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态 | 重罚防治大数据杀熟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大数据;价格;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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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该意见稿”)称,“为贯彻落实1月20日国常会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现行有效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是2010年12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并施行,据悉该规定最初是1999年7月10日由国务院批准,后在2006年、2008年、2010年经历了三次的修订。今年最新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相较于过去的版本,主要是亮点是新增了“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内容。
“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 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 置不同价格的;(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的。(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 不正当价格行为。”
实际上,在2019年1月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也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该法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较于《电子商务法》的罚款力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威慑力度相对更大,对违法大数据杀熟的处罚标准完全不同,提出了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该意见稿的另一亮点在于明确了“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违法行为。据悉,今年以来多家社区团购平台因涉嫌低价倾销而受到处罚。3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违法行为包括通过巨额补贴,存在以低于进货成本销售商品的“低价倾销”行为。5月,市场监管总局对十荟团处以150万元人民币顶格罚款,并责令十荟团平台江苏区域停业整顿3日,经查,十荟团存在通过巨额补贴,以低于进货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低价倾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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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