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篇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网页资源嗅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03民初60号
二审案号 :(2022)浙民终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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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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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下载功能的“资源嗅探”网络服务并非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提供具有下载功能的“资源嗅探”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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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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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捷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迅驰公司)
迅驰公司通过“着迷”手机软件为用户提供手机端电影搜索、链接跳转及具有下载功能的“网页资源嗅探”服务。捷成公司以迅驰公司的行为侵犯其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迅驰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作品提供网络传播服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万元。迅驰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并已尽到相应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涉案软件中的“网页资源嗅探”功能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软件的一种常用功能,系用于发现第三方网站上的下载链接,将第三方网站服务器上的涉案作品下载至本地,也不构成对捷成公司权利的侵害。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迅驰公司通过自行开发运营的“着迷”手机软件提供链接网络服务,使用户通过该软件提供的上述技术服务实现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目的,其行为客观上对被链接网站内涉案电影作品的传播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同时,根据涉案相关事实,也足以认定其对被链接网站存在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观上是应知或者明知的。迅驰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被链接网站存在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仍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技术服务,帮助被链接网站实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著作权法》以规定受控行为的方式界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因此,要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控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行为。本案中,无论是迅驰公司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亦或是具有下载功能的“网页资源嗅探”服务,起到的均是帮助、促成相关电影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作用,属于为服务对象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影作品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提供技术服务的帮助行为,同样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迅驰公司存在将相关电影作品直接上传或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捷成公司基于迅驰公司在涉案软件中提供的“网页资源嗅探”服务具有的下载功能,主张迅驰公司的行为直接侵害相关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迅驰公司赔偿捷成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捷成公司、迅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可以控制的行为方式为依据,准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具有下载功能的“网页资源嗅探”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同时,法院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搜索、跳转链接、具有下载功能的“网页资源嗅探”等服务,起到帮助、促成相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作用,属于为服务对象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作品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提供技术服务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本案判决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判定,以及打击通过提供相关服务实施帮助侵权的行为,均具有典型意义。