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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不管以什么名义,毁灭个性的做法就是专制

2016-05-31 中外名著语录全集

作品简介
作者:穆勒(英国)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19世纪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哲学家,主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中若干未解决的问题》(1844年)、《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功利主义》(1863年)等。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被翻译为“密尔”,如1982年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的《代议制政府》的作者的翻译就是“密尔”。詹姆士·穆勒的儿子,受过其父的严格教育,在17岁时进入不列颠东印度公司,一直到1858年。他一生以新闻记者和作家的身份写了不少著作。约翰·穆勒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后继者。他把实证主义思想最早从欧洲大陆传播到英国,并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相结合。在哲学方面的主要著作有《论自由》(1859)。 


他一生以新闻记者和作家的身份写了不少著作。其心理学思想散见于《逻辑学体系》、《对汉密尔敦的审查》和《对詹姆士·穆勒心理学的诠释》(1869)等,最后这部著作是他和贝因等合著的。约翰·穆勒认为心理学应该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它的任务是发现各种心理状态间的规律。同时他还指出心理学应从心理现象自身出发进行研究,不必借助于生理学。这种言论从其实质来说,是反对从唯物论出发研究心理的生理基础。约翰·穆勒为了补救他父亲的心理力学中机械性的缺陷,提出了“化学心理学”这一思想,认为有些观念的联合好象氢和氧化合成水一样,水具有新的性质,这种性质无论在氢或氧中都是没有的,它是由氢和氧的化合物形成的新品质。他还认为由观念的联合而形成的新品质不能由原先观念的性质来预知,而必须通过实际经验才可以认识到。他从“心理混合”改为“心理化合”,用心理化学代替心理力学,这种看法似乎比较符合于心理事实。1865年约翰·穆勒提出了四条联想律,即类似律、接近律、多次律和不可分律。其中删去了1843年他所提出的强度律。约翰·穆勒和他父亲詹姆士·穆勒一样都属于唯心论的联想主义心理学家,但他反对心理力学、倡导心理化学,强调心理学的独立性,强调联想的主动性和联想律的共同基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进步意义的。

经典语录

1、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人类若彼此容忍各自按照自己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个人都按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

 

2、现在的一切美好事物,无一不是创新的结果。

 

3、一个人往往在受到某种未能预料的不幸或失望的创痛之后才想到他一生中一直习闻的某些谚语或常谈,对于这些谚语或常谈,他若能老早就象事后那样感到其意义,就会拯救他免遭这场灾难了——这种情形是屡见不鲜的。所以有这种情形,诚然除开缺乏讨论而外还有许多理由:有若干真理非至个人亲身经验到时便不能认知其充分的意义。但是就是对于这种真理,一个人只要经常听到懂得它的人们就它进行赞成和反对的辩论,对其意义也会了解得多得多,而所了解到的东西也会深刻得多地印入心中,人类一见事物不复有疑就放弃思考,这个致命的倾向是他们所犯错误半数的原因。现代一位作家曾说到“既定意见的沉睡”,这话是说得很好的。

 

4、一个人为他人之故而受制于正义的严格规律,这正足以发展他的以他人的利益为自己的目标的情感和能力。但是如果在并不影响他人利益的事情上只为他人不高兴而受到束缚,这便不能发展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倒只能发展性格中那种不会伸展自己去反抗束缚的力量。人若妥协于此,就使得全部本性迟纯模棱起来。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时代里,只看这一项独立自由运用到怎样程度,就相应地可以知道那个时代怎样值得为后代所注视。就是专制制度也不算产生了它的最坏结果,只要人的个性在它下面还存在一天;反之,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不论管它叫什么名字,也不论它自称是执行上帝的意志或者自称是执行人们的命令。

 

5、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6、若谓真理只因其为真理便具有什么固有的力量,能够抵抗错误,能够面临监狱和炮烙而挺占优胜,这乃是一种空洞无根的情操。须知人们之热心于真理并不胜于他们之往往热心于错误,而一使用到足量的法律的或甚至仅仅社会的惩罚,一般说来对二者便都能成功地制止其宣传。真理所享有的真正优越之处乃在这里:一个意见只要是真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过迫害,直至它头角崭露,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

 

7、一个人虽没有做过对不住什么人的事、也会做到叫我们不得不判定他并感到他是一个呆子或者是一个次等的人物;而这个判定和观感既是他所愿避免的事情,因而预先警告他不要再弄出他已经容易遭受的其他不愉快的后果,也就算给他一个帮助。这种有益的效劳若能突破现在的一般客气观念而做得更随便得多,一个人若能老老实实向另一个人说出他看他有着缺点而不致被认为无礼或冒失,那实在是很好的事。我们还有权利以各种不同的办法让我们对某人观感不佳的意见发生作用,不致压抑他的个性,却能运用我们的个性。譬如说,我们并不是非与他合群不可;我们有权利避免与他合群(虽然不必大肆夸示这种躲避),因为我们有权利选择与我们最能相合的群。

 

8、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更少有逃避的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的细节更深;由于它奴役灵魂本身。因此,仅只防御官府的暴虐还不够;对于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对于社会要借行政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它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做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任务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的这种趋势——对于这些,也都要加以防御。

 

9、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利用与手段又因这个目的之得以实现而显为正当。

 

10、如果他使我们不高兴,我们可以表示我们的厌恶,我们可以远避他正和远避一个讨厌的东西一样;但我们却不会因此就感到受有使命要把他的生活弄得不舒服。

 

11、一个人表现鲁莽、刚愎、自高自大,不能在适中的生活资料下生活,不能约束自己免于有害的放纵,追求兽性的快乐而牺牲情感上和智慧上的快乐一——样的人只能指望被人看低,只能指望人们对他有较少的良好观感;而他对于这点是没有权利来抱怨的,除非他以特殊优越的社会关系赢得他们的好感,从而具备资格博取他们的有益效劳,而不受他自身缺点的影响。

 

12、只晓得自己观点的人,其实所知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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