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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后,党中央制定的首部条例来了!

2017-12-26 警训在线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

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这既是我们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全党“四个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通知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将《条例》纳入培训课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好《条例》的实施方案,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


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专家解读十九大之后中央出台的首部条例

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务公开“公开什么”“向谁公开”“怎么公开”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专家认为,《条例》的制定,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的出台,可以使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有利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我国现在有两个最重要的方针政策,即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十九大之后第一部条例,对于这个目标的推进有着重大意义。”长期关注党务公开工作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将《条例》的出台比作推进依规治党的“礼炮”。


十九大报告指出,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为了有力地推进党务公开,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一方面,可以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达到监督、落实、改进的效果,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证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马怀德说。


事实上,党务公开工作,已经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开展多年。


近些年,中央有关部委在职责范围内对一些事项进行了重点公开,如中央纪委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中央组织部每年发布党内统计公报等。在地方层面,许多省区市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四川、贵州、云南等地也出台了党务公开方面的专门文件。


但在许耀桐看来,之前党务公开的步子迈得还是不够大。


“长期以来,在党务公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依据,一些地方和部门采取的是‘谨慎有余、放开不够’的做法,一些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党员和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和参与党务,而且,公开载体不够丰富、方式比较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务公开效果实现最大化。”许耀桐说。


许耀桐指出,《条例》的出台,很好地总结了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将党务公开工作通过制度确定下来,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推动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界定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


科学界定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是推进党务公开的核心问题。对于“公开什么”,《条例》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逻辑,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马怀德指出,上述规定很好地对党务公开的含义作了界定:所谓“党务”,涵盖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共同构成了党务的全口径范围。所谓“公开”,包括在党内公开和向党外公开两个层面,这是由政党属性决定的,区别于政务公开只有对外公开。


专家强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属于党务公开范畴,有些党务虽不涉密但也不宜公开,对这两类党务应当依规依法合理控制知悉范围。《条例》这样规定,既增强了党内事务公开性和透明度,又照顾到了保密工作需要,比较符合实际。


许耀桐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这个规定非常重要。人事问题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这条规定,对于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开性、合理性、程序性都有着重要意义。在重要人事任免情况的公开上,不仅要公开结果,还要公开具体的过程,这对于从严从实抓好干部经常性管理监督而言,意义重大。”许耀桐说。


许耀桐同时指出,对于“重要会议、活动”的公开,也可以考虑在征求发言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于会议和活动期间的发言等情况进行公开,“这样既能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也有利于让人民监督权力。”


针对“向谁公开”的问题,《条例》明确了4种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每一类公开范围都对应着特定情形,具体公开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


【规范党务公开程序和方式】


 “怎么公开”,关乎党务公开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对此,《条例》设置了“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环节,并规定了各个环节的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党的组织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审查研究,严格审批把关,把握好公开内容的必要性和准确性,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高效。


公开方式需要与公开内容和范围相匹配,才能保证公开效果最大化。


《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公开方式,要注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还要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马怀德指出,《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党务公开方面的经验,对于党务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都作了标准化的要求,使得党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各级党组织在开展工作时会更加规范,制度化水平会进一步提高。


【对工作保障和监督追责作出规定】


为了保证党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效果最优化,《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配套保障工作机制,并强调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设“监督与追责”一章,从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的角度规定了党务公开的工作报告、考核评议、督促检查等制度,同时对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党的组织压实责任、落实责任。


“党务公开要想做好,监督工作必不可少,《条例》对于党员民主评议、主动听取群众意见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让更多的党员和群众关注党务公开工作,有利于《条例》迅速地铺开,从而推动党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许耀桐指出。


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党务公开,既是过去传统的一项工作,也是更高层次的新的要求,有了《条例》提供党内法规依据,这个工作就会要求更高、标准更明确,而且,通过强化监督与追责,有利于推动各级党组织将党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条例》出台后,当务之急是观念转变。各级党组织要落实《条例》的各项原则和精神,要理解党务公开的意义,特别是按照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标准、程序,执行好这部党内法规。在落实监督考核的同时,还要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通过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来督促监督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党务公开的职责,推进党务公开工作。”马怀德说。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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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安业务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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