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的三大优势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区块链;数字人民币;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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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的三大优势
三大协会:金融、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人民网北京5月19日电 (记者杜燕飞)针对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的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18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01
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公告》表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指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02
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公告》指出,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公告》强调,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03
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权益损失
《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为此,《公告》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笔者评论:
在这里,笔者想澄清一下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和数字人民币的区别。以及数字人民币的三大优势。
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是一种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本质上也是一种数字货币,只不过它缺乏强有力的政府信用背书,又因其匿名性缺乏有效的监管,所以其价格极不稳定,属于一种投机性金融资产,与普通人的生活相距较远。而数字人民币则与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能用于日常交易。从去年的零星试点,到今年接入支付宝,数字人民币有要全面铺开的趋势。同时数字人民币有着虚拟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法比拟的三大优势。
优势一:具有法定地位,不允许被拒收
在日常使用中,根据商家对于平台的偏好,有时会遇到拒收某一平台支付的现象。但是数字人民币将在未来,拥有与纸质人民币同等的法定货币地位,因此拒收数字人民币是违法的。其使用场景最广,法律地位和安全程度最高。
优势二:可控匿名性
数字人民币在设计之初,借助于区块链类似的分布式记账技术,让交易的双方匿名,但对央行则不匿名。由央行掌握每个账户的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和流通中数字人民币的序列号。有效监控大额交易,打击洗钱、逃税、贪污和地下交易。
优势三:可以实现双离线支付
当交易双方都有数字钱包,在无网络的情况下,通过手机接触,就可以完成数字货币的转账。离线支付在现实中其实较为常见,如刷公交卡上车等,其实现原理是先记账,等待网络通顺后,再进行结算。
希望大家通过本篇短评,充分了解数字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及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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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