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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路政之家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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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内相关司局: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能力和执法水平,部组织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你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10月9日前反馈部法制司。 
  联系人:张榕榕,联系电话:010-65293750 
  电子邮箱:jtbzfjdc@163.com 

        附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 
        (下载地址:点击阅读原文)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

(征求意见稿)

2017年9月

 

目  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说明................................... 1

科目一基本法律知识.................................................... 6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 6

第二章宪法............................................................ 7

第三章行政法.......................................................... 7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 7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8

第六章行政强制法...................................................... 9

第七章行政复议法..................................................... 10

第八章行政诉讼法..................................................... 10

第九章国家赔偿法..................................................... 11

第十章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12

第十一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13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法................................................... 14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15

科目二专业法律知识................................................... 19

第一章公路管理....................................................... 19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 24

第三章水路运输管理................................................... 29

第四章港口管理....................................................... 32


第五章航道管理....................................................... 34

第六章海事管理....................................................... 37

第七章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42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44

科目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 55

第一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 55

第二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 55

第三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用语........................................... 55

第四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业道德与廉政要求............................. 55

附录: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55

科目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56

第一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56

第二章检查程序....................................................... 56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56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56

第五章执行程序....................................................... 56

第六章调查取证....................................................... 56

第七章案件终结与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57

科目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 58

第一章执法文书概述................................................... 58

第二章执法文书的制作................................................. 58

科目六体能与军训..................................................... 59


第一章体能与军训..................................................... 59

第二章现场应急训练................................................... 59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说明

 

一、培训考试性质与大纲适用范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是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的培训与考试。

本大纲适用于所有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以及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培训考试科目与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科目与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监督与管理、军训。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科目与内容包括:

1.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

2.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海事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案与涉案财物处理等程序;

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文书;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与管理,包括执法体制、执法主体、执法监督相关制度、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等;

6.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机构、师资、教材与学时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治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学时。培训使用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系列教材。

四、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联网考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试题难度(难,中,易)三种难度选择,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2分。

(一)判断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一段表述,应试人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法学知识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判断这段表述是正确还是错误,并按要求在试卷相应位置作答。判断错误或者不作判断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示例: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也不得向证人收集证据。

答题思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故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

(二)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试卷相应位置作答。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示例:《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   )承担。

A行政机关               B当事人 

C受委托的代履行组织     D代履行人

答题思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故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B。

(三)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试卷相应位置作答。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示例:下列哪些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A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B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D接受监督、依据充分

答题思路: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故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科目一  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四、法的价值。

五、法的要素。 

六、法的渊源。

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八、法的效力。

九、法律关系。

十、法律责任。

十一、法的运行。

十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四、立法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二、行政主体。

三、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概述。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七、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概述。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检查。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章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概述。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四、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法律责任。

 

第七章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概述。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五、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六、法律责任。

 

第八章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五、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

六、起诉和受理。

七、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九章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四、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五、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十章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主体。

五、代理。

六、人身权。

七、物权。

八、债权。

九、民事责任。

十、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

 

第十一章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四、犯罪与刑罚。

五、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有关的犯罪。

 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运输假币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污染环境罪,非法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妨害公务罪。

六、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概述。

二、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保障。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15〕12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释〔2011〕4号。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科目二  专业法律知识

第一章公路管理

第一节 路政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一、概述

   公路法的适用范围公路保护的基本原则,公路分级,公路管理体制。

二、公路规划、建设与养护

   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基本要求;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公路养护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公路巡查、定期检测和评定;公路养护作业疏导预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节 路政许可

一、大件运输许可
    大件运输的含义;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超限运输的许可制度;申请许可的管辖;不予受理范围、审查;通行路线勘测,加固、改造措施方案的要求及其审查与验收;行政许可期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范围;行政许可批准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规范;大件运输车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

二、涉路施工许可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的许可;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三、与公路用地有关的许可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用地的许可。

四、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的许可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与公路桥梁有关的确认、批准

    疏浚作业,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

第三节  路政处罚

一、公路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路面损坏污染。

二、公路附属设施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三、公路用地
    未经同意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更新砍伐树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

    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五、其他公路安全保护区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未经许可进行爆破作业、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第四节 路政强制

一、强制拆除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扣留车辆(或强制拖离)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五节 公路致损民事损害赔偿

一、公路受损害的民事赔(或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依法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公路赔(补)偿的标准;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的程序;公路赔(补)偿费的使用规定。

二、 公路致害的民事损害赔偿

    公路毁损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损害的赔偿;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致人损失的赔偿;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致人损失的赔偿。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公路路政行政管理人员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超限运输治理

    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体制;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的责任;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超限检测方式;固定站点检测站的设置;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利用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的检测;检测设备的要求,检测费用、卸载。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有关用语的界定。

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基本要求。

三、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的政策。

四、道路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政策规定。

五、道路运输管理体制。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一、经营许可

    道路客运经营的条件、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期限、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车辆营运证发放;客运站经营的条件、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期限、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发放。 

二、客运经营管理

    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范围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使用限制;客运班线管理;客运班车运营管理;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名制管理;客运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客运车辆载运规定;运价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监督规定;道路运输旅客服务质量与安全;行李堆放及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从业人员培训;客车驾驶时间限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职业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道路运输台账和档案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报送;旅客乘车要求;有关证件的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客运包车。

三、客运站经营

    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范围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的使用限制;客运站服务合同;客运站安全管理;客运站经营的禁止行为;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协调与裁定;进站客车有关信息公布;进站客运经营者待发车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服务质量规定;价格管理规定;客运站经营业务操作规程;客运站经营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客运站经营台账和档案;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报送。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一、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期限、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发放;货运站经营的条件、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期限、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发放。

二、货运经营管理

    货运经营活动范围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使用限制;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道路货物车辆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和使用;驾驶人员驾驶时间的限制;《道路运输证》的使用管理;驾驶人员的聘用资格要求;营运驾驶员驾驶车辆携带证件的规定;超限超载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运输货物的防护措施;货运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三、货运站经营管理

    货运站经营活动范围和货运站经营许可证件的使用限制;货运站安全管理;危险货物单独存放;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货运站服务质量规定;货运站经营者禁止性行为;货运站经营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报送。

第四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有关用语的界定。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与材料、审查、决定期限、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发放;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条件与材料、审查、决定期限、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发放。 

三、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专用车辆的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禁止性规定。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范围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使用限制;危险货物托运人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携带证件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停车管理;道路危险货物驾驶员驾驶车辆携带证件的规定;超限超载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车辆监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危险货物装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

第五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件与材料、审查、决定期限、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发放。  

二、机动车维修维修经营。

三、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六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管理。

三、机动车驾驶员经营管理。

第七节 国际道路运输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

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国籍识别标志。

第八节 执法监督

一、执法监督机制与制度。

二、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手段。

第九节 法律责任。

 

第三章水路运输管理

第一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概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有关用语的界定;国家有关公平竞争、保障安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职责分工与依法监督管理义务。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条件、业务范围、审批机关、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审查、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与船舶营运证件的发放;   采取水路运输运力调控措施的原则、理由、范围、期限与社会公告;境外、港澳台经营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约束性规定;终止经营的注销许可手续;运营船舶的条件与新增船舶;外国籍船舶的规定。

三、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船舶义务性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为水路旅客运输提供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等方面的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要求;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班轮运输的相关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应急运输和紧急运输方面的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紧急运输中的职责;水路运输经营者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规定。

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具备的许可条件、许可机关、程序、期限;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船舶管理服务的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与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的经营范围、备案要求及应履行的义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应办理的相关手续;外国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辅助业的禁止性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等方面的规定。

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有关用语的界定;从事国际海运经营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义务。

二、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条件、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查期限、审批机关、许可与不予许可的决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船承运业务及保证金制度;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条件、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查期限、审批机关、登记与不予登记的决定;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资格使用限制及经营资格取消规定。

三、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提交材料、审核期限、审批机关、登记与不予登记的决定;国际班轮运输开航、新开、停开、变更的规定;国际班轮运价备案与公布;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协议运价;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的备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五种情形;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发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限制性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范围;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范围。

四、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五、调查与处理。

六、法律责任。

 

第四章  港口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港口的定义和港口法的适用范围。

二、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促进港口发展的职责、国家鼓励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的政策。

三、港口管理体制

第二节 港口规划与建设

一、港口规划的分类、编制和修改。

二、港口岸线使用与港口建设。

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

四、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的建设。

五、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六、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三节 港口经营:

一、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申请、受理、决定。

二、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三、理货业务理货原则与业务限制。

四、港口货物经营的行为规范、旅客业务经营规范、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军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六、港口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节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一、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

三、船舶进出港口报告制度。

四、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报告制度。

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六、港区内禁止和限制的非港口作业活动。

七、影响港口水文情况的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八、港口引航。

九、疏港。

十、港口章程。

十一、港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五章航道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航道的定义和航道法的适用范围。

二、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的总体要求。

三、航道管理体制

第二节 航道规划

一、航道规划的种类、内容、制定要求。

二、航道的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的评定。

三、航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公布。

四、航道规划的执行效力与修改程序。

第三节 航道建设

一、航道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航道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航道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责任;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节 航道养护

一、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的制定。

二、航道养护的基本要求。

三、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的确定与公布。

四、航道巡查、航道维护与航道通告。

五、航道养护作业与安全措施。

六、航道养护作业中的船舶疏导方案的制定与公告。

七、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修复抢通。

八、航道水域沉没物的处置。

九、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

第五节 航道保护

一、跨越、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

二、拦河闸坝和通航建筑物的建设、维护与保养。

三、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航道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

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五、水工程的航道通航水位、下泄流通管理。

六、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

七、桥区水上航标等设施的设置。

八、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禁止性行为。

九、禁止非法采砂。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六章海事管理

第一节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二、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船舶航行条件;浮动设施从事有关活动的条件;船舶、浮动设施航行、停泊或者活动基本安全要求;船员任职基本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安全管理基本责任;船舶强制保险或财务担保。

三、航行、停泊和作业

   对船舶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规定;对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使用的禁止性规定;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船舶航行基本规则;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基本规则;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船舶引航规定;特殊水域通航规定;船舶装载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特种物体的规定;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船舶停泊的规定;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规定;航道及设置水产养殖区的规定;气象观测、测量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的规定  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及有关碍航物的规定。

四、危险货物监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应当符合要求;内河运输危险货物的禁止性规定;危险货物配载和运输的规定;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报告制度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显示信号以及其他船舶避让的规定;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规定。 

五、渡口管理

   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审批;渡口设置的条件;渡口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渡口工作人员和渡口船舶的基本要求;客渡船的识别标志、渡运路线、渡口船舶的航行避让注意事项及停渡等方面的规定。

六、通航保障

   规划、建设、设置和维护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通航安全总体要求;航道和航标主管部门保持航道、航标处于正常状态的义务性规定;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处置规定,拖放竹、木等物体保障安全的规定;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等妨碍通航安全的情况处置的规定;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规定。

七、救助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实施自救、救助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救助责任的规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协助海事管理机构救助并服从其调度和指挥的规定。

八、事故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被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的义务;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查过程中保证航道畅通的措施;内河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九、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予以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易发事故的区域、港口和船舶加强安全巡查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采取的保障通航安全强制措施;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的权力、义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法律责任。      

第二节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二、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的主管机构;船舶检验的基本原则;船舶检验机构设置与分工;船舶检验;海上设施检验;集装箱检验;检验管理;罚则。

三、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范围和登记机关;船舶国籍;船籍港;船舶登记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法律责任。

四、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船员配备标准定额;设施专业技能的人员的配备要求;船员、设施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要求;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务证书;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五、航行、停泊和作业

    外国籍船舶进入内水和港口的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外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的特别规定;禁航区;海上拖带的检验与核准;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的安全措施;船舶威胁港口安全的强制性措施;禁止船舶设施离港、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情形。

六、安全保障

    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的审核同意或核准公告;有关限制性规定禁航区的划定与公布;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的禁止有碍航行安全活动的规定与措施;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保护;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的安全要求;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确定、调整,港外锚地的划定与公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海洋气象预报和航海图书资料;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时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七、危险货物运输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设备和条件,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申报手续与批准。 

八、海难救助

    海难报告制度,海难自救,救助遇难人员,碰撞事故,组织救助,海上搜寻救助。         

九、打捞清除

    沉没物、漂浮物的打捞清除及主管机关的强制措施;沉船沉物打捞拆除的批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十、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海上交通事故调解、罚则、特别规定。

十一、法律责任。

十二、特别规定。

 

第七章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

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二节 安全生产条件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自行式架设设施验收、登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节 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五、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七、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九、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与应急预案启动。

第四节 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措施。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的处理。

四、从业单位信用档案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

五、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与通报。

六、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安全评价和监测。

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与教育培训。

八、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报制度。

第五节 法律责任。

 

 

 

附录: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路路政:

1.《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2号)。

5.《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

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TJ D82-200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8.《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

9.《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道路运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2014年1月11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交通部令第1号第三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交通部令第35号第四次修正)。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015年8月8日交通部令第17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4月19日交通部令第37号第二次修正)。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部令第5号修订,2013年1月23日交通部令第2号全面修订,2016年4月11日交通部令第36号修正)。

8.《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交通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5号第四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交通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交通部令第51号修正)。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交通部令第52号修正)。

1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7月22日交通部令第8号公布)。

1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26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

1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

1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

1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修正)。

1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1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管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 交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2015年5月12日交通部令第5号修正)。

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2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5.《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5年12月12日,交水发〔1995〕1178号公布,2014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号修正)。

 

港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1月6日交通部令第13号修正,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修正)。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

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

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4月19日交通部令第44号第二次修正)。

6.《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

 

航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87〕78号文公布,2008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545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 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91)交工字609号公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修正)。

5.《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11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 2014年9月5日交通部令第13号修正)。

 

海事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4.《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6.《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第14号公布,2015年6月26日交通部令第11号修正)。

7.《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4月19日交通部令第44号第二次修正)。

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

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2号公布,2016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0号修正)。

10.《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1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

1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1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11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1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

15.《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第8号公布,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

1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

17.《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

18.《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5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布)。

19.《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公布)。

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公布)。

 

 

科目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

第一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二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

    执法风纪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执法风纪总体要求;着装风纪、仪容仪表风纪、举止风纪;违反执法风纪的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用语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用语总体要求;行政监督检查用语规范与应变;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用语规范与应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忌语。

第四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业道德与廉政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廉政要求。

附录: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

2.《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

科目四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回避制度;期间与送达。

第二章行政检查程序

    行政检查的方式;行政检查的着装及程序要求;行政检查的范围;路面巡查的要求;水面巡航的要求。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查封、扣押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与步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内设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形;举行听证的程序;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的职责;听证参加人与听证当事人;听证过程的中止与终止。

第五章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罚款的执行;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调查取证

    证据的种类与特征;执法部门收集证据的方式与要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查与认定。

第七章案件终结与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结案的情形;终止调查的情形;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理。

 


科目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章 执法文书概述

    执法文书的概念、特征、作用,执法文书的结构和基本内容,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执法文书的制作

    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审批表,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中止(终结、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科目六体能与应急训练

第一章体能与军训

第一节体能训练

一、体能训练常识:

    基本素质训练(柔韧、协调、速度、力量、耐力),训练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二、体能测试训练项目:

    男子:1000米跑、10米×4往返跑、引体向上、俯卧撑。

    女子:800米跑、10米×4往返跑、仰卧起坐。

第二节 军训

一、队列动作:

    主要包括:立正、稍息、敬礼、跨步、齐步、正步、停止间转法、跑步、踏步、立定、步法转换、脱帽、戴帽,整理服装、报数、个人队列动作组合、军体拳,交通指挥手势等。

二、作风纪律:

    主要包括:站岗、值勤、巡逻等。

 

第二章现场应急训练

第一节 应急现场救护技能训练

一、交通事故及各种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理知识。

二、突发疾病的现场处理和应对、心肺复苏术、骨折固定技术、简单的创伤包扎方式等。

第二节 消防应急训练

一、灭火器使用方法。

二、消防水带拼接使用方法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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