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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律师不死磕,便是耍流氓?!

2018-03-02 吕良彪 我在抱柱

☉ 本文长约1900字,阅读需时4分钟

“死磕精神”当弘扬;“死磕式辩护”须慎用。

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刑事律师最要紧的是职业的勇气与敬业,同样重要的是职业的理性与专业。

律师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自己预设为“英雄”而将公检法人员预设为“敌人”;有理不在言高,往往越是犀利的意见越需要温和地表达——非极端情形下,律师与办案人员坦诚理性的沟通是重要而有效的。

——题记

所谓“死磕”,可以做三种解释:

  • 一是指律师不畏权势、忠诚于法律和当事人利益的认真、较真、敢于抗争的职业精神。

  • 一是指律师通过非同寻常、相对激烈的言行,吸引公众与媒体对其所处理案件的关注,从而防止或制止公检法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程序或滥用权力的行为,实现辩护目标的一种辩护方式。

  • 一是指习惯性或较多采取死磕式辩护的特定律师群体。

显然,“死磕精神”适用于一切刑事辩护案件,但“死磕式辩护”却未必。不同的案件需要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风格和方式:

被告人自首、自觉认罪悔罪的案件,不宜“死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死磕”也几乎必然给当事人造成无谓的负面影响;

或许,对于一切有罪辩护,“死磕”都需要足够节制;

即使证据存疑但审判程序合法的案件,似也不必非得使劲“折腾”;

......

“死磕式辩护”往往适合以下几类案件:

  • 一是类似聂树斌案、呼格案、小河案、李庄案、念斌案之类的冤假错案;

  • 一是公检法机关明显违反程序或滥用权力的案件;

  • 一是律师执业权利遭受非法限制甚至无端被打、被关、被轰出法庭的案件;

  • 一是法庭受到其他强势权力干扰难以保持独立与中立;

或是面对类似只有“折腾”一条路、只能“死马当作活马医”的情形,“死磕”的风格或方式才是最佳的或必须的选择——杭州纵火保姆案中党琳山律师的退庭属于此类么?党律师非退庭不足以影响公众和法庭对消防可能存在的问题导致被害人无法被有效施救以致造成如此惨烈后果引起充分重视么?消防可能存在的问题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减轻是一个有效辩点么?律协的处罚决定虽然已下,这些问题的争论却恐怕并不能完全划上句号。

......

所以,“律师不死磕便是耍流氓”之类貌似“掷地有声”的口号,将律师科学有效负责任的辩护风格或方式仅仅限定为“死磕”,无疑是不科学的。同时,我们也不可以随时根据需要来对“死磕”进行不同定义:当死磕式的辩护风格足以抢到风头也对当事人有利时,便以此种方式渲染自身的勇气与智慧;当案件不能折腾时,又可以将“死磕”解释为律师认真、较真的职业精神,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某种意义上,这种实质上不过偷换概念的诡辩术极具“杀伤力”:既可使自己立于道德高地宣传造势,又可以正义之名攻击可能违法或不违法的公职人员,还可以根据需要打击自己不顺眼的同行——不“死磕”便是“红顶律师”、“勾兑律师”,便是正义的敌人!现实生活中确有“律协会长”、“律界大佬”的丑闻曝出,只是,真的那么有必要对所有律师人为地进行这样不科学的分裂式分类么?!

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利益原则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也可能发生商业利益乃至更多方面的利益冲突。“死磕式辩护”往往体现出辩护律师可贵的勇气与胆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辩审冲突”成为事件焦点,可能使辩护律师的“光芒”盖过当事人的利益。辩护律师尤其应时时意识到自身的基本职业伦理当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当时时反思切莫因律师自身的“正义追求”甚至“个性偏执”乃至“宣传需要”而绑架乃至牺牲当事人利益,那无异于将当事人当作律师所持有的一张“肉票”,是断断要不得的。——律师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自己预设为“英雄”而将公检法人员预设为“敌人”。有理不在言高,往往越是犀利的意见越是需要温和地表达——非极端情形之下,律师与办案人员坦诚理性的沟通是重要而有效的。刑事律师最要紧的是职业的勇气与敬业,同样重要的是职业的理性与专业。

律师“死磕”的精神与智慧,当用于与公权力的“任性”相抗争,用于以大无畏的职业精神与高超的专业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此,堪称“侠之大者”;

律师“死磕”的精神与智慧,可用于吸引眼球、忽悠业务——律师必须面对市场,这也可以理解,无可厚非;

律师“死磕”的精神与智慧,断不应用于充当“圣人婊”伤害同行、牺牲行业荣誉成就个人“美名”,或是给年轻律师们造成“辩护必须火暴折腾”式的职业误导。

优秀的律师当具“勇士之果敢、谋士之韬略、绅士之优雅、隐士之淡定”。先贤有言:要自由方能有幸福;要勇敢方能有自由。当下中国律师最最要紧的,乃是职业勇气,同样要紧的是职业理性与智慧。律师要为权利而斗争,但没有必要为掩饰自身虚弱而刻意做出一副“说不得、惹不起”的样子——律师无权无势,对内不宜“窝里斗”,对外做不得“法界牛二”。诚如思之先生所言:中国律师,当相互辉映。

对刑辩律师而言:

“死磕精神”当弘扬;“死磕式辩护”须慎用。






转自:阿呆继续曰

编辑:石心   版式:阿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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