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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改判缓刑回家过年!丨附:赵春华涉枪案二审辩护词

2017-01-27 网文综合 天涯连线



“天津大妈”改判缓刑回家过年!

独家复盘庭审全过程


来源: 重案组37号


1月26日上午,“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经审理,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在庭审现场的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向大家独家复盘庭审过程。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天津一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赵春华案二审审理相关情况。     微博截图


赵春华女儿王艳玲手机里母亲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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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现场直击天津大妈摆射击摊案二审。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天津大妈”案二审开庭  女儿担忧



1月26日上午,“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1月26日上午,赵春华女儿王艳玲在法院门口等待进入。     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据此前报道,2016年10月12日晚,赵春华在摆设射击摊位时,被正在巡查的天津市河北区警方抓获。现场共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


去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赵春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赵春华委托律师徐昕提出上诉。


8点20分左右,赵春华女儿王艳玲与两位辩护律师徐昕和斯伟江到达法院门口。即将开庭,王艳玲显得十分焦虑。辩护律师徐昕表示,在庭上会以“涉案枪形物不是枪支”为主要理由,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庭审差不多要到12点左右结束。”徐昕说。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王艳玲表示,如果维持原判,则会继续申诉。


▲媒体采访律师徐昕。      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大妈”受审认罪 称“判得太重所以上诉”



上午9点整,法官宣布开庭。身着黄色毛衣、外套灰色羽绒服、脚踏棉拖鞋的赵春华被带上法庭。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看到,51岁的赵春华显得比其真实年龄更为苍老。法庭上她神情平静,但不停地叹气。


庭审一开始,赵春华就表示认罪,但她也称“判得太重了,所以我要上诉。”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坐在距离被告席2米的位置旁听,眉头紧锁。


庭审直击1    赵春华称子弹打到过自己身上,有红肿但不严重


法庭事实调查阶段,赵春华对律师称,自己曾被射击摊玩家用枪打过,皮肤出现红肿,但并不严重。



律师:你的枪是在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


赵春华:在一个老头手里买的,用了近2000元。


律师:枪打过人吗?


赵春华:我摆气球的时候,打到过我身上,有红肿,抹了点药,没有严重受伤。


律师:你摆摊摆了多久,交过管理费吗?


赵春华:8月开始,交过管理费,一次500元。


律师:你认为那是真枪吗?


赵春华:不是吧,真枪不是打真子弹的吗?





庭审直击2    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不适用公安部认定标准


尽管赵春华已表示认罪,但辩护律师徐昕与斯伟江仍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我真心确认赵春华无罪”,徐昕说道。


除赵春华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控辩双方主要针对“涉案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展开辩论,这再次回归广受争议的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即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作为枪支最低认定标准是否合理。


辩护律师徐昕和斯伟江认为,对枪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定义,而不能适用公安部的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与《枪支管理法》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相抵触,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


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危害有多大?徐昕在法庭上介绍“就是一个iphone从1.3m的高度落下来产生的力度,比不上乒乓球羽毛球扣杀的力度。”

检方称,公安部有制定枪支认定标准的职权。另提出,涉案的6支枪支与普通玩具枪明显不同,具有击发能力和致伤力,赵春华“不知法,不免责”。


辩护律师则表示,赵春华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院以真枪对其定罪量刑违反常情常理。检方亦认为赵春华基于摊位经营,造成社会危害不大。


庭审直击3    赵春华念悔过书,法院改判缓刑当庭释放


最后陈述阶段,赵春华拿出一张纸,说自己准备了一份“悔过书”。


“以前我不懂枪,现在通过摆摊知道枪有杀伤力,我对枪有深刻的认识了,以后不碰了。这件事造成很惨痛的后果,我错过女儿婚礼,还让80多岁的父亲担心,本人知错了。请法院看在我家庭的情况下,从轻判我,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在赵春华念“悔过书”时,王艳玲不停抹泪。


检方也提出量刑建议,将一审刑期“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10点50分,法院宣布休庭二十分钟。


11点10分,经合议庭评议,天津市一法院最终宣判,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基于涉案枪支“均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赵春华酌情从宽处理,改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


宣判后那一刻,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痛哭起来。


▲庭审现场。     天津一中院微博图片。




判决依据



法院:主观恶性程度相对低、认罪态度较好


1月26日上午11时30分许,天津一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赵春华案二审审理的相关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


赵春华的家属、媒体记者、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赵春华涉案枪支。     图片来源\央视




探员追访



律师:二审判决多了些人情味,呼吁完善枪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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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天津摆射击摊大妈二审判缓 辩护律师:我们认为她无罪。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庭审结束,赵春华代理律师徐昕在朋友圈发布致谢文章。


徐昕文中称:站在当事人利益至上原则,这个判决,比一审的判决,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为此,我们感谢所有新闻媒体,也感谢为本案出声呼吁的所有国人……就此枪支立法领域而言,我们呼吁国家立法机构或者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能明确出台枪支的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立法管理,对仿真枪的管制区别于真枪。控枪政策我们支持,但立法需合情合理,权力和权利要平衡,规则制定者,需要心有敬畏,追求良治,而非简单粗暴,陷民于罪。执法者,当心存良善,敬畏天命。”



【附文】


来源丨法网

作者丨诗性法意




赵春华涉枪案二审辩护词

徐昕 斯伟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一、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


1、什么是枪支,应该严格依据《枪支管理法》的定义,而不能适用公安部的认定标准。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要满足枪支条件,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能力。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形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显然,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此释法。因此,对于枪支的解释,有赖于寻找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对此的规定也是空白。两高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可以参照部门规章。但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公安部下发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不属于公安部的规章,而只是内部的红头文件。因此,人民法院连参照适用的义务都没有。


鉴于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枪支”做出任何定义或解释,法院必须严格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枪支严格限制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打气球的枪形物能达到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


因此,被告人赵春华无罪。


2、枪支认定标准所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严重不科学不合理


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起草单位为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等,其主要标准起草人、排列第一的为季峻。


季峻如何得出1.8J/cm²?其主要依据他的论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


此文论述的理由正是《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所依据1.8J/cm²的主要依据和理由。10-20厘米的距离内,对强制固定、不得逃避的猪眼睛,作为人体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衡量标准,显然缺乏合理性。


季峻试验的预设为,持有玩具枪的大都是要犯罪的人,他们多数凶残,甚至会改装玩具枪,增大杀伤力,犯罪时直抵人体最脆弱部位眼睛射击。为了保护人民,标准要订到下限。为了达到该目的,他将射击距离从2001年的1m变为10-20cm,近距离用比动能可能比塑料弹更大的钢珠弹,射击眼球。


得出实验结论时,他又从射距10-20cm突变为1m。整个试验的出发点、设计、合理性、全面性、科学性均存在明显的问题。

 

二、关键证据《枪支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涉案枪形物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违法,检材被污染


根据查扣赵春华枪支的录像显示,本案的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违反了公安部《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


根据公安部上述标准(GA/T 955-2011)的规定,3.1对于涉及多支枪支的案件,应对枪支进行分别编号,并将编码摄入画面。本案录像显示,公安机关查扣人员,只是将枪支收集起来,在录像中,都一股脑儿放入一个大布兜里,更谈不上编码登记了。


根据3.2规定,枪支提取时,应对枪支表面的其他痕迹物证(如指纹、微量物证和生物物证等)进行保护,防止上述物证受到污染和破坏。从录像中可以看到,侦查人员用手随便拿枪支的部位,要查指纹,也有警察的指纹在其上。


根据4.1规定,按物证封装要求包装和填写封装标签。显然,从录像看,并没有这样封装并填写标签。在扣押笔录中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本案也没有显示,查扣的物品,后来保管如何,有没有和别的枪支混同。


因此,根据本案的证据,这些枪形物已经被严重污染,无法确定这些枪支,就是当时在现场查扣到的赵春华气球摊上的枪支。


本案的鉴定结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鉴定依据的《枪支性能检验方法》从未公开过,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一审法院仅以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为依据,直接认定该6支枪状物为枪支。经查,天津市公安局所依据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1-2011,该标准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应该属于尚未公布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刑法比行政处罚更重,更应适用公开的标准。因此,未经公布的标准,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检材被污染,鉴定依据从未公开,本案关键证据《枪支鉴定书》显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赵春华没有犯罪故意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明知行为对象是枪支,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赵春华一直认为自己摆摊用的是玩具枪,而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的枪支是真枪。赵春华属于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且其认识错误是必然的,几乎所有普通人都不可能正确认识,因此可以阻却犯罪故意,进而阻却刑事责任的成立。


《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要求是致人伤亡或者失去知觉。这才是法律能推定所有人知道的枪支认定标准,如日常见到机关枪、军用枪支、双管猎枪等。


首先,该标准不是法律标准,公安部也无权解释。其次,该标准太低,极其不合理,大量玩具枪持有者、爱好者因此入罪受罚。


警察、法官因为购买和持有枪形物而入刑的案例也有不少,说明绝大多数公民不可能知道这个下降近十倍的标准,因此不能推定为应该知道。


法律必须明确且公之于众。人们只有了解法律的内容,才会守法并对法律作出合理评价,对个人行为进行合理预期。这正是富勒所说法律的道德性。无法形成合理预期、不具可预测性的法律不具正当性,不是良法,更不应以1.8J/cm²标准倒推赵春华可能知道涉案玩具枪是枪支。


本案赵春华的枪支来源,是之前摆摊的人卖给她的,她也一直公开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摆摊。这种玩具枪发射塑料BB弹药,赵春华讯问笔录也证实,有时连气球都打不破。


并且在赵春华摆摊的两个多月中,每月向管理人员“四哥”缴纳500元摊位费,完全可以肯定有警察、城管经过,但从来没有执法部门告知赵春华这种玩具枪可能涉嫌犯罪,或者建议她送去鉴定,说明均默认摆摊行为合法;也从来没有路人、群众提醒过她。因为所有人都认为这是玩具枪,没有杀伤力。


就算赵春华对此枪支有疑问,在我国也没有一个公开的地方可以送去检测。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不接受司法机关之外的公民申请鉴定。而且,荒唐的是,就算有一个机构可以检测枪支标准,任何公民,除非有持枪证,否则,一旦送去鉴定枪支的比动能超过1.8J/cm²,就会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这是多么荒唐的一个怪圈。蒙元禁汉人菜刀,也没有保万年江山。始皇尽收天下兵器,铸造金人十二,反而国祚短暂。所谓,为政以仁。


有枪支方面的学者提出,不妨借鉴域外管理经验,如加拿大的火器法,对枪支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杀伤力的大小,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禁止类枪支。相对于每一类枪支,从持有人的资质、购置、储存、使用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规定,既防治杀伤力强大的枪支流入社会,又保障了公民玩耍和游戏的权利,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目前的标准,不光太低,而且很多方面是空白的。立法良善,既保护公民,也保护警察。周慧还指出,我国警察在培训责任、持有枪支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漏洞。

 

五、赵春华的行为并无任何社会危害性


1、艰难谋生,令人同情


摆个气球摊,这些所谓的枪支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也没有产生过任何危险,也不足以产生危险。本案关键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从证据、犯罪构成、法律适用角度,本案均不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赵春华,一个辛苦挣扎谋生的母亲,一个外来打工的摊主,一个每天在寒风中苦守的妇女,丝毫不会想到自己会犯罪,而且是涉枪犯罪。枪支本来是中性的,枪既可以杀人,也可以救人。在战争中正义的人手中,枪就是宝贝,在邪恶的人手里,枪就是魔鬼。在一个老太太气球摊上,这点比动能,也就是玩具。


当法律机器,在体制内的人认为正常,每一步似乎都沿革多年,大家都是执行命令,按照规矩,而普通民众认为结果太荒唐的时候,一定是某个方面出了问题。


因此,本案赵春华的行为并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应该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结合,希望赵春华春节前回家过年。


2、立法不当,应当完善


本案体现了立法的问题,全国人大立法太模糊,而且立法语言重复,把枪支定义为——足以致人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枪支。公安部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并未通过制定规章,就骤然将沿用多年的枪支标准,下调近10倍,而且未公之于众、广泛宣传。


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未对此提出异议,却直接使用公安部的不合理标准;法院也未按照刑诉法规定的互相制约原则,基于法律对枪支的定义而对个案是否适用公安部标准作出权衡,而是和检察机关一样,不假思索地机械适用公安部的标准。


法谚云:当法官成为公诉人,只有上帝才能做辩护人。本案中,当法官成了侦查人员,就算上帝成为辩护人,也无能为力。


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六、法官应凭良知和智慧明断是非


赵春华的谋生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决违反常识常理常情。习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的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此案就是典型案例。


1、司法裁判应当考虑常识常理常情


司法过程,不是机械的动作,不是投币式自动售货机,而是生动和复杂的创造性过程,原审法官就错在机械司法。司法过程是诸多因素影响下的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司法过程都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和必要。


正如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所说,“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的难点和错误”。


2、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


法官不仅在量刑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律规定相冲突、法律与常识相悖、法律与政策相左、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必然要进行自由裁量。


因此,在认定涉枪犯罪时,法官应当强化并转向“刑法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的自由裁量,从而不适用公安部的荒唐标准。


自由裁量通常会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越严厉,如恐怖犯罪,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更严厉;反之,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更宽松。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基于此原理。恳请凭着法官裁判他人自由与生命的审慎和智慧,改变机械执法的理念,基于良知,回到常识,考量人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尊敬的合议庭:


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广受社会关注和同情,一审判决严重违反常识。作为外地来津务工人员,赵春华身体不好,无法从事重体力工作,只能辞了食堂帮工的工作,摆起了射击摊。她一个规规矩矩只求生存的人,从没想过会因几把用以谋生的玩具枪陷入牢狱之灾。


神州大地,到处是气球射击,底层百姓摆个摊,艰难谋生,没见过被抓被判刑的。现在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但本案赵春华,不但砸了饭碗,还成了犯罪嫌疑人。


这,显然,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努力,逆流而动。

 

因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她和万千无辜的枪案嫌犯一样,已受法律故障的误伤,在看守所里度日如年,以泪洗面,身欲自由而不能得,心怀怨诽而不敢怒。国之命,在人心。人心相通,物伤其类。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谁无母亲,谁无姐妹,如果说有,赵春华就是;法之贵,在良善,在公正。故意犯罪,必明知故犯,过失犯罪,常需损害后果。无知无觉,陷人于罪,绝非良法,如果说有“病法”,枪支标准太低便是。惩恶扬善,拯救无辜,岂不是法律人最该做的事情。


智者顺时而谋,愚者逆理而动。顺势而行,此其时也。救人如救火,纠错如救命,恳请法院公正裁判,不要让她一伤再伤。

 

春节将近,万家团圆,愿法官将心比心,尽快做出无罪判决,让赵春华回家过年。


另外,本案暴露出的问题,今天呈现在民众面前,社会也有所了解。如此,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希望此案能促进我国枪支管理法制之完善,杜绝无辜的人因此入刑。


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外乎人情。唯有良知之人,能予法入人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做错了,总要有人出来说,我来担当。国人重史,历史都是后人所写。有良知才有良制,有良制才有良治,有纠错才有担当,有担当才有未来。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昕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斯伟江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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