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的4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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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人民银行法;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区块链;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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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人民银行法自2003年修订以来的再次修订。此次修订,将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提供法律依据。
笔者将就数字人民币面临的四大法律问题,以及《修订草案》如何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提供法律依据,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 数字的人民币的发行依据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8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人民币只包括了实物形式,而数字人民币尚未被纳入法定货币的范畴。针对这个问题,《修订草案》第19条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该修订明确背书了数字人民币,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 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该规定确定了人民币的法偿性,即,人民币是“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以人民币偿付的债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直到《修订草案》生效前,数字人民币理论上都不是“法定货币”,不能用前款规定保障其法偿性。此外,数字人民币的数字性质导致其在接收方式上有特殊性。数字货币的接收,需要有设备和网络的支持,在实践中,确实面临因缺少设备或网络的问题,导致数字人民币面临支付不能的窘境,损害了其法偿性的权威。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其2020年9月发表的文章《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中表示,“按照人民币的法偿性规定,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可见央行高层认为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是具条件的,即,在有接受条件的情况下,才不得拒收。这一例外规定,在未来是否会纳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如何在保证法定货币法偿性权威的同时,保障不具备条件的接受人的权益,有待进一步观察。
3. 数字人民币的物权转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移的公示方式是登记。货币作为特殊的物,特殊的动产,与一般动产不同,其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消费物和不特定物。由于数字人民币的定位就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人民币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
但是,数字人民币以数字形式存在,不具备物理实体,而我国民法上的物原则上仅指有体物,无形财产构成物权客体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尽管法定数字货币是由国家发行的无形财产,但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仍然不属于动产,不能成立物权。这一矛盾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进行进一步明确,为数字人民币的物权,确立有效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较之传统的纸币、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清晰界定。我国现行主流学说认为,货币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是数字人民币由于与央行系统相关联,未来是否以央行系统中的公示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目前尚未可知。
4. 数字人民币的反假币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1条,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假币的出现,将严重危害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因此各国都严厉打击制造、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的反假币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实体货币,对数字人民币并不适用。
未来,数字人民币的造假,将与传统货币的造假,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形式。其表现形式,更可能是通过攻击央行的货币认证系统,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数字钱包”等方式,来进行数字人民币的造假。反假币相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数字人民币的特殊性,将种种技术化的“造假”行为包括进去,保障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
结语: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面临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出台新的法律、修改既有法律、及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等方式解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已经在路上,相关的《物权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要配合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以到达法律法规之间的严谨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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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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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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