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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从蚂蚁微贷诉企查查案看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数据安全法》;公共数据合法使用原则;企查查;天眼查;数据安全


本文约3137字,大概需要阅读10分钟。



近日,关于企查查发文控诉天眼查窃取数据的新闻被多家媒体争相报道。


为何该两家企业之间的纠纷能迅速引起大众关注?一是企查查、天眼查,系当前我国知名度、使用率最高的两家企业商事信息查询平台;二是该两家企业的纠纷不可避免的涉及数据信息处理、数据安全等重点问题。


9月26日,企查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天眼查窃取数据的控诉”,称天眼查窃取平台基础数据、剽窃大数据分析报告,已留存证据即日将提起诉讼。关于两家企业之间的纠纷缘由、事实经过、孰是孰非等等问题,在此暂且不做分析评判,交由当事主体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查明和判定。然而除了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这类商业查询平台在数据领域的权利义务及合规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企查查、天眼查作为查询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企业主体基本信息的网站,其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可免费查询的信息公示网站,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等。在收集数据后,企查查、天眼查的大数据团队对公开渠道获取的企业进行存储、使用、加工、分析,再分门别类、根据用户的需求以不同的模块在其网站予以呈现,用户可按需查询、下载相关信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正因为企查查、天眼查具有搜集、汇总多个第三方公共平台信息的功能,社会大众往往不再分别登录多个免费的信息平台获取企业某一方面的信息,而是选择直接登录企查查、天眼查网站一次性获取其想要获取的企业全部信息。


从这个角度来看,企查查、天眼查虽为公共数据的使用主体,但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类型的信息来源。因此,企查查、天眼查应在何种程度承担其分发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注意义务?其对公共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二: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此进行了较好的阐释。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5日、6日,朗动公司运营的企查查通过发布和向特定用户推送的方式,发布了针对蚂蚁微贷清算的企业信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均围绕蚂蚁微贷是否存在清算行为进行了报道,还涉及了蚂蚁金服及其旗下花呗产品,短时间内新闻搜索条数达千万条以上。该条清算信息系企查查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公共数据,但系蚂蚁微贷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出现的历史信息。经蚂蚁金服、蚂蚁微贷申请,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要求朗动公司停止散布与蚂蚁微贷有关的清算信息,并对推送行为予以澄清。朗动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在其官方微信、微博上发表声明,回应了企查查审慎不足的相关质疑,认为企查查保证信息内容与信息源头一致,做到真正的将信息精准且及时的提供给用户。对于针对蚂蚁微贷的清算信息的推送,相关人员的清算信息是公示系统曾记录在案的,绝非朗动公司二次编辑把舆论锚点标在蚂蚁小微经营不善之上。该声明发出后,引发了媒体新一轮的关注和报道。



裁判内容



一、公共数据合法使用原则



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应当鼓励市场主体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和挖掘。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蚂蚁微贷公司作为原始数据主体,朗动公司利用信息抓取技术,通过多种渠道抓取公共数据中涉及蚂蚁微贷公司的企业数据,经过分类整理供企查查平台用户查询。因此,蚂蚁微贷公司与朗动公司同处于企查查大数据平台构建的数据生态系统中。朗动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抓取蚂蚁微贷公司的企业信息,虽然数据本身来源于公共数据,但是信息的发布和推送行为应当保持与蚂蚁微贷公司企业信息的一致性,即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信息,不应因数据来源的公共属性,而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商业利益



二、行为不正当性的评价



企查查平台提供的企业数据信息直接指向原始数据主体。基于征信大数据生态系统中数据与数据源之间的联系并未切断的特殊性,企查查平台提供的企业信息查询功能与原始数据主体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这种基于同一数据生态系统中的数据与信息的对应关系,将对蚂蚁微贷公司的市场竞争利益带来影响,并集中体现在蚂蚁微贷公司的商誉权上。商誉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行为累积的社会整体评价,体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这个角度讲,商誉具有财产属性,良好的声誉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由于信息发布行为造成的认识错误将导致用户企业或个人在交易时对其它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关联关系等产生错误的认识,无故减少其它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或增加经营者的交易成本和负担。朗动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竞争秩序。朗动公司作为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互联网征信机构,在享有征信数据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对数据质量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征信数据的数据质量不但影响互联网征信机构自身的竞争能力,还因为数据本身对数据主体的商誉影响,而影响数据主体的竞争优势。朗动公司针对蚂蚁微贷公司推送企业信息的行为,在数据存在偏差的情况下,给蚂蚁微贷公司带来商誉上的损害,并且影响蚂蚁微贷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朗动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从行业现状出发确定责任承担



由于互联网征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相关行业规范尚未成熟,应当以鼓励数据共享流通、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并正视海量数据处理的技术困境,合理确定注意义务。一方面,从事企业征信的互联网征信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优势,将公共领域碎片化的局部数据整合起来,较为完整的反映企业经营信用状况,实现了面向整个市场的信息共享,解决了商业信息滞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困境,在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增加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受到数据共享范围、获取成本的限制及数据有效抓取技术的局限,在司法裁判上,不宜为互联网征信企业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对于普通的信息偏差,应当允许其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进行修正。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企业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下新兴的商业模式,对于收集、发布的数据信息仍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当通过技术的革新和完善,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才能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提供可信赖的、具有公信力的企业信息。


综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浙8601民初1594号

一审判决,判决朗动公司赔偿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2020年12月2日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数据时,应遵循来源合法、注重信息时效、保障信息质量、敏感信息校验等原则。对公共开放数据的不当使用,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法人或自然人等原始数据主体的合法利益受损,公共数据使用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数据已成为未来商业竞争的核心动力。为了鼓励数据的共享和流动,最大程度地挖掘数据价值,保障数据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应当赋予大数据分析企业享有基于数据利用产生的数据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原始数据主体、数据提供者、数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社会整体福祉的角度平衡各方利益。


该案是在大数据生态系统中,公共数据使用者与数据原始主体之间因数据质量瑕疵引发的纠纷,涉及大数据商业模式下公共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问题。通过该判决,首次确立了公共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厘清了公共数据合法使用的边界,并从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安全、数据质量等方面,约束的数据使用行为,以促进大数据分析企业通过改进算法技术、规范数据处理规则等,实现良性有序发展。该案也因此被评为“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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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海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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