,位于改革开放前沿,对外交流要地——深圳市的瑞霆律师事务所把深圳地区作为研究的地域范围,对走私犯罪进行系统性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了提示深圳走私犯罪9大特点的《2016年度深圳地区走私罪判决书研究报告》,以下为报告精要:


先说结论:

1. 深圳地区走私罪案发地及所涉罪名相对集中,各关走私罪查发不平衡,多个走私罪名查发为零、海上走私罪案查发为零。

2. 从犯罪个人主体看,男性走私犯占绝对多数。另外香港籍走私犯数量超过大陆籍走私犯数量,“一签多行”政策改变效果显现。

3. 海关缉私侦查部门能够严格遵守强制措施时限,无一例超期羁押

4. 法院改变指控罪名判决书仅为一例,指控罪名改变率极低。

5. 法院未做到判决书上网公开应公开尽公开,上网公开的判决书规范性、释法说理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6. 从犯认定判决书多,“另案处理”主犯判决书少或判决书有从犯认定,但无主犯“另案处理”表述判决书偏多。

7. 对走私毒品罪与其他走私罪主从犯的认定标准迥异,从同类走私犯罪及情节比较,存在主刑与罚金忽高忽低情形。

8. 检察院、法院均组建了相对稳定的走私罪公诉、审判团队,专业水平高,法院审判效率较高。

9. 走私罪律师辩护率较高,约为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的两倍,律师辩护专业辩护、实质辩护意见少,有效辩护率偏低。


以下为部分数据分析:


深圳地区走私罪基本特点

第一节 总体情况

一、罪名数量

2016年深圳地区法院共作出走私罪案件判决共240件,其中走私武器、弹药罪44件,走私贵重金属罪13件,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8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8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件,走私毒品罪66件,具体比例见下图。

二、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本报告所称单位犯罪,是以被告人至少有一个单位被告为标准,其余为个人犯罪。2016年深圳地区走私犯罪中,240份判决书中单位被告16个,个人被告277人。

在个人犯罪中,根据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划分,香港户籍为88人,大陆户籍为49人,男性为56人,女性为10人。图3:单位与个人被告           图4:被告人户籍             图5:被告人性别

三、走私方式

根据《刑法》及《海关法》的分类,走私罪可以分为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海上走私及间接走私。据统计,2016年深圳地区通关走私229件,后续走私5件,绕关走私3件,间接走私3件,从数据上看绝大多数集中在通关走私。另外,我们对走私手法进行了归纳,其中人身夹藏199件,汽车夹藏20件,价格瞒骗7件,倒卖保税物料、指标5件,国内购买走私货物3件,绕关走私3件,邮寄走私3件。从数据上来看,目前公开的判决书大多集中在陆路口岸的“水客”走私案件。

四、案发口岸

在2016年深圳地区走私犯罪案件中,案发的口岸主要集中在陆路口岸,其中福田口岸115宗,罗湖口岸57宗,深圳湾口岸19宗,皇岗口岸18宗,文锦渡口岸3宗,沙头角口岸2宗。其中福田、罗湖合计占71.67%,原因为上述口岸是深、港两地最大的出入境口岸,也是走私犯罪分子最首选的通关口岸,所以福田、罗湖口岸的走私犯罪案件数量高于其他口岸。

五、羁押时间

在有效统计数据中,平均拘留时间为23.47天,平均逮捕时间为104.61天,平均审理时间(从提起公诉到宣判)为40.24天。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分析涉税金与羁押时间之间在的关系,我们发现涉税金额与羁押时间基本呈正相关关系,即金额越高、羁押时间越长。

六、未到案人数、主犯、从犯

在2016年深圳地区走私罪案件中,判决书载明“另案处理”51人,在逃17人。在个人犯罪中,被认定为主犯43人,从犯111人,判决书未载明的有123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判决中,全部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没有主犯和未到案人员。从此类判决信息可以合理推断,入罪受刑者为走私犯罪链条上的“跑腿人”,其发挥的作用类似于运输工具,真正的组织者隐匿在幕后。走私犯罪是一种有组织、上规模的案件,货物、物品的货主、组织者是犯意提起者,是走私犯罪的关键“源头”。从打击犯罪角度来讲,应该加大对源头的挖掘,让有限的监管资源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

七、从犯认定

在从犯的认定上,我们发现不同罪名存在差异。比如在(2016)粤03刑初340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因走私象牙制品被指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受雇于他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但,在(2016)粤03刑初642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因走私止咳水被指控走私毒品罪,法院查明受雇于他人,但认为被告人直接实施走私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没有采纳相关辩护意见。

八、取保候审、缓刑

在277名个人被告中,取保候审有26人,占总数9.39%,判处缓刑58人,占总数20.94%。在所有的取保候审被告中,最后判处缓刑的有24人,占全部被取保候审被告的92.31%,另有34名被告人没有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

九、聘请辩护律师情况

全部293名被告(包括单位和个人)中,聘请辩护律师的有162名,律师辩护率为55.29%。其中单位被告聘请辩护律师的11名,律师辩护率为68.75%。个人被告聘请辩护律师的151名,律师辩护率为54.51%。

从具体罪名来看,“走私武器、弹药罪”44份判决书涉及51名被告,委托辩护律师的有41名,占80.39%;“走私毒品罪”66份判决涉及71名被告,委托辩护律师的有34名,占47.89%;“走私贵重金属罪”13份判决书涉及13名被告,委托辩护律师的有12名,占92.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8份判决书涉及8名被告,委托辩护律师的有3名,占37.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1份判决书涉及2名被告,委托辩护律师的有2名,占10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8份判决书涉及148名被告,委托辩护律师的有70名,占47.3%。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要求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从目前走私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来看,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十、辩护意见分析

通过对判决书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方便统计,我们把相同意思的辩护意见归纳为相同的表述,共整理出559条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为251条,我们设计以下的公式来计算整体辩护有效率:

整体辩护有效率=被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数(条)/全部辩护意见(条)

根据计算,整体辩护有效率为44.90%。

在辩护意见中,出现频次最高的前三条分别是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和从犯,分别出现97次、78次和58次;在被采纳的辩护意见中,出现频次最高的前三条分别是认罪悔罪、从犯和自首,分别出现64次、34次和26次。

走私罪大多情况下属于经济型犯罪,与贸易、税收、外汇有着紧密关系,其自身独特的属性使其在犯罪构成的认定上有别于一般的暴力型犯罪。从整理的结果来看,多数辩护意见集中在认罪、从犯、自首等普遍适用的意见, 43 31466 43 13527 0 0 6565 0 0:00:04 0:00:02 0:00:02 6566价格、计税等专业领域的辩护意见凤毛麟角,这表明走私罪的辩护工作专业化、精细化程度偏低。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辩护有着很大的改进空间,也对律师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深圳地区走私罪各罪分析

第一节 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罪共检索到判决书66份,涉及71个自然人。被告人的户籍比较平均地分布于大陆、香港两地,其中大陆籍29人,香港籍32人,判决书未显示户籍10人。

一、被告人特点

被告人职业以“水客”为主,即帮人带货过境,被告人在毒品链条中充当“运输工具”的作用,其背后仍有更上层级的主导者;另有少数被告人辩称自用或家人治疗。在有效统计中,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自用或家人治疗的共6人,占总数8.45%。

二、走私对象

走私对象绝大多数为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每5ml含可待因9mg),61份显示对象为止咳水,另有2份显示为海洛因,3份显示为冰毒。在止咳水案件中,认定数量最少的是1440ml,最多的为25440ml。

上述数据表明,走私毒品案件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止咳水因其含致瘾成分可待因,在大陆地区属于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但在香港地区却是可以公开销售的合法药物。不法分子利用两地之间监管制度的差异,在香港购买止咳水后,再通过各种方式偷运进大陆境内,其中利用“水客”人身夹藏是重要的方式之一。

三、案发口岸

从出入境口岸看均为陆路口岸,其中皇岗口岸(含福田口岸)35件,罗湖口岸23件,深圳湾口岸4件,文锦渡口岸1件。

四、走私毒品罪的特点分析

1.被告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以走私止咳水案件为例,大多数被告人为带货过关的职业水客,受雇于他人,只赚取少量的带工费(通常一瓶120ml的带工费为5元-20元之间)。有辩护意见认为,该行为在走私毒品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通常不采纳该辩护意见,理由是被告人直接实施了携带毒品入境的行为,属实行犯,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从本次检索结果来看,没有一个走私止咳水案件的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

2、量刑时考虑到香港的特殊监管制度。由于止咳水在香港是公开合法销售的药品,大陆、香港之间监管制度的差异,是导致走私止咳水行为的客观诱因之一,且止咳水可待因含量较低,也确系治疗咳嗽的药物,故法院在涉及止咳水的走私毒品案件中,在量刑时会考虑以上因素。

第二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涉案货物、物品、案发口岸

该罪名是在涉及走私犯罪案件中,案件数量最多、涉案货物、物品种类最多、走私手法最多的罪名。据统计,共有108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案对象主要包括电子产品、化妆品、奢侈品等涉税额高的产品;在有效统计中,涉案货值总额为1.49亿元,最高为1313.9万元;涉税总额为8606.5万元,最高为474.9万元。

二、主刑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是涉税,即被告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在量刑上以涉税金额和犯罪情节不同分成三档,我们整理出涉税金额与刑期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在50万以下区域呈密集分布,说明在该区域量刑较为均衡,在50万到250万、250万以上区域呈分散分布,说明涉税额越大,案情越趋于复杂,相同或相近的涉税金额在量刑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同时也说明在该区域专业辩护的空间巨大。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因为走私犯罪行为的利益集中体现在应缴税款的数额短少,所以被告人在围绕“如何减少缴税”上花样百出,手法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特征,这也是区别于其他走私犯罪行为的特点。以价格瞒骗为例,其不同于“夹藏”、“绕关”等简单的走私手法,从进出口贸易的表象来看,通关的流程和手续正常,但是进出口商低报了商品真实成交价格,以期在海关核税时,按照申报价格计核,企图从中赚取税差。进一步来看,由于国际贸易自身的多样性、跨国公司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其模糊地带容易产生混淆,是否涉及价格瞒骗方面历来存在诸多争议。从价格瞒骗的手段上进行分类,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类:一是“洗单”;二是隐瞒相关费用;三是伪造单证;四是分割单证;五是关联交易;六是伪报品名,走私大案往往同时使用以上多种手段。如果手法隐蔽,作案时间长,则会给国家利益和国内市场造成巨大的损害和冲击。

第三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手法、案发口岸

据统计,在44份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决书中,涉及51名个人被告,其中有50名个人被告的走私手法都是以人身夹藏方式,企图从陆路口岸入境;入境口岸分别为福田口岸29人,罗湖口岸14人,皇岗口岸3人,沙头角口岸和深圳湾口岸各1人,判决书未显示的有3人。可以看出福田口岸为该罪较为集中的案发口岸。

二、种类和数量

从查获的物品种类来看,包括枪支、铅弹、仿真枪、零散件等,其中枪支占绝大多数,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从个案来看,44份判决书中,涉案枪支、铅弹数量最多的案件分别是枪支84支,铅弹2800发,但大多数涉案枪支数量分布在2-20支之间,其中走私5支以下的自然人被告有19人,走私6-10支的自然人被告有19人。

三、特点分析

(一)大陆、香港关于枪支的认定与监管体制存在差异。从检索结果来看,涉案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没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通常情况下,涉案枪支系为香港合法销售的玩具枪、仿真枪,虽然能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仍有区别。我国大陆地区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每平方厘米,就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

(二)枪支危害性的认定体现严格管制的思路。从检索结果来看,涉案的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该类枪支的杀伤力比军事枪支小,所以有一种辩护意见认为这类枪支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但是法院并不采纳该意见,这也体现我国大陆地区严格管制枪支的法律传统。

(三)主犯、从犯要看具体情节进行认定。从检索结果来看,部分案件,法院查明被告人起到辅助、次要作用,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这一点和走私毒品罪形成鲜明的对比。

第四节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这三个罪名的走私手法非常相近甚至相同,量刑上也较类似。检索结果显示,涉及三个罪名的案件数量都不多,故本报告将其合并分析。

三个罪名的案件数量总计22件,涉及23个被告人。从案发口岸看,福田口岸8件,罗湖口岸6件,沙头角口岸4件,皇岗口岸和深圳湾口岸各2件。从走私手法看,人身夹藏占大多数,为20件,另有2件是汽车夹藏。

从物品种类来看,贵重金属指黄金、白银,尤以高价值的黄金为主;珍贵动物、动物制品包括象牙制品、红珊瑚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案件只有1件,涉案物品为檀香紫檀。珍贵动植物及制品之所以成为走私罪的对象,从客观诱因来分析,与我国民间的巨大需求有着密切关系。传统上我国社会民众对某些动物(如象牙、红珊瑚)、植物(如红木、沉香)有审美、购买、收藏的需求,国内也形成一定规模的交易市场,导致国内有强大的需求,所以在客观上会诱发该类走私犯罪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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