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徐玉玉案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徐父称回家告诉女儿给她一个交代

2017-07-21 网文 天涯连线



导读

【导语】“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7月19日上午在山东临沂中院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  ◆



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从六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徐父:“回家把判决结果告诉玉玉。”


“我现在就回家,去孩子的坟上看看,把这个判决结果告诉她。”徐玉玉父亲拿到判决后对记者说。


十一点钟左右徐玉玉的父亲徐连彬就拿到了判决书,对于判决结果,他表示“满意,跟我之前预期的差不多。”


当记者问到他会带什么东西去上坟时,他说会带苹果。


“玉玉生前最喜欢吃苹果了。”


案件宣判后,事情也算有了一个结果。但徐连彬仍未从失去女儿的阴影中完全走出,“心里还是有一点难过,不太想原谅他们(几名涉案人员),毕竟孩子没了。”

主犯为何被判无期徒刑?法院详解

记者:对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案案情重大而且复杂,被告人人数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交叉结伙,在参与作案的时间、组织分工、诈骗金额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赃款分配等方面差异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同时,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在校学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从重处罚情节。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因素,结合各被告人在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系从犯,并据此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记者:我们注意到,庭审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调查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请问法院认定这一情节的依据是什么?


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亦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


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记者:被告人陈文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没有认定陈文辉构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我院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


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但对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仍未如实供述


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记者: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我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


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


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对被告人陈文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千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陈文辉犯罪事实及情节,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徐玉玉父亲:欠的28万慢慢还,最恨倒卖信息那个人

今晨8时许, 徐玉玉的父亲徐连彬就和4名亲属赶到临沂中院外。徐连彬告诉记者,他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欠下的28万,我慢慢还。”

此前,徐连彬曾告诉记者,只有宣判后,他才能重新开始。而据最高检通报,在8名犯罪嫌疑人中,暂被提起公诉的只有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和陈福地等7名犯罪嫌疑人,倒卖徐玉玉个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处理”。


也就是说,今日宣判后,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仍未完结。


徐连彬告诉记者,“在所有人(犯罪嫌疑人)中,我最痛恨的就是倒卖玉玉信息的那个人(杜天禹)。如果没有他,怎么会有玉玉的死?我好好的一个姑娘,被他们折腾没了。”


但对于这个年轻的黑客,徐连彬其实没什么概念,只是想让法院尽快判,给女儿一个公道,也给自己一个开始。

7名被告人一审均认罪悔罪,还骗取多地考生钱款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j0021m5s0xt&width=500&height=375&auto=0视频:徐玉玉案骗局细节曝光:黑客出卖信息 骗子按剧本分工作案

2017年6月27日,该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学生徐玉玉死亡。

被告人陈文辉供述,2016年6月至8月,他们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另案处理的杜天禹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中就包括徐玉玉的个人信息。


通过海量拨打电话,找到了徐玉玉,之后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生助学金为名,骗取了徐玉玉学费共计9900元。除徐玉玉外,这7名被告人还骗取了山东、福建等地多名高考生的钱款。

官方: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致他人身亡等从重处罚

一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曝光引发社会关注,中国官方也出重拳打击犯罪。

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通告要求,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通告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

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16年12月6日,公安部会同银监会制定出台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20日,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事 件 回 顾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m0519uo3i2j&width=500&height=375&auto=0视频: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件调查

2016/08/19

山东临沂女生徐玉玉接到一通电话,对方声称要为其发放助学金。在对方的指引下,她将卡内原本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对方提供的账号。对方得手后,电话再无人应答。

2016/08/19

当天19点半左右,从当地派出所报警出门后,徐玉玉突然昏厥,回家途中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6/08/29

该案七名嫌疑人全部落网。

2017/04/17

该案经审查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7/06/27


徐玉玉案第一次庭审,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2017/07/19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央视新闻,人民日报,网易新闻,新浪新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